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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zhigongfalvtiandi-144-2017年第2期职工法律天地浅谈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必要性王洪明(273522 山东济宁邹县发电厂 山东 济宁)摘 要:公司债权人是基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原因与公司发生了债权关系的法律主体。一般法律体系中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从契约责任角度来救济,对公司债权人也不例外。但由于公司机制的特殊性,一般债权人保护的理论已经不足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应该建立特别保护制度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关键词:公司;债权人保护;社会责任一、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对公司传统目的论的批判和放弃。公司传统的设立目的是为了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公司机关是在股东会的决策下行为的。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公司发展领域专业化,要求公司及时决策的事务增多,依靠股东会决策已经不能满足公司的需要,公司的执行机关董事会逐渐取代股东会,使得公司以股东利益至上的原则发生了动摇,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利益要求成为公司存续的主要原因。公司利益是股东、债权人、职工和其他利害相关人利益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因此,《公司法》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保护公司利益的制度建构上。实际上,从经营交易的互利性来看,保障公司利益离不开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只有公司利益的利害相关人能与公司共同分配利益,公司利益的保护才可能是持续性的。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赞同和支持。对于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曾经出现过分歧。如果公司只是股东营利的工具,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就不大现实。但按照各国对于公司的定位,公司是与股东相分离的商法人,公司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公司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反之,社会环境和资源也为公司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因此,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正确处理公司社会性和营利性之间的辩证关系是推动《公司法》不断变革的动力,也是衡量一家公司治理智慧和艺术水准的重要标尺。立法强调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我国《公司法》第一条规定,要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同时该法的第五条规定了公司义务,包括守法的义务、遵守道德的义务、诚信的义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公司债权人的被保护地位在公司义务中的阶位如何呢?由于公司债权人无法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公司应该在股权和债权同时要求实现时,以公司债权实现为主。同时,履行债务是对公司社会责任的首要要求,破坏这一规则将引起社会经济交易的不安全,公司要在有能力对特定相对人承担社会义务后,才承担其他社会义务。二、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必要性一般债法保障原则的局限要求建立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根据债的基本理念,债务人以财产作为其债务的担保。公司以公司财产作为其债务的担保,公司债权人是有保障的。但由于公司风险外化的要求,基于公司的独立法人身份和股东有限责任等特性,债权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无法监督,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保障被弱化,甚至出现侵害债权的情形。“契约责任”监督的漏洞要求规范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传统的“契约必须遵守”原则已经无法防治公司有害债权行为的出现,为了契约的订立,公司甚至可以背负更多无法履行的义务。同时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会与债权人利益保障相违背,公司资产信用降低,无力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故意经营失败规避对债权人的义务,增加股东的利益分配、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等。这些活动并没有直接造成对契约的违反,但却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经济秩序稳定要求坚持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公司通过经营运作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增强了自身的实力,提高了履行债务和保障债权的能力。债权人利益得以保障是维持经营交易的必要条件,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有利于维持经济秩序稳定。三、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债务人扩展。第一,公司承担对债权人的清偿义务。根据《民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公司应当按照债的要求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公司的资产是其债务的担保,未经债权人同意,公司不得将其债务转移。当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时,应当明确其债务由合并、分立的公司继受,当公司解散时,必须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债务或者提供保障债务履行的方式。第二,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清偿义务。公司人格独立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公司问题”,即对债权人有失公正,既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又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适用在,其一:公司与股东或董事的人格混同。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不加区分,董事财产与经营管理的财产同一,则认为公司没有成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二是滥用公司逃避债务,如转移财产成立子公司或成立其他公司使公司实际上成为一个空壳;其三公司资本不足。一般是针对股东恶意或故意进行有损公司资本的不当行为或不法行为;其四是公司没有经营权,如母公司为了自身利益而主宰子公司经营行为致其亏损。第三,保险公司承担对债权人的清偿义务。对于以保险公司承保的形式保障公司债权人债权,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本该是债务人公司的债务。强化公司管理制度。第一,强化公司资产监管,构筑公司资本充实的底线。公司注册资本是其债务的主要担保,公司以在公司登记机关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为公司注册资本。对公司债权人的保障如果还仅停留在资本原则上,是与现实相冲突的。公司的资本在经营中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应以公司资产作为债务的担保,构筑公司资本充实的底线。公司资产的监管包括对按时出资、公司转投资、公司担保行为、公司持有自己公司股份及对最低注册资本额的监管。第二,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构筑公司信用危机的防线。由于债权人不参加债务人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有必要公开公司的基本情况,便于债权人掌握。同时应该公开公司的财务情况,便于财政部门审查。公司披露其信息必须保证真实性,严禁提供虚假的信息或另立内部信息,否则除了追究公司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其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除此以外,还可以建立股东或发起人的信用审查制度,禁止不良信用记录者开办公司,同时建立公司债权人知情权制度,掌握公司的重大事务情况。参考文献:[1]胡田野.公司资本制度变革后的债权人保护路径[J].法律适用,2014(7).[2]肖文荣.论休眠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构建[J].求索,2013(1):180-182.
本文标题:浅谈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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