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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讲自然人及其权利能力主讲人:邓河自然人1、自然人是最重要的民事主体2、应掌握的重点内容:1)了解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及其特点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起始、终止认定标准一、自然人及其权利能力1、自然人及其人格1)自然人。是因自然规律出生而获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2)权利能力也称人格,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独立法律地位,是一个人取得民事权利、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条件。一、自然人及其权利能力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特点1)普遍性。即所有自然人都为法律赋予权利能力。2)平等性。即所有自然人都无差别的享有权利能力。3)不可转让性。即自然人的权力能力与自身不可分离。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认定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起始认定标准1)原则。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关于出生的认定理论#国外理论受孕说、阵痛说、分娩说、露出说呼吸说、断带说。#我国理论:活着出生。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认定3)自然人出生的实际认定标准(1)以医院的出生证明为准。(2)无医院证明的,以户籍证明为准。(3)无户籍证明或记载不准的,以其他证明为准。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认定2、关于死亡的认定1)死亡的分类:自然死亡、法律死亡2)国外理论呼吸停止说、心跳停止说、脉搏停止说、脑死亡说。3)我国理论。依医学认定死亡标准。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认定4)我国实际认定死亡标准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作出的死亡推定。无继承人的推定先死;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第10讲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主讲人:邓河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是自然人亲自追求利益、自由的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应掌握的重点内容:1)了解自然人行为能力及特点2)了解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3)了解自然人责任能力及其特点4)了解自然人责任能力的分类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及标准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及其特点1)行为能力概念是自然人独立参加民事活动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法律资格。2)特点(1)以独立性为根本。即只有独立的个体才能具有行为能力。(2)以意思能力为基础。即以正确认识民事活动及其后果的能力为判断标准。(3)由法律规定为依据。即行为能力的类别是由法律具体规定的。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及标准2、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1)完全行为能力人。可治产人,可独立从事任何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民事法律行为。#满18周岁的、智力健全的人。#满16周岁,主要靠自己所得谋生的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及标准(2)限制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只能从事与自己智力、经验相称的活动,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监护人代理。#10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人。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及标准(3)无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须由监护人代理其民事法律行为,单纯受益者除外。#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人。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及标准3、行为能力的认定1)精神正常人不须专门鉴定2)精神病人及智力残障人须经法院主持司法鉴定二、自然人的责任能力1、自然人的责任能力及特点1)概念。是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特点。(1)责任能力是以行为能力为基础的。(2)不同类型的自然人对不同民事责任的责任能力是不同的。(3)责任能力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二、自然人的责任能力2、自然人责任能力的分类1)完全责任能力与不完全责任能力。#完全责任能力是完全行为能力的责任能力。#不完全责任能力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无行为能力人的责任能力。二、自然人的责任能力2)侵权责任能力与债务履行能力#侵权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责任能力。第11讲自然人的监护制度主讲人:邓河自然人的相关制度1、监护制度是与自然人行为能力相关的制度。2、需要重点掌握的问题:1)了解监护的性质与分类2)了解监护机关与监护人的职责3)了解监护的法定资格序列一、监护及其分类1、监护的概念与性质1)概念。监护是依法取得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进行保护的制度。2)性质。(1)职责说(2)权利说(3)监护与亲权的区别一、监护及其分类2、监护的分类1)法定监护与协议监护依监护的产生方式划分。2)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与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依监护对象划分。二、监护机关及监护人1、监护机关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局。2、监护人1)监护人是具体承担监护职责的人。2)监护资格(1)完全行为能力(2)一定的财产能力(3)基本的道德水准3)法定监护资格序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序列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成年兄姐4)自愿的、经批准的、与被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5)父母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局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法定资格序列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经批准的、自愿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6)单位、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三、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1、监护人的职责1)职责(1)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2)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3)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及诉讼活动。(5)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并承担不履行职责、侵害被监护人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三、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2、监护人的权利(1)管理权、管束权(2)请辞权(3)轮换权(4)请求报酬权四、监护的设立、变更与终止1、监护的设立法定、指定、协议、委托。2、监护的变更请辞、失职、丧失资格、死亡。3、监护的终止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能力,被监护人死亡。第12讲自然人的住所与宣告失踪\死亡制度主讲人:邓河1、自然人的住所、宣告失踪、死亡制度都是与自然人相关的制度。2、需要重点掌握的问题:1)了解自然人住所及其法律意义2)了解自然人宣告失踪制度的内容3)了解自然人宣告死亡制度的内容一、自然人的住所及其意义1、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是自然人以久居的意思经常居住的处所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场所。2、法律意义1)确定自然人权利、义务的享有地和承担地2)确定诉讼、仲裁、执法的管辖权3)确定涉外诉讼的适用准据法一、自然人的住所及其意义3、自然人住所的分类1)意定住所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设立的住所。2)法定住所由法律规定或依法登记的住所,在我国即为户口登记的住所。3)拟制住所由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居所,在我国为经常居住地。一、自然人的住所及其意义4、自然人住所的认定标准(1)户籍所在地居所为其住所(户籍薄登记的住址)(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地为其住所,须连续居住满1年。一、自然人的住所及其意义5、户口登记簿与身份证1)户口登记簿。是自然人民法身份的证明之一。2)身份证也是自然人的民法身份证明之一。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1、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制度1)概念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的制度2)宣告失踪的条件(1)失踪的事实,离开住所无音讯满2年(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法院的公告届满无音讯,3个月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确定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2)代管人可代为处理失踪人的有关财产事宜(3)配偶如不要求财产,准许离婚4)宣告失踪的撤销(1)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2)他人确知失踪人的下落(3)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2、自然人的宣告死亡制度1)概念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2)宣告死亡的条件#失踪的事实,满4年,意外2年#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公告满1年(特殊满3月)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现存婚姻关系解除、配偶可再婚(2)财产发生继承(3)死亡人的人身性债务消灭(4)宣告死亡人如未死,在生存地的法律行为继续有效4)宣告死亡的撤销(1)被宣告人重新出现或有人确知其下落(2)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5)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1)财产关系完全恢复(2)第三人合法取得的财产不予返还(3)婚姻关系有条件恢复*配偶再婚*配偶未婚*配偶已婚又离婚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4)子女如已被收养,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予恢复,除非新收养双方同意(5)利害关系人如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他人财产,应返还原物并孳息,造成损失须赔偿案例分析2008年,14岁的张某因急事向成人王某借钱。王某因与张某的哥哥关系好,遂将现金100元,由从银行取款3300元,共计3400元借给张某,约定半年还清。后因张某到期未还,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追回借款。张某之母辨称,张某所借之款已转借给李某,而李某下落不明,故没法还钱。况且张某尚未成年,其借款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能承担责任。问:本案中张某是否应偿还借款?
本文标题:3自然人及其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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