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函(201X)XXXX律函字第XXX号XX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女士(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特指派本所XXX律师,就你通过网络发帖方式捏造虚假事实对委托人进行侮辱诽谤、擅自泄漏委托人个人隐私等行为,特致函与你。根据委托人告知:你名为“XXX”的XXXX账号擅自发布了委托人姓名、年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及生活照等个人隐私信息,发表的文章、评论存在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以及擅自泄漏他人隐私等内容,且你还多次召集亲朋好友轮流骚扰恐吓委托人,阁下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委托人及家庭的心理、名誉,妨害了委托人及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关于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规定、《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40条关于认定侵犯名誉权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关于散布他人隐私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委托人的生活照、姓名、电话、家庭地址等均属其个人隐私、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你捏造事实、侮辱诽谤、擅自泄露他人信息等行为已经构成了并正在继续着对委托人的侵害,该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我国刑法上的诽谤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人保留随时向有关部门提起刑事诉讼、行政控告或名誉权、个人隐私权民事侵权诉讼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在此,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妥善的解决相关事宜,现本律师慎重函告如下:你应当及时停止对委托人的侮辱诽谤及恐吓、删除相关言论,否则我的当事人有权采取一切合法途径追究你的法律责任。望你在收到本律师函后积极与我当事人联系并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如若继续实施侮辱诽谤行为,我方将就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你诽谤责任!请慎对之,以免讼累。特此致函。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二OXX年XX月XX日
本文标题:律师函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57008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