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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宏观调控与宏观调控法的概念第二节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和体系第三节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第四节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第五节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宏观调控与宏观调控法的概念一、宏观调控(一)宏观调控的概念宏观调控中的“宏观”,即宏观经济。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的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其比例关系。“调控”,是指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第一节宏观调控与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宏观调控行为具有下列特征:BECDA依据的法定性国家主体性对象的宏观性方式的宏观性目的的宏观性第一节宏观调控与宏观调控法的概念(二)宏观调控目标1.总量均衡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是宏观经济总量最基本的平衡。2.结构优化结构优化,就是要优化各经济要素及其在产业、地区之间分布的比例。3.就业充分4.国际收支平衡国际收支平衡,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同外部世界的交易所形成的收支状况。第一节宏观调控与宏观调控法的概念(三)宏观调控手段宏观调控手段主要包括财政调控、税收调控、金融调控和计划等。当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将金融市场中的利率、汇率、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再贷款和公开市场操作等关键指标和关键环节的决定权,部分或全部地收归国家及其政府的时候,金融调控便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国家通过财政调控、税收调控和金融调控的手段还不足以有效地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运行的时候,计划也就被纳入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第一节宏观调控与宏观调控法的概念二、宏观调控法的概念(一)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宏观调控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协调关系中的一部分,即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二)宏观调控法的语词和定义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和体系一、宏观调控法的地位(一)宏观调控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在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监管法等并列为经济法体系中的第一层次的部门法。(二)宏观调控法在法域归属上的地位从宏观调控法主体来看,宏观调控行为的实施者是国家。从宏观调控法权利来看,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行为是因为国家依法享有宏观调控权。从所保护的利益来看,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所直接保护的利益是国家整体利益。从调整的对象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调整的宏观调控关系,是服从关系。综上,宏观调控法在法域归属上属于公法。第二节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和体系(三)宏观调控与相关法之间的关系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监管法的关系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监管法同属于经济法。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监管关系分别发生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而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之间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2.宏观调控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渊源、地位、作用方面的联系在调整对象、主体、作用、调整方法等方面区别第二节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和体系二、宏观调控法的体系金融调控法计划法财政调控法税收调控法第三节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一、宏观调控法的价值(一)宏观调控法的公平价值宏观调控法的公平价值,体现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为经济和社会带来和增进公平。宏观调控所带来或增进的公平,体现公平的各种类型上。宏观调控法的公平价值,还体现在宏观调控法所规范的宏观调控行为所实现的价值上。第三节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二)宏观调控法的效率价值宏观调控法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提高国家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宏观调控法所带来和增进的效率,既包括国家整体的经济效率,还包括经济个体的经济效率。(三)宏观调控法的秩序价值宏观调控法的秩序价值,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为经济和社会带来或增进秩序。第三节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二、宏观调控法的宗旨宏观调控法的宗旨,是指宏观调控法所欲实现的目标。宏观调控法的初级宗旨可以概括为:规范和保障国家宏观调控行为,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实现国民经济总量的均衡和结构的优化,实现物价平稳、就业充分和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和持续增长。宏观调控法的终极宗旨可以概括为:在实现初级宗旨的基础上,协调和解决国家整体利益和经济个体利益的矛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第三节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三、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宏观调控法所规范的宏观调控行为应遵循的根本准则。调控法定原则调控适度原则调控公平原则调控绩效原则宏观调控法的原则第四节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一、宏观调控法主体(一)调控主体调控主体,即宏观调控主体,是宏观调控行为人或行为的施动者。从宏观调控法的角度看,调控主体,是宏观调控义务的承担者和宏观调控权力的享有者。根据“法律保留”或“议会保留”原则,一些重大或重要的、决策性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实施权应由立法机关享有。基于国家权力的分配,所有的宏观调控执行行为、大量非重大或重要的宏观调控决策性行为,往往由法律规定的政府实施。我国的中央政府——国务院及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都分别依法实施不同的宏观调控行为。第四节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二)调控受体调控受体,即宏观调控对象,是宏观调控行为的受动者,也就是宏观调控行为的直接受影响者。从承受者的角度看,是市场主体。调控受体既然是市场主体,其具体化,也就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在特定情形下,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如行业协会等也成为宏观调控行为的受体。第四节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二、宏观调控法主体的权利(一)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利宏观调控法对调控主体的授权,调控主体所享有的从事宏观调控的权利,可以总称为宏观调控权。根据宏观调控权所处的宏观调控环节,可以将宏观调控权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根据宏观调控权所指向的宏观调控方式,可以将宏观调控权分为财政调控权、税收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权等等。根据权力的强制性强弱不同,还可以将宏观调控权分为指令性调控权和指导性调控权。第四节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二)宏观调控受体的权利调控受体,是市场主体,其所享有的权利,是自主和自由地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权利。这些权利,可以统称为经营自由权经营者,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消费者,是为了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居民经营者利益代表者,如行业协会等,也会受到宏观调控行为的直接影响。行业协会所为的经营指导行为,也会影响总供给和总需求第四节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三、宏观调控法主体的义务(一)宏观调控主体的义务宏观调控主体的义务,也就是依宏观调控法规定的权力、程序进行调控的义务。(二)宏观调控受体的义务与宏观调控主体所享有的宏观调控权相适应,市场主体有接受调控的义务。第五节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一、归责基础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是宏观调控法主体违反宏观调控法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违反宏观调控法律义务的主体,之所以承担法律责任,是由于其违法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第五节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二、责任形式(一)财产性责任返还赔偿罚金罚款第五节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二、责任形式(一)非财产性责任资格罚自由罚声誉罚政治责任第五节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三、责任构成责任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第五节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四、责任竞合由于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行为,在承担宏观调控法责任的同时,因其主体在外观上相同,可能同时承担违反宪法、行政法的法律责任,因而,宏观调控法责任有时也与违宪责任、行政违法责任竞合。
本文标题: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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