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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专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移动广东公司的专利管理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培育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发明创造的推广和应用,锻造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印发的《企业专利管理办法(试行)》、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专利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结合公司专利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和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公司享有合法专利权益的发明创造。本办法所称专利权益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经授权或许可取得的其它专利权益。本办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专利申请、专利评估、专利实施、专利许可与转让、专利保护等各项专利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司的专利管理工作应当围绕规划技术战略,遵循鼓励创新、依法开展的原则,推动完善企业自主专利保护机制。第六条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执行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及其他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公司;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第七条对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是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完成专利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八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为省公司。第二章专利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九条省公司发展战略部是专利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一)建立完善公司专利管理制度和流程;(二)负责公司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实质审查、陈述意见、权利授予等事项;(三)负责公司专利申请的法律审查、许可使用和专利转让事项,规范和推动专利实施;(四)负责保护公司专利权,处理专利纠纷;(五)负责组织专利知识培训和专利工作交流;(六)负责管理专利证书;(七)指导各市公司的专利管理工作;(八)其他与专利管理有关的事项。第十条省公司规划技术部是专利技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专利技术的管理和专利推广使用相关管理事项,其职责包括:(一)组织进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审查;(二)会同专利开发单位共同制定专利推广使用方案和规划;(三)向专利开发单位提供相关技术现状说明材料;(四)其他专利技术管理事项。第十一条各市公司、省公司各部门是专利开发单位,主要负责专利的开发工作和专利的具体使用,其专利管理职责包括:(一)负责专利技术开发;(二)对提出的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三)完成专利申请文件;(四)确定专利发明人;(五)负责审查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六)负责专利技术文件的归档管理;(七)保护专利技术秘密;(八)规范专利技术人员的专利技术交流;(九)其他专利开发管理事项。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十二条对列入省公司年度技术类重点创新项目的,项目开发单位应在项目通过终验后,提出专利申请需求。第十三条专利开发单位拟提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求时,应首先报省公司规划技术部进行技术审查;然后报省公司发展战略部进行法律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省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省公司发展战略部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完成申请事宜。专利开发单位拟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求时,报省公司发展战略部进行法律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省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省公司发展战略部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完成申请事宜。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同时提交技术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同时提交技术说明书及外观设计图片等文件。第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五条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在取得专利申请日之前,不得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等可能导致技术发明公开而丧失新颖性的活动。不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应纳入公司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但根据经营实际需要公开的除外。第十六条需要提出国际申请的发明创造,应由专利开发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领导决策。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在公司专利文件中署名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第四章专利资产评估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二)以公司专利资产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资、合作的,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其专利资产与公司进行合资、合作的;(三)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公司的专利或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交叉许可的;(四)发生专利权属纠纷或专利法律诉讼,有关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五)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五章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及转让第十九条公司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授权后,对于实施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专利,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公司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公司专利的,应当通过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形式,明确许可专利的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公司专利的,公司相关部门应提前考察被许可人的资信状况、技术水平和专利实施能力。公司经其他单位或个人许可使用其专利的,应与许可方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第二十一条公司实施他人专利的,应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对有关专利进行检索和审核,报公司领导同意后实施。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其他专利权人进行专利交叉许可的,应确保交叉许可的专利价值基本对等。如交叉许可的专利价值不对等,公司应在交叉许可前,就专利交叉许可的费用补偿与对方达成一致。第二十三条公司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或经受让取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向省公司发展战略部提出专利转让申请,发展战略部要根据专利评估和专利检索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公司领导决策。第六章专利信息检索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根据企业需要建立内部专利档案管理和信息利用机制,为公司的专利战略、技术研发、生产经营提供决策依据。第二十五条专利开发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的专利信息跟踪检索制度。产品研发和技术开发项目,必须在立项前进行相关专利信息检索,以避免相关技术开发与已有专利技术重复或冲突。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必须进行相关专利检索;(一)通过受让取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二)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交叉许可,或其他单位、个人以其专利资产与公司进行合资、合作的;(三)需要提出国际专利申请的;(四)对外技术贸易和产品贸易中涉及专利问题或进口未在国内销售过的产品的;(五)其他需要进行检索的情形。第七章专利保护第二十七条公司在进行项目研发、商务合作、设备采购等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维护公司的专利权益。第二十八条职务发明创造在提出专利申请前,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严格保密。公司员工在调离现职或离退休时,应将其从事或参与技术开发工作的相关资料交还公司,并对技术开发涉及的相关内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上述保密内容,不得将公司的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提出专利申请。在公司学习进修、交流借调的外单位员工,如其工作与公司发明创造有关的,其所在部门应当安排签署保密协议;上述外单位员工返回原单位时,应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公司进行技术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应与合作方或受托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技术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第三十条公司应与学习进修、借调交流及临时聘用人员或其派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该人员在公司学习、工作期间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第三十一条公司鼓励和支持员工将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三十二条发明人、设计人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如发明人与公司通过合同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员工将其职务发明创造按照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或者有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企业专利权益行为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三条对于已经公开的专利申请,如发现有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且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对于已经授权的专利申请,如发现有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且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情况,应及时请求专利复审机构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三十四条员工发现有他人侵犯公司专利权,或公司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形,或在业务合作和技术合作发生专利纠纷,应及时向省公司发展战略部通报。发展战略部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纠纷处理意见,必要时可委托专利中介机构参与专利诉讼事宜。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公司发展战略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专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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