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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广东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010号1202-1204室邮编:200031电话:(86-21)5404-9930传真:(86-21)5404-993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致:广东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引言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称“本所”)受广东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佳业股份”或“公司”)委托,担任佳业股份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以下称“本次申请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称“《挂牌条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于2015年1月28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广东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股转公司核发的《关于广东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称“反馈意见”)及佳业股份的要求,特就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律师声明事项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特别声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对法律意见书中需补充部分发表法律意见,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上如与前述法律文件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公开转让所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第一部分公司一般1.合法合规1.1股东与实际控制人1.1.1股东适格性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根据佳业股份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佳业股份的股东情况如下:陈利泉,住址为广东省潮安县铁铺镇西陇村西陇柑园****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0520****5933,持有佳业股份94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92.16%。陈文钦,住址为广东省潮安县铁铺镇仙岩村后园****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0520****5918,持有佳业股份4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92%。林锡川,住址为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华镇三洲村新厝****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0521****3559,持有佳业股份4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92%。根据佳业股份提供的资料、上述三名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三名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除陈利泉尚担任香港佳业董事职务外,三名股东均不存在于佳业股份之外的其他单位任职的情况,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三名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1.1.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发表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根据佳业股份现行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陈利泉持有佳业股份92.16%股份,并担任佳业股份董事长。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陈利泉直接持有佳业股份超过50%以上的股份,且担任公司董事长,可对佳业股份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日常经营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能够实际支配佳业股份的行为,因此,认定陈利泉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充分、合法。1.1.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规性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陈利泉出具的书面确认,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网络公开信息查询与检索,本所律师认为,陈利泉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1.2出资1.2.1出资验资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根据《关于新修公司法施行后挂牌条件及其指引调整情况的公告》规定,说明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制作核查出资工作底稿及取得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等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是否真实、缴足发表明确意见。根据佳业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佳业股份及其前身的历次出资验资情况如下:(1)2003年9月28日,潮州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潮天[2003]内验字第135号),对佳业有限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审验,确认截至2003年9月27日,佳业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货币出资520万元。(2)2014年7月8日,潮州金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潮金德[2014]内验字第51号),确认截止2014年7月7日,公司已收到陈利泉的本次出资3,0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500万元,2,5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3)2014年12月1日,正中珠江出具《广东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4]G14022050020号),确认截至2014年11月23日,佳业股份的实收股本为10,200,000元。根据上述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本所律师认为,佳业股份及其前身佳业有限的历次出资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并且已足额缴纳。1.2.2出资程序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出资履行程序的完备性、合法合规性并发表意见。根据佳业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对于佳业股份及其前身的历次出资、增资,公司已通过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章程按照实际出资情况进行修改,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股东的出资进行查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历次出资履行程序完备、合法合规。1.2.3出资形式与比例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形式、比例,并就股东出资形式与比例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根据佳业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对于佳业股份及其前身的历次出资、增资,除佳业有限整体变更为佳业股份时的出资为净资产出资外,均以货币形式出资。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形式和比例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1.2.4出资瑕疵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有无瑕疵。如有,请核查出资问题的形成原因、存在的瑕疵及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补正措施,并对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公司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2)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以上瑕疵补正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佳业股份提供的资料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佳业股份及其前身的历次出资均已足额缴纳,不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形。1.3公司设立与变更1.3.1公司设立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设立(改制)的资产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若没有,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一)设立(改制)的资产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1.佳业股份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验资(1)佳业股份系以佳业有限截至2014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合成公司股份。经核查,作为折合为佳业股份股本所依据的佳业有限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净资产,业经正中珠江于2014年11月13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予以审定。(2)2014年11月25日,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计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编号:联信(证)评报字[2014]第A0481号),确认截至2014年9月30日,佳业有限经评估的资产情况为:全部资产评估值为8,567.43万元,负债评估值为3,809.74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4,757.69万元。(3)2014年12月1日,正中珠江出具《广东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4]G14022050020号),确认截至2014年11月23日,佳业股份的实收股本为10,200,000元。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是以经审计的有限公司净资产整体变更设立,且经验资机构审验确认,股份公司的设立过程合法、合规,构成整体变更设立。(二)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若没有,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根据佳业股份提供的相关文件,佳业有限整体变更为佳业股份时,佳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并未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如此,未避免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佳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折股事项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保证不因该事项致使公司及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经济损失。”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宜不会对佳业股份本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宜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1.3.2变更程序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历次增资、减资等变更所履行的内部决议及外部审批程序。请主办券商、律师就前述事项作核查,并就公司历次的增资、减资等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根据佳业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佳业股份及其前身不存在减资行为。此外,对于佳业股份及其前身的历次出资情况请见法律意见书“公司的股本及演变”部分。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历次出资履行程序完备、合法合规。1.4股权变动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有无潜在纠纷;(2)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如有代持的,代持的形成、变更、解除是否已经取得全部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确认,解除方式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潜在纠纷;(3)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1)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有无潜在纠纷;根据佳业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佳业股份及其前身自设立以来仅发生过一次股权转让情况,即2008年6月陈鹏将其持有的佳业有限7.7%股权转让给陈利泉(详见法律意见书“公司的股本及演变”中“第一次股权转让”部分)。就该次股权转让,陈鹏已出具《确认函》,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系其本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并已如实收到了所有转让价款,自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至目前,其不存在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持有佳业股份任何股权、股份及出资,与陈利泉及佳业股份从未亦将不会存在任何的争议或纠纷。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佳业有限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二)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如有代持的,代持的形成、变更、解除是否已经取得全部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确认,解除方式
本文标题:新三板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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