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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课程论文——关于工程建设法规的认识与了解姓名:张汝竞班级:12环艺303班学号:2012560130308工程建筑设计法规——浅谈当前工程监理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摘要:从对《建筑建设法规》的认识开始,进而对它深入的理解,引申到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接着对建筑工程监理的背景、监理各方的关系、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进行进行一个简单的描述。紧接着着对目前影响监理工作的主要问题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然后对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一个总结,最后是自己从建筑法规中学到的和对建筑法规的一个看法与总结。【关键词】建筑建设法规监理法规工程监理引言:《建筑建设法规》拿到这本书的时候,就觉得这将是一门枯燥又乏味的课程,所以一开始选择无视这门课程。然而在接触这门课的一个星期之后,室友们都提起要去考“建筑八大员”,因此,我便开始对这门课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这浓厚的兴趣产生于这建筑建设法规的重要性!“建筑八大员”的考试需要对建筑建设法规有足够的了解与认识,“二级建造师”也是如此,笼统的说越来越多的土建类注册考试都对建筑建设法规提出了更高的掌握要求。再加上通过一段时间对建筑设计法规课的学习,越发的认识到它在建设活动中重要的规范作用。尤其是我在上课时听到老师通过一个个案例给我们讲解一条条建筑法时,真心对我们国家在建筑方面法律制度的健全感到高兴。可是,谁真正的了解懂得了这些法规?谁又会在遇到麻烦时真的会用这些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了?谁又不会来钻这些法律法规的空子?事实证明,现实生活中的真的在按照法律规范执行那些法规的是少之又少。如果不是这样,民工的工资就不会被拖欠。就是被拖欠了,也不会闹出很多的没必要的事故了,因为他们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要回他们的工资。说句实在话,要不是写这篇论文,也许我永远都不会了解这些规定,也不会知道如何利用法律要回工程拖欠款,可是原本不了解这些法规的人又何止我一个呢?如何让建筑法规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它,运用它,不钻他的牛角尖,更好的发挥它的规范作用,恐怕是我们法制机构要完善的方面。一、对建筑法规的了解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二、由建筑法规延伸到建筑监理法规的基本概念毫无疑问,《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建筑法典,第一次把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纳入法制轨道。可是,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然而所谓的工程建设监理,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社会化、专业化监督管理。三、建设工程监理制产生的背景80年代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国务院决定在基本建设和建筑业领域采取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通过对我国几十年建设工程管理实践的反思和总结,并对国外工程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进行了考察,认识到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专门的学问,需要一大批专门的机构和人才,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应当走专业化、社会化的道路。在此基础上,建设部于1988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建设工程监理制于1988年开始试点,5年后逐步推开,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作出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四、监理各方的关系五、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进行描述1、监理单位的权利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2、监理单位的义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3、监理单位的职责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六、目前影响监理工作的主要问题1、监理单位的体制问题目前,我国监理单位的性质,基本上都是股份制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的组成,是股东与雇员的关系,除了股东和在该公司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能相对稳定在一个单位里执业外,其他监理人员的流动性很大,有的工程一个施工周期,会调换多个监理人员。有的监理公司,名义上是外地“某某监理有限公司”,且资质等级都是乙级、甲级公司,但实际操作、运转的人员都是当地人士,一套班子多个牌子、“借鸡抱窝”的情况较多。2、监理与业主的关系问题监理与业主的关系,从理论讲,应该是委托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关系,并且不存在利益和厉害关系。但现在有很多监理公司与工程项目的建设方存在着“姻亲”关系:有的是建设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有的虽然不是集团公司的一部分,但集团公司“某某经理”、“某某领导”却是该监理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着、存在着自己干的活自己监理,此类监理项目机构类似或等同于建设单位的“工程部”。3、承揽监理业务的不恰当竞争工程施工周期、监理取费费率以及监理人员的素质,从理论上讲应该是协调的。但自从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最低价中标以来,监理招标、监理业务的承揽也实行最低价承包。在监理业务竞争时,很多建设单位不是优先考察监理单位的资质、人员的素质,而是以最低的监理取费标准为选择的唯一标准。部分监理单位为了能得到监理业务,也互相压价,以致个别工程的监理取费标准仅有8‰低价承揽业务很难高素质监理人员的到位或到位率。以某综合楼工程为例,该工程建筑面积6620.6㎡,框架七层,工程造价354.6万元,工程建设合同工期为8个月,监理取费354.6×8‰=2.84万元,每月均摊为0.355万元。按本地区总监理工程师月工资2500~3500元、监理工程师月工资2000~2500元、监理员月工资800~1200元测算,监理单位对该工程监理人员的配置以及负有责任且有签批权的监理工程师的到位,就很难得到保证。从现场抽查的情况看,在监理一线工作的监理人员,多数工程是监理员。有的开发商,低价委托工程监理,监理公司象征性地委派几名监理人员到场监理,履行验收签字的义务,而实际对工程“监理”的是甲方组建的业务素质远强于监理项目机构人员的工程部的人员。4、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实行监理行业准入制度以来,我国监理队伍的相应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部分监理工程师,从全国执业考试中获得;近年,部分省、市,经过主管部门考核,很多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获得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但是,从整体素质而言,仍然还不能适应监理市场的需要。一方面现有的监理从业人员,大部分都是半路出家,是从不同的专业转换而来,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大专院校或其他下岗单位的转行或退休的监理人员,学历相差悬殊,有研究生,也有初中毕业,且文化水平偏低的占绝大多数;职称差别很大,有高级工程师,也有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5、部分监理人员事中、事前控制的能力偏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理旁站到位不到“点”到施工现场隐蔽抽检、巡查时,经常可以听到现场监理人员的回答:“施工单位还没有报验”,或在监理验收签认后,监督抽检发现并指出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质量问题时,如:KL纵筋的锚固长度严重不足;柱筋纵筋由多变少直径由小变大插筋的锚固长度短2/3等时,现场监理人员经常会“如梦初醒”“理直气壮”地“指导”施工人员应“如何如何”,或会告诉你,他已经发现,等等。这些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之所以出现质量问题,咎其责任主要应由施工方承担,但与监理旁站不到位或到位不到“点”有着直接的关系。七、对工程监理的结束语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权利来源并不是其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其权利来源主要是其与业主之间的监理合同以及法律的规定。监理单位之所以能够监理工程的质量主要是根据项目法人的授权,也即通过监理合同而行使项目法人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履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权利。同时,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法律规定应当由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当前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既有体制不健全、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机制上需要探索、解决的制度的原因。解决和克服这些问题,需要企业自身的重视,执业人员的努力,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协调、管理和支持,更需要全行业共同创造和谐的监理氛围。八、对建筑法规的总结在现代社会里法律在建筑市场中起着不可估量的监督和规范作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有效的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但一直以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法律制度,我国建筑市场比较混乱。再加之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首先建设单位的无理性膨胀导致监理公司的质量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监理公司因承揽不到业务而又必须要承揽业务便产生了不正常的竞争,过低的报价使监理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同时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缺乏信任,缺乏配合,使监理工作难上加难。面对以上众多问题,如何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和制裁体系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次把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纳入法制轨道.然而从开始接触《工程建设法规》至今为止,我对它有了深层次的了解,虽说不是了如指掌,但至少明白了,在遇到麻烦时会用这些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去钻空子。建筑与法律都在实践与研究中获得了新的生命,不断地更新、超越和创造自身的价值之维。作为从事建筑行业的我们更要充分认清《建筑法规》的重要性,不光是我们为了考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更是为了以后它在我们从事建筑行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当然我们不仅仅要用法律来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
本文标题:建筑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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