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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二、入学与学籍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对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者,学校有权追回证书,并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五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招生就业处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校医院核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学生本人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所在学院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经学院领导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以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具本校学籍,不享受在本校学习的权利。未经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七条学生应按规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前一次性缴纳学费及各项费用,凭缴费收据报到注册。凡因学籍处理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所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经批准后可暂缓注册。三、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八条高考录取入学的本科生,标准学制四年,最短学习年限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2为六年(含降级与休学);专升本入学的学生,直接进入大学三年级学习,在本科阶段最短学习年限为两年,最长学习年限为三年(含降级与休学)。学生达到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不能毕业者,不予注册,作结业或肄业处理。第九条申请提前修课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和修读计划,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提前修读高年级的课程。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拟毕业前一年九月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被批准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到毕业要求的按标准学制年限缴纳相应的学习费用,达不到毕业要求的,按降级处理。第十条各学院每学年结束后应审核各年级学生学分,凡按学分制管理规定达到学业预警标准的学生,给予警示、降级或退学处理。毕业班的学生第七学期结束后,各学院应审核其入学以来的累计学分,低于规定学分25个学分及以上者,作降级处理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第十一条学生可以申请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四、学习纪律、考勤与请假第十二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其他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教育学习活动,完成规定的学业。第十三条学生上课应衣着整洁得体,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中途不得擅自进入或离开教室。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妨碍他人。第十四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都要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按每天六学时计,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每天按四学时计。第十五条教师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决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并告知学生、进行考勤,考勤情况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依据之一;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在下一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书面反映,由学团主任登记。第十六条学生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因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次请假期限两天以内者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审批);两天以上七天以内者,由班主任(辅导员)审核学院领导批准;七天以上还需主管校领导审批。一学期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十四天。学生请假经批准后,在假期内请假条应由学习委员保管,并带到课堂告知任课教师,假期结束后将批假条交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班主任(辅导员)批准学生请假后应同时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学院领导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3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应保存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当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累计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按休学处理。五、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学分第十七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每学期修读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第十八条按教学计划,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的考试以百分制计算成绩,满60分者为及格,取得该课程学分;必修课的考查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评定成绩,选修课的考查按合格、不合格二级计分制评定成绩,及格或合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操作等,考试课程原则上应采取闭卷考试方式。第十九条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实验实习、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按教学计划安排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理论课平时成绩占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第二十条必修、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暑假开学前一周,寒假开学第一周,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不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新学习(选修课程可在相应模块内改选)或在毕业前申请补考。重新学习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可向该课程任课教师书面申请免听课,经同意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须完成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方可参加考试。课程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下者,如实记入学生成绩档案,60分及以上者,统一按60分记;重新学习考试成绩在74分以下者,如实记入学生成绩档案,74分及以上者按74分记。其学分绩点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第二十一条学业优秀(上学期必修课程平均成绩80分及以上)、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向所在学院书面提出申请免听部分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学生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试。学业优秀(上学期必修课程平均成绩80分及以上)、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向所在学院书面提出免修部分理论课程(原则上每学期不超过两门),经教务处批准,学生可直接参加教务处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不合格直接参加补考或重新学习。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应提出申请,报所在学院领导审核,经体育学院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根据其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锻炼活动和考核项目,考核合格可视为体育课及格。第二十三条学生思想道德修养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4第二十四条一学期中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三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或经任课教师随机抽查三次旷课;或缺交作业三次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终考试,该课程必须重新学习。第二十五条学生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而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者,应在考试前持所住医院证明向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提出缓考申请(亦可委托他人),经学院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批复应送交任课教师,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缓考时间与补考安排相同。学生在课程开考后开具并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学生因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或因家庭发生意外等情况,而暂时不能出具证明的申请缓考者,应在事后及时将相关证明材料补交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经学院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缓考。第二十六条学生旷考、作弊的处理办法:(一)学生在正常考试及补考中擅自缺考(即旷考)者,该课程成绩栏注明“旷考”,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及毕业前补考,须申请重新学习。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二)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我校大学生考试考场规则,严禁考试违纪和作弊。凡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无效,注明“违纪”或“作弊”,不得参加正常补考,须申请重新学习,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三)凡代考或利用通讯设备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注明“作弊”,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七条本科生学位课程实行学分绩点制,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Point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全部学位课程都参与GPA计算。成绩、学分、绩点对应表百分制成绩95-10085-9475-8465-7460-64<60国际标准等级AA-BCDF五级制及对应百分制优(90)良(80)中(70)及格(60)不及格对应绩点4.03.53.02.01.00.0二级制及对应百分制合格(80)不合格学分绩点的计算:先计算学位课程加权平均分,再根据该平均分,得出对应绩点,该绩点即为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学位课程加权平均分=Σ(学位课程学分×该课程分数)/Σ学位课程学分六、休学与复学5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一次申请休学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时间(按天数计)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休学。(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导致缺课超过该学期时间(按天数计)三分之一者,必须休学。(三)学生因特殊原因或修满两年后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经验等原因须中途休学,可申请休学。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相应医院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与学生家长联系,教学科研办公室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由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并书面通知学生工作处备案。第二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四)休学的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第三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间因违纪违法、意外事故等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学生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取消其学籍。第三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及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当地有关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经所在学院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能坚持正常学习,由院长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学。(二)学生复学后,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因教学计划变动而缺学的课程必须在一年内补学。七、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一)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专长和优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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