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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安监培训 职业卫生法规标准概述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与标准概述2020/5/19Page2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概述(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历史第一阶段:1950年5月31日,国家颁布了《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试行)》。1956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1957年还专门公布了14种法定职业病名单。Page3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概述第二阶段:1983年卫生部发布了《职业病报告办法》。1984年颁布了《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下发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在决定中要求:“对那些工艺落后,尘毒危害严重,经济效益低又无力改造的企业,应当下决心关、停、并、转。”1987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这是建国以来我国政府有关职业卫生权威性较高的法规。至上世纪末,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管理的法律,只是在1995年我国颁布的《劳动法》中,对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和规定。Page4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概述第三阶段:全国的职业病防治专家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法委的法律专家们,经过10余年的调查研究,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2002年6月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于同年11月1日实施。本法律的目的是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下,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Page5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概述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标准是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基础。2002年卫生部以卫通[2002]8号令的方式,发布了第一批157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中职业卫生标准47项,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标准110项,这对全国职业卫生的管理,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及预防起到了指导作用。我国自1979年颁布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以来,迄今已发布有关化学毒物、粉尘及物理因素的国家职业卫生大类标准已达200余个,与职业病诊断有关标准150余种,逐步形成了我国特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的标准系列。Page6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概述目前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职业病防治法》外,还有一些国务院行政法规及卫生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归纳如下:(一)行政法规1.《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6月28日)3.《使用用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二)行政规章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6、《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7、《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8、《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02)9、《职业病目录》(2002)10、《高毒物品目录》(2003)Page7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概述广东省、广州市职业卫生地方法规规章(新)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通知(粤卫[2007]131号。六厅单位(卫生厅、发改委、经贸委、对外贸易厅、建设厅、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的通知(粤卫[2007]183号)。广州市五局(卫生局、发改委、建设委、经贸委、对外贸易局)转发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的通知(穗卫[2008]11号)。Page8二、《职业病防治法》简介(一)总则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2.劳动者的权利:(1)对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2)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权;(3)获得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治康复权;(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权;(5)对没有防护措施的有关作业的拒绝操作权;(6)对违反职业病防护法以及危害生命健康行为有批评、检举、控告权等Page93.用人单位的责任(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管理,……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4.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1)卫生部负责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危害分类目录和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办法等;(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3)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和职业健康教育。二、《职业病防治法》简介Page105.工会组织关于工会组织唯有在本法中规定,说明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中的特殊作用和地位:(1)督促、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教育教育和培训;(2)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3)与用人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4)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5)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向政府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6)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有权建议劳动者立即撤离危险现场。6.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与原则“坚持防治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二、《职业病防治法》简介Page11(二)前期预防第十四条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二、《职业病防治法》简介Page12(三)劳动过程中的预防与管理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四)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五)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职业病防治法》简介Page13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简介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一)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二)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三)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四)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Page14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一般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第七条、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第八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简介Page15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简介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Page16五、《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简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Page17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条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十一条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第十二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五、《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简介Page18六、《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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