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咨询培训 > 湖北省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湖北省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鄂价成规〔2011〕143号第一条为规范民办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合理制定民办教育收费标准,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高中、初中、小学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系指民办教育单位教育培养学生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第三条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合理性原则。影响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三)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四)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是与民办教育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凡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支出,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第四条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应当以经注册会计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未正式招生的民办教育机构和学校,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及资料为基础。第五条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财务费用等六部分构成。第六条人员支出,指民办中小学校支付给在职教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不含学校食堂、住宿等与教学活动无关人员的支出)。具体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人员支出。(一)基本工资,指民办中小学校按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固定工资与规定的补贴等。(二)津贴,指民办中小学校在基本工资之外按规定发放的津贴,包括地区性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价格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三)奖金,指民办中小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四)福利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福利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14%,已在其他项目列支的费用应相应扣减。(五)社会保障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教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六)教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教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教职工的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七)其他人员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其他相关人员支出,包括合同工工资、午餐补贴等。第七条公用支出,指民办中小学校用于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招待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其他公用支出等。(一)办公费。指民办中小学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的费用,包括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费用。(二)印刷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支付的大宗账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资料的印刷支出。(三)水电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支付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等费用。(四)邮电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电话费(含住宅电话补贴费)、电报费、传真、网络通信费等。(五)交通费。指民办中小学校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六)差旅费。指民办中小学校职工出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等。(七)会议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包括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八)工会经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按核定工资总额的2%提取。(九)职工教育经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按核定工资总额的25%提取。(十)劳务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翻译费、咨询费、手续费等劳务费用。(十一)招待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招待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教育收入的5‰。(十二)租赁费。指民办中小学校教育用房非本单位产权,需按期支付的租金;已收取住宿费的民办中小学校,其学生宿舍的房屋租赁费不得计入该项目。(十三)物业管理费。指民办中小学校开支的为教学服务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十四)维修费。指民办中小学校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不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的维修费)。一般性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大修理费用(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的20%),计入固定资产总值,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摊计提折旧。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合计一般不得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十五)专用材料费。指民办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活动所购买的专用材料支出。包括教学业务耗材(教师用教材、讲义、教学用文具、纸张、墨水、粉笔等消耗用品支出)、实验实习用品(实验药品、试剂等消耗性材料)、消耗体育用品、课本资料费等。(十六)其他公用支出。指民办中小学校用于上述1-16条以外的必要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审计费、诉讼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等。其他公用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已核定的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维修费、其他公用支出)的15%。未超过15%的,按实际发生额核填;超过15%的,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不能明确计入相应成本项目的,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第八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民办中小学校支出的对个人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助(奖)学金等。(一)医疗费。主要是指除医保支付的医疗费外,由学校按规定报销的部分。(二)助(奖)学金。指民办中小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或学费打折部分不能计入。(三)住房公积金。指按规定由民办中小学校交纳的部分,不含个人交纳部分。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教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第九条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一年以上、基本保持原物质形态的资产。另外,单位价值未达标准,但使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家具及办公设备等一般设备、科学教研等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及声像资料和其他固定资产六类,其折旧的核定,按照《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鄂价成〔2010〕183号)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残值率原则上按原值的3-5%确定。在计提房屋建筑物折旧时,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用房、学校食堂、学校出租经营的房屋建筑物不计入教育培养成本;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结算的房屋建筑物可按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第十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拆迁费、补偿费等)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下,均按土地使用年限分摊。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均按10年摊销。长期待摊销费用中的开办费按5年摊销,其它长期待摊费用按受益期限摊销。第十一条财务费用,指民办中小学校为筹集教学、基建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前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核定,并按照还贷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贷款总额没有超过投资总额80%的,据实核定贷款利息;贷款总额超过投资总额80%的,按投资额的80%核定贷款利息。第十二条民办中小学校机构获得政府有关教育培养补助经费或者有使用教学资源取得经营性收入的,应当冲减总成本。第十三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指民办中小学校培养一个标准学生一年(自然年度)的平均成本费用,包括所有的物质和人工消耗。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学生的权数为:高中生为1,初中生为08,小学生为056。第十四条学生总人数,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全校平均学生总数,按年初学生总数与年末学生总数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当年学生人数=(年初学生人数×8+年末学生人数×4)/12。第十五条教职工总数,指民办中小学校内从事教学、业务辅助、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外聘教师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其中业务辅助人员是指为教学服务的人员,包括图书馆管理员、资料室资料员、电化教育馆人员、实验室实验员,以及直接为教学服务的摄影、仪器修理调试专业技术人员等;外聘教师指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非本校在职教师。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不计入教职工总数。在编不在职的教职工不计入教职工总数。计算公式为:教职工总数=(年初数+年末数)/2。另雇用期限在两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临时工人数应按标准职工人数折算,折算系数=实际雇用的月数÷12个月。第十六条师生比,即教师与学生人数之比,标准为小学1∶19、初中1∶135、高中1∶125。若学校师生比高于以上比例的应当核减,低于以上比例的不核增(不含学生住宿区的管理人员和生活老师)。第十七条民办中小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计算公式。民办中小学校教育培养总定价成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财务费用-其他收入冲减额。生均教育培养定价成本=教育培养总定价成本÷按权数折算的年均标准学生数。第十八条民办中小学校如不按本办法公开学校成本、不如实公开成本或者在成本公开中弄虚作假,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终止本次成本监审,并依照价格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九条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做好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成本监审工作。对于不执行本办法的,省物价局应按价格法律、法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条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1年11月15日下发
本文标题:湖北省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62954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