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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渝人社发〔2011〕1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经济信息委,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部分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困难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一)进一步落实《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精神,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的企业下岗分流人员都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政策。(二)1998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非因本人原因未进再就业中心直接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或未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三)中央在渝国有企业的“双解”和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已按渝财社〔2009〕94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且未继续享受的国有企业“双解”和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9〕11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353号)缴费补贴和费率优惠。二、补贴标准对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助)等优惠政策的人员,其补贴标准如下:(一)符合渝财社〔2009〕94号规定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按渝财社〔2009〕94号计算。(二)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渝府发〔2009〕115号规定计算。(三)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按渝办发〔2009〕353号计算。三、补贴期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2011年内批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从2011年1月起享受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在2012年1月及以后申报批准享受的,从其申报受理之月起享受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2011年内批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的,从2011年1月起享受至终止缴费之月;在2012年1月及以后申报批准享受的,从其申报受理之月起享受至终止缴费之月。四、办理程序(一)身份认定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服务所)领取《重庆市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向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申报进行身份认定。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职工档案》及《职工失业证》等原始资料,确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并签章认可。其中,区县属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由区县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市属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认定;中央属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由中央行业在渝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无主管行业或主管部门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认定。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身份认定台帐,并按月将出具身份认定的相关情况送当地社会保险局汇总备案。(二)补贴申报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后,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1.《确认表》(一式4份);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申请人《重庆市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认定书》;4.申请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原件和复印件;5.申请人《职工档案》原件;6.申报时正享受低保待遇的,还应提供本人《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三)资格确认1.社会保障服务所对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下岗分流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报材料原件(《职工档案》除外)退还申请人,并整理汇总申报材料复印件和申请人《职工档案》原件,按月会同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街道(乡、镇)民政办公室(以下简称民政办公室)进行审核。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和是否正在享受“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民政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并分别依据审核确认结果,在《确认表》中签署意见。2.对审核合格的,社会保障服务所按月将审核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对审核不合格的,社会保障服务所将除《职工档案》之外的申报资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将《职工档案》交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3.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收到初审合格人员的申报资料后,根据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职工档案》,按规定审核其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我市实施个人缴费前的间断年限,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特殊工种岗位性质,应退休时间和应享受缴费补贴标准等,在《确认表》中签署意见后,送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并在《确认表》中签署意见。4.经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确认后,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将《确认表》留存1份,装入申请人《职工档案》1份(作为其达到法定退休时办理退休的依据),返还社会保障服务所2份(其中1份通过社会保障服务所返还本人);将《职工档案》交社会保障服务所退还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5.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凭审定合格的《确认表》,建立困难下岗分流人员数据库,在其完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余部分在业务系统中按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实收”处理。6.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的享受,由本人凭《确认表》,于每年3、4、9、10月份到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申报手续。(四)年度报批每年10月31日前,根据当年享受缴费补贴人员变动情况和个人实际缴费情况,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局按照《关于印发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号)规定程序,将享受渝府发〔2009〕115号和渝办发〔2009〕353号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双解”人员和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缴费补贴情况一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报批。五、资金渠道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所需资金,分别按渝府发〔2009〕115号和渝办发〔2009〕353号文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六、其他各级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民政局、经信委、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缴费补贴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制定工作措施,加强资格审核,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落实渝财社〔2009〕94号、渝府发〔2009〕115号和渝办发〔2009〕353号以及本通知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都能按规定享受相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附件:重庆市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本文标题:渝人社发〔2011〕182号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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