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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索融资租赁登记最佳实践,促进融资租赁业更好更快发展——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戴根有主任在融资租赁登记培训会议上的讲话(2009年7月7日)各位融资租赁业界的朋友、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参加征信中心和租赁业委员会共同举办的融资租赁登记培训大会!举办这次会议的目的是和广大租赁业界的同仁交流融资租赁登记的问题,向大家介绍征信中心建设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借此机会,我想就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建设背景、功能、下一步我们需要共同完成的工作等几个方面谈谈看法。一、征信中心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是响应业界的要求(一)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必要性融资租赁业近几年来在我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在国民经济的诸多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均出台相关文件鼓励推动业务开展,并积极探索解决制约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目前来说,制约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因素有多个,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租赁登记制度的缺失。登记制度缺失不仅有害于出租人的所有权,也可能危害租赁物抵押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在融资租赁交易关系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承租人却因租赁关系长期占有租赁物。按照物权法的公示原则,2动产谁占有谁就是权利人,这样极易造成承租人是租赁物所有人的假象,也给承租人非法处置租赁物提供了可能。另外,关于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关系,《物权法》第190条规定了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冲突规则,即标的物先租赁后抵押的,租赁权优先于抵押权,先抵押后租赁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据此,租赁权设立时间的认定对于确定抵押权和租赁权孰个优先具有决定意义。抵押权可依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是,租赁权是依合同设立的债权,租赁权的设立时间要看合同生效的时间。这样,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就可能恶意变更合同,倒签合同日期,使得租赁权的设立早于抵押权,从而损害抵押人的权利。为了维护租赁交易、担保交易、买卖交易的安全,解决租赁权利设立的具有公信力的证据问题,需要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二)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解决融资租赁登记问题目前,对于建立我国的融资租赁登记平台的有关问题,国内各界已有共识。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融资租赁法》列入立法计划,经过3年多的起草工作和征求意见,形成了《融资租赁法(草案)》。其中,草案第3稿的第19条明确规定,租赁物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融资租赁法》最终没有列入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与此同时,立法部门、融资租赁行业以及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等关心融资3租赁行业发展的各界人士都认为,如果融资租赁登记问题能够解决,融资租赁专门立法的迫切性就能得到很大缓解。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吴晓灵十分关心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也提出利用担保物权登记平台解决融资租赁登记问题的建议。是否将融资租赁界定为动产担保交易并不重要,公示其权利内容、维护交易安全才是最重要的。根据国际经验,没有国家建立专门的租赁登记系统,而是将其并入动产担保登记系统,因为二者的登记均不是创设权利,而是服务于权利受偿顺位的排序。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融资租赁的登记机构。选择登记便利、查询也便利的现有动产担保登记系统解决融资租赁登记问题是可行的、节约成本的做法。我国2007年10月实施的《物权法》将应收账款列入可以担保的财产范围,并且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质押登记机构。征信中心为及时提供登记服务,参考了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动产担保登记的先进经验,建立了依托互联网的电子登记系统。该系统操作简单、方便,为质押当事人提供了高效的服务。截至6月底,登记系统的登记量已经超过7万笔,查询超过10万笔。融资租赁登记采纳类似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方式是完全可行的,同样是登记机构的形式审查、登记披露的必要内容也是当事人和租赁物的有关信息。(三)与租赁业委员会建立合作,征信中心启动了登记系统4的建设工作得知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参与《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司法解释,租赁业的行业组织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积极与人民银行研究局反映融资租赁登记问题。在研究局刘萍副局长向租赁业委员会介绍了人民银行建设的担保物权登记平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之后,2008年8月18日,委员会与征信中心进行了卓有成效的会谈,租赁业委员会代表业界提出依托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平台建立融资租赁平台的要求。