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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主客观性姓名:王明洋学号:2008409543美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从古至今都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而这个问题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因为只有弄清楚这个问题,才有资格去谈论美的定义,否则,对美的任何论断都是枉然。我认为美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主观感受到的。美是一个事物或行为的特质,它有着三个特性:一是形象性,二是感染性,三是功利性。形象性指的是,一个事物要发挥它的美,它就必须拥有一个具体的形象或形式;第二它也必须拥有感染性,让人们能够引起本身的欢愉或喜爱的感觉;第三,拥有功利性,能够给予人精神及物质上的好处。由于美的存在必须由这三个特性进行衡量,因此也就产生了一个客观的规律。例如,我们说花是美的,我们是把花的颜色,外形具体成客观存在的事物来描述,我们描述的主体仍是客观的事物。除此以外,美的三个特性,也独立于人的主观意念之外。人的主观感受不能改变这三个特性的规律,在欣赏的过程中,主体与客体所产生的关系只能是感受与被感受的过程,是客观存在的美引起的人的美感,而不是人的美感创造客观事物的美。美不以欣赏者的个人主观意念而改变。在中国,作为正统文化的儒家文化,对美的看法,即属于客观说。正统文艺一向是站在贵族和统治者的立场上去阐发文化、美学等的。因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主流文艺、美学天生被赋予历史的使命,命定得做政治的附庸,社会的投影。从来的是“文以载道”、“主题先行”、“伦理纲常”……“《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在反复演绎与抒写中,不停给文艺加上各种枷锁,而不能使文学真正面对真实的世界、本真的人性,去对人生作“无价值、无功利”的判断。儒家思想要的是建立一个稳定的秩序。《论语》中有“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武》,放郑声,远佞人。郑声淫,佞人殆。”“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恶紫之夺朱也,恶郑声之乱雅乐也,恶利口之覆邦家者”等语,均是所谓周礼贵族中关于美的好的标准。由此看来美是客观的。美是情感的想象活动所引起的精神愉悦,它需要感受与存在而会于心灵,客观存在的事物只有融入了主观想象与情感才会显得美,从山川河流,到花鸟鱼虫,从春夏秋冬到风云雨雾,我们看到,客观事物是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正所谓“天所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美是人的主观感受,因为它反映的是人们追求自由的价值信念,人的肉体受制于客观,因而人的精神就追求无限的驰骋空间。美的客观主体即美的客观方面之所指,是事物中的部分。关于美的客观主体,历来就有着许多不同的指认,如有认为是“东西”的,有认为是“物质”的,有认为是“外物”的,有认为是“事物的形式”的,也有认为是事物的“属性”的,还有认为是事物的“那种特质”的,五花八门,不一而足。美的基本特点在于使人产生愉快。美既然与人的愉快相结合,它当然也就离不开愉快的感受者了。显而易见,事物的一个部分使人产生愉快,这个部分就成了美;事物的部分使谁产生愉快,它对谁就是美。在西方,古典美学的奠基人康德,同样坚持美是主观的这一看法。他认为判断一个对象是否美,不在于对象本身特点,而在于我们动用什么样的心意,即审美的魅力在你心里,它是主观的而非客观的。从质的角度来看,鉴赏判断是无利害的愉悦;从量上来看,鉴赏判断是不凭借概念而令人愉快的。即凡那没有概念而普遍令人喜欢的东西就是美的。很显然,其在承认审美的普遍性是主观的普遍性的同时也就承认了个体判断和大众的审美判断。对于美的判定是要有美的主体的,客观存在的事物以人的标准去判断,它就有了美丑的不同,美是使人感到愉悦的,同时它更不可能脱离客观的主题而单独存在。即美是建立在客观与主观相互统一相互依存的基础上的。其实,美本来就是不确定的,审美判断本身是多元性的。各个阶层各个群体自有各自的价值判断,精英阶层不必总是自以为是地为大众作审美判断,而实际来看,无论从历史和现实当中都已证明大众文化的不可替代性与丰富性。美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对客观对象的审美价值的审美认识、审美反映、审美判断或审美评价不是简单的,直接的,而是复杂的,间接的。具体地说,它要通过审美主体的审美观念,或者说,它要以审美主体的审美观念为“中介”。也就是说,客观对象具有了审美价值,它对人作为审美主体而言固然从客观上就具有了审美意义,而不管人作为审美主体对它认识或反映与否。既然人作为审美主体对客观对象的审美判断、审美评价以自己主观的审美观念为尺度,为标准,即客观对象符合自己的审美观念,人作为审美主体就认为它美,那么从中介论意义讲,美就显著的表现出客观与主观的一种相互统一。
本文标题:美的主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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