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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科技京城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沪府发[1999]2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黄浦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科技京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科教兴国”战略,按照市委、市政府在实施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进程中始终坚持把发展高科技产业放在重要位置的要求,充分发挥上海科技京城业已形成的科技创业基地的优势,尽早使上海科技京城成为继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之后又一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制高点,吸引国内外企业入驻,加快黄浦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意见。第一条全面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重点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市政府《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及市科委关于孵化基地的有关政策。凡符合上述政策的有关企业和项目,自完成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即予兑现相应优惠政策。第二条成立上海科技京城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每月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第三条“重点建设好上海集成电路设计创业中心,加快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发展。给予上海集成电路设计创业中心一定额度的孵化基金,以支持创业中心的基础建设。第四条进驻上海科技京城进行创业、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项目和企业,经认可,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三)市科委有关科技成果孵化基地的各项优惠政策;(四)上海市和黄浦区有关促进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五)本意见所列的各项优惠政策。第五条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企业在上海科技京城注册,凡符合设立条件的企业在汪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专人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关行政机关应减免向组建企业收取的有关费用;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企业的注册资金分步到位。第六条凡在上海科技京城注册的企业或改制设立的企业,其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成果价值可占注册资本的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七条通过国有资产投资公司联合区内企业和社会资金组成风险投资基金,着重对进驻上海科技京城及在本区注册的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用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20%,两项可以叠加注册。风险投资基金的首期规模为5000万元,视运作情况逐步增加。风险投资基金按市场模式运作,或建立风险投资公司,或委托专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第八条在区财政设立融资担保基金,着重对进驻上海科技京城及在本区注册的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融资担保基金的首期规模为5000万元,由区财政承担,融资担保基金可以逐步扩大。融资担保基金委托区财政局管理。第九条凡注册在上海科技京城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符合沪财办(1999)93号文“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项目,给予享受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第十条对进驻上海科技京城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产生的地方税收部分,在创业和孵化阶段实行列收列支,全额返还。第十一条对应于知识、技术要素分配的个人所得税,按《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政策,以政府奖励形式给予返还。第十二条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的各类人才,在引进、调入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凡高新技术企业所需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符合上海引进人才条件的,由人事、劳动部门给予入沪指标。第十三条在上海科技京城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收费。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等合法证件,并按规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填写《黄浦区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出示《收费许可证》,不填写《黄浦区企业交费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区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投诉。第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上海科技京城内的企业实施检查和监督,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相关的企业,并由上海科技京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上海科技京城内的企业进行年检的,应当由上海科技京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第十五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如与上级新发布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本文标题:黄浦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科技京城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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