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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2008年12月1《外商投资商业等企业准入管理指引手册》目录第一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9)一、一般商品分销................................(9)(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申报材料1、新设立商业企业2、并购境内商业企业3、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4、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二、特殊商品分销................................(13)(一)汽车(二)成品油(三)药品(四)音像制品(零售)三、审核要点....................................(19)(一)新设立商业企业(二)并购境内商业企业(三)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四)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五)涉及配额许可证专项管理商品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备案要求....................(23)五、其它........................................(26)(一)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分销业务(二)关于特许经营备案第二部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等部分行业审批指引...(29)一、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29)(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二、城市规划服务................................(30)(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32)(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四、国际船舶运输、代理...........................(34)(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五、光盘复制生产...............................(35)(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六、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37)(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第三部分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审批指引.............(39)一、审批部门及权限二、申请材料(一)发起设立(二)募集设立(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变为股份公司(四)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B股的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五)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七)并购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八)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份等变更事项三、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注意的问题第四部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解答.................(48)一、公司登记机关审查职责与内容.................(48)(一)内外资公司登记注册的比较(二)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三)预先核准公司名称环节(四)审查公司设立登记环节1(五)审查公司变更登记环节(六)审查公司注销登记环节(七)审查公司章程(八)公司登记机关审查标准和责任二、外资审批与登记衔接问题......................(56)(一)设立形式(二)不同类型公司的组织机构(三)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四)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及其比例(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六)服务类外商投资企业设分支机构的审批登记第五部分下放或委托审批的有关说明.............(61)一、关于下放或委托审批的说明...................(61)(一)改进审批内容,转变管理方式的问题(二)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问题(三)文件一致性的问题(四)对专项规定的解释(五)对前置审批、征求意见等程序的解释二、关于下放或委托审批事项的说明................(63)(一)具体范围(二)地方审批部门(三)其他几点说明三、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说明..............(66)四、关于制造业宏观调控行业的审批说明............(67)五、关于并购的审批说明..........................(68)(一)并购适用对象(二)关联关系并购(三)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或导致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实际控制权转移(四)适用标准(五)审核权限(六)宏观调控行业外资并购六、其他几个问题..............................(70)(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问题(二)现行有关外资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原则(三)限额以下上市公司股权变更(增资、转股等)与证监部门审核衔接问题附件:商务部近期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有关文件.....(74)一、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公告二、商务部关于委托审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公告三、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行政许可的通知四、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五、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六、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1第一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一、一般商品分销(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购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立或新开设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审核;(3)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同时,应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中,注册地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将批复同时抄送企业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4)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的,按总投资属地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二)申报材料1、新设立商业企业(1)申请书;(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9)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店铺营业面积不包括公司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及公共区域,下同);(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在地市级以下城市开设店铺,不需提供符合当地商业规划的证明文件,下同)。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下同)。2、并购境内商业企业(1)申请书;(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2(7)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8)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9)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方董事委派书;(10)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11)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12)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13)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14)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3、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1)申请表;(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4)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6)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4、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1)申请书;(2)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3)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6)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7)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8)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9)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10)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11)被投资公司的章程;(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特殊商品分销(一)汽车分销1、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汽车分销的,包括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经征求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意见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2、申报材料汽车品牌销售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总经销商:(1)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2)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3i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ii建设及配套内容: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iii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分析: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的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及构成。其中:网络建设应明确网点建设布局、规模及进度。(3)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1,下同)。其中汽车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应提供企业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4)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5)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8)工商管理部
本文标题: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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