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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办〔2012〕3号)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一、指导思想以深化和创新社会公共服务模式为目标,通过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绩效评估,进一步提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有效开展提供全面、科学、准确的依据,推进全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二、评估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施绩效评估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流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由项目购买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对金额较大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考核内容及标准,规范绩效考核工作的流程与方法,有序开展考核工作。考核标准和结果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突出重点,讲究实效。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应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内容,促进服务机构持续改进,提高质量与效果,保证服务对象受益。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资金结算和社会组织评估定级的重要参考依据。三、评估内容考核评估内容,分为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四个方面。(一)机构建设。主要考核服务提供方组织机构建设情况,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专业社工人员配备、管理情况和重大事项报告、信息公开等情况。(二)项目管理。主要考核服务项目总体计划、实施方案的制订情况,项目运作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宣传、公众意见吸纳以及相关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等情况。(三)服务质量。主要考核服务提供方围绕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目标和任务,提供相应服务的质量,包括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的次数、服务人次、具体成果以及服务对象的实际受益、服务对象改变率等情况。(四)社会效益。主要考核服务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对服务提供方所提供服务的满意度,服务区域的有关部门对服务提供方服务工作的认可程度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服务提供方服务工作的具体评价。四、评估等级、方式及程序(一)评估等级考核评估结果采用百分制,对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进行考核评估的比例分别为10%、30%、30%、30%,可视情适当调整。考核评估结果分为4个等级,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含80)—89分为良好、60(含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二)评估方式凡属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由项目购买主体单位牵头依据《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考核评估标准》,组织实施绩效评估。(1)项目经费预算金额低于10万元的(以项目协议金额为准),由项目购买主体单位组织成立项目评估小组实施绩效评估。项目评估小组由购买方、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服务对象代表等组成。(2)项目经费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10万元以上的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可由项目购买主体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3)项目评估小组或者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报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评估等级。(三)评估程序(1)社会组织自评。服务项目全面完成后或者在服务项目期限届满后的15天内,服务提供方须就其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运作管理以及服务成果等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单位。(2)政府考核评估。根据服务项目实际情况,项目购买主体单位确定评估方式,对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结合社会组织自评,针对各项评估考核标准的执行情况,采取查阅资料、听取情况介绍、实地查看、组织项目受益群众开展满意度测评、财政资金审计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评估。考核评估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3)出具评估报告。考核评估结束时,项目购买主体单位应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提出综合评估意见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提交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领导小组审定,评估审定结果通报服务提供方。五、评估结果运用(一)社会组织承接的购买服务项目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等次的,该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承接政府同类购买服务项目的资格,并作为评先表彰和等级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二)项目购买主体单位根据绩效评估结果,与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进行项目经费结算。社会组织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项目要求、其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全额支付结算费用。(三)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服务项目,应当视具体情况扣减相应经费,且该服务提供机构在两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其中,服务期限内因任务未按时完成导致不合格的,项目购买主体单位应敦促服务提供方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任务的完成;因主观原因,未完成项目任务,且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本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格。六、申诉与复核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评估工作,并根据购买服务主体单位的申请和服务提供机构的申诉,对考核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采取一定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七、其他(一)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文标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评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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