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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XXX国税局二○一一年三月2010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汇算清缴申报的对象:对2010年12月31日有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且纳税人状态为开业的所有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包括挂靠性质的分支机构)。2010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汇算清缴申报的时间:应在2011年4月30日前向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包括网上申报和纸质资料报送。2010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核定征收所得税纳税人需填报以下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3、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报送时采用网上打印或手填本均可2010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填报顺序:1、财务报表2、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3、B类申报主表2010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1、做好“三项比对”工作:年度与季度所得税申报收入比对;财务报表收入与申报表收入比对;增值税、营业税申报收入与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比对;2010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2、主营项目和应纳税所得率的确定:请准确填报“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对应栏目;例如商贸企业应税收入一般填在第4行“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业务收入”2010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3、注意表格下方的填报须知(结合报表作重点介绍);2010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B类申报主表:3、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填报第1行-3行,第4行-10行不需要填写;4、第11行“非日常经营性项目所得额”应与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的第14行数据一致。2010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核定征收所得税纳税人汇缴注意事项:一、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率)×120%vs财务报表的利润总额2010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核定征收所得税纳税人汇缴注意事项:上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20%≤财务报表的实际利润总额,且实际利润率在总局规定应纳税所得率上限内的,按实际利润总额计算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2010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核定征收所得税纳税人汇缴注意事项:实际利润率超过总局规定应纳税所得率上限的,按总局规定的应纳税所得率上限计算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行业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10-302010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核定征收所得税纳税人汇缴注意事项:举例:某商贸企业,2010年度收入总额为200万元,核定应纳税所得率暂定为4%(总局规定的商贸业核定利润率为4%-15%)季度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0×4%=8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20%=8万×120%=9.6万情况一:该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显示利润总额为9.2万元(<9.6万),不需要进行调整;2010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情况二:该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显示利润总额为10.2万元(>9.6万)实际利润率=10.2÷200×100%=5.1%<15%(上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5.1%=10.2万汇缴补缴企业所得税=(10.2-8)×25%=0.55万;苏国税函〔2009〕290号核定征收所得税纳税人汇缴注意事项:二、财税【2009】第069号:核定征收企业暂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核定征收所得税纳税人汇缴注意事项:三、对新办纳税人,在其首个纳税年度结束前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年度结束后,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按照规定完成核定征收鉴定工作。核定征收所得税纳税人汇缴注意事项:四、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结合汇缴风险项目审核工作,完成对纳税人的重新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年度内对征收方式不再调整。(纳税评估、稽查导致除外)核定征收所得税纳税人汇缴注意事项:五、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取得增值较大的股权投资转让收益或土地转让收益等非日常经营性项目所得,税务机关可运用合理的方法确定和计算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并将此类项目所得列为风险的重点加以审核。合理方法:按净收益直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而非以转入收入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基础例:转入收入50万,成本40万,净收益10万,当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应税所得率为5%,应纳税所得额=100*5%+10=15应纳税额=15*25%=3.75而非:(100+50)*5%*25%=1.872010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核定征收所得税纳税人汇缴注意事项:六、对纳税人季度申报少计收入的,除补征税款外,一律按所属季度加收滞纳金。2010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注:1、如果企业财务人员平时进行帐务处理时,未及时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例如:部分未计、少计成本费用等),请在汇缴报送财务报表时主动更正。更正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的途径有:1)由税务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报告;2)由企业举证说明材料(书面说明、帐册凭证、合同单证等)2010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注:2、企业财务人员应按照事实求是的原则进行财务报表相关科目核算的更正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将对发生更正纳税人的相关数据材料进行审核评估,一旦发现纳税人为逃避税款弄虚作假的,将根据《征管法》处罚或移送稽查处理。同时,请企业财务人员今后按企业会计制度准确核算,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2010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七、以下企业一般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销售(营业)额标准以本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的企业(除饮食服务业、娱乐业、装潢业、交通运输业以外);实际或账面利润高于总局规定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上限的企业;2010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包括挂靠的分支机构;特殊行业企业(五类);(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二)汇总纳税企业;(三)上市公司;(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2010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事项1、对2010年度销售收入超过300万元的核定征收企业,如果企业已具备查帐征收条件,企业应于三月底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征收方式鉴定表,并附送年度财务报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2010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事项2、对2011年度某季度累计销售收入超过300万元的核定征收企业:(1)应按照查账征收要求规范财务核算,并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征收方式由核定改为查账。(2)企业无论征收方式是在一年中哪个季度变更的,均从2011年第一季度起追溯执行,即财务核算及申报数据均从第一季度进行调整。(3)对于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辅导其会计核算健全。二、近期新政策解读(发票类)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原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发票专用章式样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发票名称为“××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例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工商业销售统一发票、商业销售卷式发票、国税代开统一发票等均在此次简并范围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暂时保留的票种:考虑到目前有些全国统一使用的票种暂不宜取消,决定保留“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换票证。政策延伸:关于处置机动车的开票问题纳税人在处置机动车此类资产时,不能等同于其他机器设备、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应该到指定单位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类推:房屋等不动产。培训完毕,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2010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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