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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程序规定一、取水许可审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第34号令)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15号发布)5、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6、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鄂水发[2002]14号)二、取水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一)取水许可审批范围460号令规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必须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其中下列五种不需要申请令取取水许可证: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二)取水许可的分级管理权限1、从长江干流日取地表水10万吨,或者是需要经国家发改委核定的取水项目必须由长江委许可发证;2、日取地表水3万吨以上10万吨以下,或者是年取地下水70万吨以上的,或者年发电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取水项目需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3、日取水地表水2万吨以上3万吨以下(年取水量800-1100万吨),年取地下水70-50万吨,水利发电2.5-5万千瓦的取水,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4、日取地表水2万吨以下,或者地下水年取水50万吨以下,发电装机2.5万千瓦的取水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三)水资源论证的工作制度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15号令规定,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造、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证报告书。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取水水源论证;3、用水合理性论证;4、退(排)水情况及其对环境影响分析;5、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6、其他事项。水资源论证有一般程序和简单程序:根据水利34号令规定,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证论表。根据水利厅鄂水发[2002]14号文件规定下少量取水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1、为单个家庭生活和家庭畜禽饮用的取水(经营性鸡场、养猪场等除外);2、用人力、畜力或其他方法年水少于600立方米的;3、为农田灌溉修建的蓄水10万立方米以下的塘、堰取水。水资源论证的审查批复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之一的,其报告书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1、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2、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3、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根据水利厅鄂水发[2002]14号文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实行分级审查,以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1、在长江、汉江干流年取地表水8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生活取水建设项目,在其他河流年取地表水5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生活取水建设项目;2、年取地下水7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生活取水建设项目;3、在长江、汉江干流取水,设计流是为8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灌溉建设项目:在其他河流取水,设计流量为3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灌溉建设项目。低于上述取水限额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市(州)、省直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水资源论证审查权。水资源论证的法律责任根据水利部第15号令规定,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取权,玩忽职审,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1、申请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申请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在核准前申请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项目,应在取水工程开工前申请取水许可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申请取水许可审批申报材料取水许可申请时的材料:1、申请文件;2、取水许可申请书;(460号令)3、法定身份证明文件;(34号令)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说明材料;(460号令有相关内容)5、经批准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460号令相关内容)6、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批准文件;(34号令相关内容)7、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460号令、34号令);8、取水许可公告结果有关材料;(省条例)9、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34号令)2、受理接到取水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否则即为受理。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天内补正,否则申请无效。3、审查初审。所在地市县水利部门应在15日内提出初审、复审意见。公告。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社会公告。第三方对取水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后十日内向公告机关提出。听证。主管部门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要求听证。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应中止审批程序,待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专家评审。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查勘、专家评审。审批时限:45个工作日取水许可审批意见以正式文件批复,批准文件应包括内容:1、水源地水量水质状况,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对应的保证率;2、退水地点、退水量和退水水质要求;3、用水定额及有关节水要求;4、计量设施的要求;5、特殊情况下的取水限制措施;6、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的水量调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7、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事项8、其他注意事项4、实施经批准的取水项目,申请人可按规定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5、发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试运行情况等有关材料。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取水许可证。不予批准取水的情形(460号令)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我市取水许可审批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一)重大项目均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审批;(二)县市区一些取水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和按规定程序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因水量,水质,水环境方面的问题,可能会带来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和行政赔偿的后果.(三)市局为蕲春、麻城、浠水自来水公司向省厅力争管辖权;(四)存在的问题。1、安全饮水项目,取水未按法定程序审批;2、未按程序审批和未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的项目,越级越权审批取水项目仍然存在;(五)下步要注意和改进的工作。1、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2、对于过去已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未经水资源论证的项目,必须要补办水资源论证手续;3、对于安全饮水的建设项目取水,必须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审批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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