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我们认为这种构想是可行的,在得到人民银行行领导支持的前提下,征信中心与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签署了合作协议,由征信中心依托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平台。2008年11月,征信中心启动了这项工作。二、有租赁业界的支持与积极参与,融资租赁登记系统顺利建成在登记系统建设期间,我们十分欢迎和重视租赁业界的参与。在登记系统建设的各个阶段,都邀请融资租赁公司代表参与意见。在2008年9月的可行性调研阶段,我们组织华融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电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8家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就依托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建立融资租赁系统的议题进行了会谈。去年11月征信中心汪路副主任在2008中国融资租赁发展论坛上介绍了人民银行启5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次日,征信中心再次邀请租赁业界代表就融资租赁登记的业务需求、登记规则等事关系统建设的重要问题进行了座谈,包括内资、外资、金融租赁在内的共7家租赁公司和2家律师事务所、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人民银行研究局的代表和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律专家参发表了意见,提出了建议。2009年2月开始,征信中心将《融资租赁登记规则》和《用户协议》通过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租赁业委员会两个行业协会征求租赁业界的意见。国银金融租赁公司等10余家租赁公司和3家律师事务所对两份文件的提出了完善建议。截至2009年3月,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软件开发完成。之后,征信中心邀请上海的交银租赁、上海电气等租赁公司参加了登记系统的业务测试,并组织了北京、上海和山西共10家租赁公司参加登记系统的模拟运行。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租赁业界同仁共同努力下,登记系统的建设工作目前已经就绪。三、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借鉴国际经验,具有高效、快捷、低成本的特点在把握融资租赁登记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征信中心借鉴国际经验,开发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具备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使用方便,登记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覆盖面广,只要在接通互联网的电脑上均可登录系统;二是6登记程序简便,登记不要求提交融资租赁合同,仅要求登记出租人、承租人、租赁物等信息,目的是公示融资租赁关系,不披露与公示权利无关的商业敏感信息,登记内容由登记当事人自行录入,登记机构仅对登记内容进行格式校验,这样大大提高了登记的准确性和登记的效率;三是查询便利,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全国范围内的融资租赁交易关系,了解特定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这些将使得融资租赁的权利公示简便易行,最大程度地降低了业务开展的交易成本。第四,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也考虑了中国国情,登记系统的用户是要经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之后才能开通的,这就确保了不法登记责任的可追踪、可调查。四、融资租赁公司应积极使用登记系统,保护权利征信中心开发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已经满足上线运行的要求,将于7月20日上线,对外提供服务。虽然,我国当前关于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还是空白,登记还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我们还是建议融资租赁公司积极使用登记系统,原因有两个:第一,我们建设登记系统的初衷在于通过实践推动法律的完善。正是由于法律的缺失使得登记问题不能解决,给融资租赁交易带来风险。立法往往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当前形势之下,先由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形成实践,再通过法律予以认可是可行、务实的做法。广泛的登记有助于创造良好的法律实践,为推动建立我国的融资租赁登记法律制度创造条件。第二,广泛开展的登记有助于防范交易风险,避免风险比纠缠法律问题有时更重要。7出租人通过登记公示交易状况后,可以获得证明权利的具有公信力的证据,查询人获得登记信息后,也能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在租赁物之上进行的风险交易。而且,在登记系统推广期,我们提供的是免费服务。当然,融资租赁立法,包括登记立法的完善始终是我们关注的问题,融资租赁行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金融租赁公司的主管部门银监会也都很关注这个问题,都在做积极的努力。登记系统上线后,我们希望融资租赁行业的同仁包括在座各位的积极参与实践,登记系统早日得到广泛应用,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依据和效力就越有可能早日明确。征信中心主办的这次培训会议,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作了很多工作,在此表示感谢!各位业界同仁,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作为征信中心和租赁业委员会共同努力的成果,它的发展、推广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同时,我们也相信,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前途是光明的,它将为融资租赁交易的安全起到积极作用,进而为融资租赁行业的蓬勃发展助一臂之力。最后,对大家的到来再次表示欢迎,祝大家在这次培训会议上有所收获!谢谢!
本文标题:探索融资租赁登记最佳实践促进融资租赁业更好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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