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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等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也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网络环境、硬件设备、应用程序和数据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第四条科技开发部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环境、硬件设备、应用程序和数据运行维护和管理。第二章岗位管理第五条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系统工作日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第六条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证书管理员和系统维护员岗位:(一)系统管理员职责:负责增加、更改、删除用户;(二)业务主管职责:负责系统业务运行,监控业务运行状2况;设置业务参数,维护基础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业务运行异常;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处理业务,对用户业务操作授权等;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负责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负责审查证书绑定关系的真实性;识别并防范电子商业汇票运行风险,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再贴现客户端业务主管负责用户审核、数字证书的初始设定、变更和注销等。(三)操作员职责:负责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进行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等;按照职责范围处理业务;对违规信息进行统计;负责有关业务清单打印。再贴现客户端业务操作员负责再贴现业务的签收、赎回和到期提示付款等。(四)系统维护员职责:负责安装维护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网络设备、网络系统;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设置系统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为系统稳定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等。第七条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应当通过相关部门的业务技能、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第八条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并在系统中注销该用户。第三章操作管理第九条各岗位人员在系统运行时间应当根据岗位要求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并视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第十条操作人员在配置和修改运行参数和处理异常支付业务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记录变更过程。第十一条操作人员在增加、更改、删除用户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记录变更过程。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二条维护人员必须按时完成日常检查和系统维护并记录维护日志,发现系统异常及时按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外单位人员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时,需科技开发部领导批准后由系统维护人员陪同进行并作维护记录。第十四条维护人员应当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并填写备份记录。第十五条制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急预案并逐级报备,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和备份系统测试,并记录备查。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所有用户应当严格权限管理,增设用户和变更业务参数等操作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第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岗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设置:(一)系统管理员、系统维护员禁止兼任业务主管或操作员;(二)业务主管禁止兼任操作员。第十八条操作人员在接到用户标识后,应当立即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操作人员禁4止使用未经修改的口令进行业务操作。用户口令应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至少每季度更换一次。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当立即报告业务主管,由业务主管通知系统管理员重新设定,业务主管应记录备查。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第十九条操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操作,禁止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退出登录。第二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密押设备必须指定专人配置、维护和保管。妥善保管密押设备和密钥卡。如有丢失,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采取防火墙等必要的技术隔离保护措施实现与互联网的物理隔离。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用户客户端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病毒侵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用户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将可移动存储媒体插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客户端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将病毒带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第二十二条禁止在生产和备份设备上进行开发和培训、使用非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和安装与系统运行无关的软件。第二十三条禁止泄漏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参数、配置信息。禁止泄漏支付交易和账户信息。系统设备在维修、停用和报废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涉5密信息泄漏。第二十四条特殊情况下需要对后台业务数据进行变更操作时,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授权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至少两名系统维护员共同实施,详细记录;事后由业务主管及时核对业务数据,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第六章机房管理第二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房的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机房实行门禁管理,进出机房实行磁卡管理,相关人员必须对磁卡进行有效的管理。严禁非法使用磁卡。第二十七条保持机房的清洁、整齐、有序,禁止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和与运行无关的物品带入机房;禁止在机房内使用明火或可能影响运行的设备。第二十八条所有出入机房人员必须登记,外来人员进入机房,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在维护人员的陪同监督下方可进入。第七章设备管理第二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和场地设备等,实行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检查,账实相符,禁止随意更改配置,禁止挪作他用和外带。第三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填写记录,确保生产设备稳定运行,备份设备处于可用状态。第三十一条与相关的设备供应商保持必要的联系,确保设6备必要的维修、更换及时完成。第八章文档管理第三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文档包括技术资料、操作手册、运行维护手册以及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书面信息和存储介质信息等。第三十三条运行文档的保管和使用应当做到:(一)指定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建立文档登记簿,保管人员调动时,须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二)文档须妥善保管,并做到防火、防盗、防磁、防潮和防蛀;(三)严格查阅、借用登记,禁止私自或越权复制和外借运行文档。第三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用软件开发文档保存期限为该应用软件停止使用后5年;其他运行文档应比照同类会计档案确定保存期限。第三十五条废弃或过期的运行文档应比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销毁处理。第九章系统变更与故障管理第三十六条维护人员必须严格管理人民银行的正式通知(含自由格式报文)和分发的程序文件,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用软件版本进行统一管理和升级,并及时按要求反馈结果。严禁安装任何其他渠道的应用软件版本和补丁。7第三十七条主要设备和系统的变更,应当事先向清算中心报备。第三十八条维护人员对系统主机、网络、密押和存储等主要设备的硬件进行升级、更换和维修,对软件进行版本升级、配置参数调整,应当经过主管领导书面授权。第三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当遵循“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优先保障大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发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时第一时间向主管领导汇报,视故障等级向城市处理中心报告。第四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分为常规故障和非常规故障:(一)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现有运行文档中有明确描述的故障;(二)非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现有运行文档中没有描述的故障。第四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故障,由系统维护员按照故障处理规定和排除方法进行处理。第四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非常规故障,操作人员应当立即记录或复制设备提示信息,并将故障现象报主管人员,由主管人员依据故障程度逐级上报,同时由系统维护员对故障进行排除;短时间不能排除的,应当请求技术支持或经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8第四十三条故障排除后,应当做好故障现象、分析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并提交故障处理报告。故障发生和处理情况按照规定对外披露,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故障信息。第四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通信中断时的信息传输,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第十章纪律与责任第四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工作的正常处理。第四十六条未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工作,给系统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第四十七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篡改业务基础数据的,应当按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四十八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相关当事人均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第四十九条未按规定使用信息、擅自披露信息或行为危及系统安全运行时,停止该用户权限,并按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五十条应当妥善保管密押设备和密钥,严防丢失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钥,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9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技开发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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