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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大力实施素质教育,扎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广大教师热爱教育、热爱学校、热爱学生,让社会满意、让家长满意、让学生满意,特制定本考核办法。一、考核原则(一)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二)坚持师德与业绩并重,以考核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业绩为主;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坚持标准考核与相对考核相结合,以标准考核为主;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通过综合考察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二、考核内容(一)考核内容:依法执教、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9-70分)、基本合格(69-60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三、考核组织以校为单位组织考核,并成立校长为组长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结果在学校存档。四、考核程序(一)被考核人进行自我评估,并填写考核表;(二)被考核人所在教研组长或组员进行评定;(三)考核领导小组在平时考核结果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征求老师、学生、家长等各方面意见,经集体讨论,打分并确定考核等次;自我评价占50%,教研组评价占20%,考核组评价占30%;(四)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者。(五)教职工对师德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提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应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六)师德考核结果,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五、考核结果的效力(一)考核结果是教职工聘任、晋职、工资晋升、奖惩、培训以及辞退等依据。(二)凡在师德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的教职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享受各项津、补贴。(三)凡在师德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当年度不得晋升工资,若连续两次考核均为基本合格的,则定为不合格。(四)凡在师德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工资,停发或扣除有关津、补贴,专业技术职务降一个档次处理,调离教学岗位;若连续两次考核均为不合格,则予以辞退。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一)工作日期间从事有偿家教,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校外办班为本班学生收费补课的;(四)强行为学生订购或推销教辅资料,从中谋利的;(五)直接或间接向学生家长索取馈赠,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态度粗暴,方法简单,语言刻薄,严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七)参加邪教组织或在课堂上散布、传播封建、邪教思想和政治谣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七、附则(一)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二)本办法与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时进行。(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本文标题:师德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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