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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八分公司机车辆及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八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规范车辆管理使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车辆配置第二条公司领导配置固定公务用车,主要领导配置固定司机,其他公司领导具备自驾条件的提倡自驾(必须有两年以上驾龄,经公司车队安全考试合格方准驾驶),暂不具备条件的由公司车队配备司机。第三条公司其他人员不配置固定公务车,由公司车队提供公务用车服务。第四条公司领导退休后,须将配置的公务用车交回,由车队统一调配使用。第三章车辆购置第五条公司机关需要购车时,本着节能环保,大方实用的原则。由公司综合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按公司固定资产购置管理办法,办理购置审批手续。第六条购车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任何部门不得无计划购车,购车必须在国家批准的正规市场进行采购。-2-第七条所属各项目部购车和需要挂靠公司机关上牌的车辆需报公司综合综合办公室和分管领导批准。第八条对公司机关购置的所有车辆,公司综合综合办公室车队要建立统一的实物台帐和技术档案。第四章车辆管理第九条公司机关车辆由公司综合综合办公室车队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安排车辆服务。第十条主要领导固定用车定车定人,由领导直接安排使用。领导出差、出国和休假期间,车辆由车队统一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其他领导车辆,由领导上下班和日常公务使用,超过100公里的长途驾驶应由专职司机驾驶。领导出差、出国和休假期间,车辆由车队统一管理。第十二条公司机关其他人员需要公务用车,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由车辆分管领导派车。长途用车需经分管领导和综合综合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字同意,方可派车。第十三条遇有国家有关部委、地方及其他有关单位领导、外宾来访等重要会议、活动需要用车时,主办部门应提前向综合综合办公室提出用车计划,由车辆分管领导安排做好用车服务。第五章车辆燃料、维修与保养第十四条公司机关所有车队管理的车辆都要按规定定期保养、维护、检测。车队队长每年11月2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汽车使用、维修费用(含油料、修理、保养、检测、保险、过路、-3-停车等)年度预算计划,经公司综合综合办公室审核,报送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汇总后,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列入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车队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第十五条车辆燃料,严格按照规定的品种和类型用油。要到综合综合办公室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单车核算。第十六条车辆修理,分零星修理、中修和大修。应严格按照汽车维修计划实施。车辆修理、保养要到综合办公室预先考察指定的正规修理厂,不得私自择厂修车。车队队长要建立健全每台车辆的维修保养台帐。零星修理由司机提出,车队队长审核后方可修理;车辆中、大修理,车队队长需提前申报修理计划,经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批后,方可修理。修车费用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人员与厂家定期结帐,特殊情况、意外故障修理经公司综合办公室同意的情况下可单独结算。第十七条车辆保险和检测由车队队长统一负责购买和安排。费用统一由车队队长归集报销。第十八条因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修理,需经交管部门、保险公司处理明确责任后,车队协助到指定厂家修理。第十九条公司领导使用车辆的修理、保养等工作由车队队长指定专人负责,报综合办公室分管人员备案。第六章车辆报废、更新第二十条车队要根据车辆档案和维修状况,定期对车辆进-4-行检查和清理,准确分析和判断车辆的运行使用状况。对环保超标、车况太差、使用年限太长等达到报废标准的老旧车辆,由车队队长提出申请,经公司综合办公室调查核实,报请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办理车辆报废,同时由车队负责办理过户、转籍、调拨等手续。车辆转让、报废必须到国家指定具备资质的机构办理,并向财务上交报废手续。第二十一条车辆更新,按照车辆购置程序进行。第二十二条公务车辆处置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车辆处置包括无偿调出、置换、出售、报损、报废在公司直属各单位之间互相调剂等形式。第二十三条公务车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一)公务车辆使用满10年的;(二)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三)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四)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五)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六)其他经鉴定确需报废的。第二十四条处置公务车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评估。拟将车辆进行出售、置换,应先选择有合法资-5-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车辆实际价值。(二)提出申请。填写处置申请表,经综合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三)处置。申请经批准后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车辆出售的,应当持评估报告到北京市二手机动车交易所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出售;属于车辆报废的,应当到具备合法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车辆报废处理;属于内部调剂、置换的,应当到交管部门办理车辆相关手续。车辆处置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车辆所属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处置文件办理资产账务处理。第八章人员管理第二十五条所有司机都必须接受车队队长的指挥和调度,车队在综合办公室的管理下开展工作。(一)上下班管理:车队司机必须遵守机关本部的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按时点名签到。(二)值班管理:根据车队队长的值班安排,值班司机要认真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值班领导的调度指挥,出色完成值班任务,细致地做好值班记录。(三)请销假管理:所有司机有事或有病,必须遵守请销假制度,并通过车队队长组织协调,妥善地安排好工作交接。请假一天,车队队长审批;三天以内,综合办公室副主任审批;七天以内,主任审批;七天以上,分管领导审批。-6-(四)服务管理:所有司机要热情大方,态度和蔼,语言得体,穿着整齐,举止文明,服务周到。第九章奖罚规定第二十六条公司机关车队驾驶员按以下情况,年终可给予一次性交通安全奖励;(一)全年安全行车无任何责任事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二)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无机械责任事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三)全年安全行车但发生一般事故(损失10000元人民币以下)且非主要责任事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第二十七条公司机关车队驾驶员因发生全部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交通法规处理,造成经济损失时,按损失情况给以如下相应经济及行政处罚:(一)一般事故全部责任的(损失10000元人民币以下)扣发当月和安全奖;(二)重大事故(损失在10000元人民币一100000元人民币),扣发本人全年和全年安全奖;(三)特大事故(100000元人民币以上),扣发本人当月及全年各项奖金;(四)发生机械责任事故,按机件损失10%处罚;(五)因本人责任发生车辆丢失责任事故,除承担相应的赔-7-偿责任外,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理;(六)未经允许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的,由当事司机负责全部损失,并由有责任的机关车队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第十章其他注意事项第二十八条对驾驶员的几项要求1、行车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无证驾驶;2、严禁酒后驾车,一经发现,调离驾驶员岗位;3、杜绝私驾,一经发现,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扣除当月车公里补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调离驾驶员岗位;4、保证通讯畅通,离开综合办公室时应确保手机开机;5、不开情绪车、不开冒险车、不开急躁车,做到不超速超载、不疲劳驾驶、不抽烟、不吃东西、不与他人闲谈。6、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车内应保持整洁,不得零乱堆置杂物;7、严格执行例行保养规定,坚持出车前、途中、收车后的检查工作;准确报修,消除机械事故隐患,确保车况良好。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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