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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徐静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2007年12月3日2交流提纲一、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二、登记管理概况三、油气(含煤层气)登记管理情况3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1951年)《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1965年)4矿产资源法1986年10月1日实施1996年修订5矿产资源法律体系框架1998年2月12日《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的有关法规共同组成了中国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框架。6矿产资源法主要内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进行登记;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矿产资源必须进行合理的勘查与开发;7探矿权人的权利•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有优先权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在勘查作业区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8探矿权人的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编写矿产资源勘查完成报告,提交有关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及档案资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按期徼纳探矿权使用费,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9采矿权人的权利•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0采矿权人的义务•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11交流提纲一、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二、登记管理概况三、油气(含煤层气)登记管理情况介绍12矿业权出让方式申请在先出让竞争性出让:招拍挂等方式13矿业权申请类型申请分新立、变更、延续、保留等类型。变更类型:1.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2.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3.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4.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14申请出让的矿业权审批登记程序受理→审查→审核→复查→复核→九个司局审查→部会审会议决定→通知→备案→公告15许可证号发证类型:1新立、2变更、3延续、4保留0100000110001发证机关代码年份发证类型顺序号16竞争性出让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制度,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2003年6月出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对新设探矿权、采矿权能够采取这些方式的都进行了设定。17新设探矿权(一)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按照国土资源部2000年5月16日的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2号)的规定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是指除第一个条件规定以外,其他投资人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但是目前没有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产地(包括探矿权已经失效、注销、吊销的)18新设探矿权(二)国家和省级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在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中,将划分鼓励、限制和禁止勘查区域。在限制勘查的区域考虑到地质勘查工作对环境、生态的影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按最优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招标授予探矿权。其中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必须经过国土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实施。19新设探矿权(三)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指除上述情况外,国土资源部门和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登记管理机关),如果在受理探矿权申请时,出现了同时收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对同一勘查范围的探矿权申请的情况,可按照办法规定处理。20新设采矿权(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21新设采矿权(二)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22不能通过招拍挂授予矿业权的范围探矿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政府不能对其探矿权以招拍挂的形式授予他人。为保护探矿权人优先采矿的权利,在探矿权人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设置采矿权不能授予除该探矿权人以外的其他人。23出现的问题擅自扩大文件要求的适用范围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并人为抬高地勘工作的门槛24作为完善办法的补充通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针对矿种进行了出让方式的分类规定。25探矿权出让的客体自然人法人–独立勘查–合作勘查(国土资勘函[1999]10号)涉外非法人企业26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制度探矿权区块审批登记制度;勘查作业区范围最大面积限制制度;探矿权使用费制度;勘查出资人制度;探矿权排他制度;最低勘查投入制度;探矿权价款制度;探矿权保留制度;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管理特别制度。探矿权年检制度(2003年)27现行探矿权登记管理主要文件(一)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地发1998)48);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关于授权云南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使矿产资源审批登记发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0);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6号);28现行探矿权登记管理主要文件(二)2000年国土资发309号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74);关于国家紧缺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76);29现行探矿权登记管理主要文件(三)关于对四川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批复(国土资函2001169);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0]70号);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2号);30现行探矿权登记管理主要文件(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审批会审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70);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31现行探矿权登记管理主要文件(五)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32探矿权管理的目的鼓励风险投资加速勘查自愿退出33对探矿权人的监督管理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变更、延续、保留的时间要求年度报告(年检)行政处罚的实施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法、区块办法)发现问题及时处罚现场检查勘查是否按设计施工勘查是否越界行政处罚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勘查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34采矿权出让的客体矿山企业35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制度采矿权审批登记制度;采矿区范围预申请划定制度;采矿权排他制度;采矿许可证期限制度;采矿权使用费制度;采矿权价款制度;采矿权公告制度;提交年度报告制度。36现行采矿权登记管理主要文件(一)关于采矿许可证填写有关问题的通知(地办发199826号);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关于放射性矿产采矿许可证发放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发1999262号);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37现行采矿权登记管理主要文件(二)关于授权换发、颁发外商投资矿产企业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2);关于授权颁发新建矿产采矿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6号);38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制度矿业权转让范围限制制度;矿业权转让审批制度;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评估制度矿业权转让的法律后果39矿业权转让管理主要文件(一)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勘发199811号);2000年国土资发309号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5号);40矿业权转让管理主要文件(二)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5号)。41矿业权监督管理主要文件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9号);关于印发《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2号);42矿业权监督管理主要文件关于建立油气勘查开采督察员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93号);关于印发《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99号);43交流提纲一、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二、登记管理概况三、油气(含煤层气)登记管理情况44中国石油天然气登记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1987年原石油工业部1988年原能源部1993年国家计委1997年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1998年国土资源部45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管理的特别制度(一)一级登记管理制度,石油天然气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并进行矿业权管理;申请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资质条件制度,即“申请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批准文件及勘查开采单位法人子个证明”;46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管理的特别制度(二)一级处罚管理制度,对石油天然气矿业权人在勘查开采中的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制度,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提交规定的资料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登记,领取滚动勘探开发采矿许可证;47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管理的特别制度(三)石油天然气勘查中的试采制度,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需要试采的,可以获得一年的试采期(可延长);石油天然气勘查申请的公告制度,即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48油气对外合作陆上、海上两个对外合作条例对外合作申请审批流程49煤层气煤层气比照石油天然气管理。国办发(2006)47号国土资发(2007)96号解决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问题今后煤层气探矿权设置方式转变50煤层气产业最终产品保护生命保护环境保护资源提高矿区生活质量清洁能源
本文标题: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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