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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解读与思考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谭晓玉博士解读与提要立法宗旨(目的)•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人身伤害,性侵害,校园暴力,“素质”教育•教育“三化”(产业化,商品化,商场化)十六字方针•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内容1、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2、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3、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4、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5、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教育行政部门职责1、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2、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3、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4、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5、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公安部门职责1、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2、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卫生部门职责1、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2、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建设部门职责1、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2、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3、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相关协调部门的职责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2、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3、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1、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2、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3、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4、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5、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学校日常安全管理规范•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安全教育的内容与途径•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培训•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安全事故处理•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安全事故责任与追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4、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问题与思考:《办法》贯彻执行中的十大问题•立法价值取向问题•法律层级效力问题•部门协调负责问题•有法不依难依问题•学校商业贿赂问题•安全教育时效问题•纠纷处理解决问题•“治标”“治本”问题•执行适用参照问题•学校基本职能问题谢谢!Thankyou!
本文标题: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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