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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九(9)员工管理办法
1五原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五原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员工的管理,保障本行及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员工队伍建设,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促进本行快速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人事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员工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的原则;(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四)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五)优化结构与团队精神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员工是指依照本办法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纳入本行董事会核定编制、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第四条本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领导聘任制、普通员工等级制及结构薪酬制。第五条本行员工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定员、定岗、定职责管理。第六条本行的办公室负责全行员工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指2导支行和总部其他部室的员工管理工作。第二章员工的条件、责权与行为规范第七条本行员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行的规章制度;(二)年满18周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三)具有良好品行,没有不良信用和不良行为记录;(四)除高管人员和中层领导外,从事业务工作的普通员工具有银行业从业经历的,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没有银行业从业经历的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法律规定和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行的规章,接受银行监管;(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完成工作任务;(三)全力为客户服务,接受客户的监督;(四)维护股东和本行的合法权益,维护本行的安全、品牌、形象和荣誉;(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职;(六)团结协作,求真务实,齐心开拓创新;(七)保守本行的商业秘密;(八)遵守纪律、公正廉明、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规范3遵守社会公德;(九)本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具备的安全、健康及其他工作条件;(二)非因违法和违反本行规章,非经规定的程序,不被解除聘任、聘用和劳动合同,不被辞退及给予其他行政和经济上的处罚;(三)依法、本行规章及劳动合同获得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和各种假期的待遇;(四)参与经营管理和民主管理;(五)对本部门和全行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批评、申诉和控告;(六)参与培训;(七)提出辞职;(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本行员工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仪表整洁大方,接待客户应主动起迎。接听电话要及时,重要的电话要做好记录;(二)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有事需提前按权限和程序经过批准,不得旷工。当班期间,不得无故离岗串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私人会客、玩游戏和干私活。当班前后,做好个人区域内的卫生清洁工作;4(三)部门专用设备应指定专人定期清洁,公共设施由办公室指定人员定期清洁,损坏和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办公室报修。禁止非本行员工使用本行的计算机及其他设备;(四)认真执行上级做出的命令和决定,认真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一般不越权越级办事。按照领导的安排落实好当天的工作计划,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工作,反对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股东、领导和公众;(六)部门间、同事间应当加强协作,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应及时沟通;不得酒后上岗。第十一条本行员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二)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将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转给自己或他人经营;(三)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或伙同他人经商办企业及参加其他违法违纪的经营活动;(四)不准为关系人办理信用贷款或超越条件办理担保贷款及其他金融业务;(五)不准利用本行的资产和名义为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六)不准利用职权超越条件为关系人承包本行和客户的工程和推销产品;5(七)不准接受客户贵重礼品;(八)不准将本行的资产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九)不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十)不准挪用或侵占本行的资金财产或由本行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税款;(十一)非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规定以外的佣金;(十二)不准违反法律和本行规定泄露本行的机密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三章录用第十二条录用员工应当遵从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的劳动法规和本行的利益。坚持双向选择、公平竞争,不录用未成年人,不歧视妇女;(二)保证员工质量。根据工作需要,坚持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方法录用;(三)降低录用成本。应当减少录用所花的时间,防止招聘不慎带来的重新招聘和录用工作后离职等录用成本。录用或聘任员工的数量应当控制在董事会批准的员工总编制和各种职级的编制限额内;(四)着眼长远发展。注意安排好员工的梯度结构,做到经历和学历、青年和中年搭配合理。第十三条录用员工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公平竞争、6择优录用的办法。其程序如下:(一)办公室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过对员工的需求预测,提出员工的增量,并制定录用政策和方案,经董事会研究后实施;(二)以办公室为主,用人部门配合,进行职位分析,提出职务说明书,并据职务说明书确定任职资格、录用内容和标准及录用甄选技术;(三)办公室进行宣传广告,并做好录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录用广告应当载明录用的职位及其资格条件、名额、申请录用需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录用须知事项;(四)求职申请人填写求职申请书;办公室根据求职申请书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五)对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笔试。考试内容根据录用人员应具备基本能力和不同的录用专业分别设置;招聘组织根据笔试结果按高于实用人员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进行面试,提出拟用备选人员。面试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知识技能、管理能力和个性偏向。(六)由办公室对拟用备选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对其品行、信用记录、资格和其他背景进行确认,并写出由调查人签字的认定材料;对于2次就业的,应当提供原使用单位的鉴定材料和审计材料;(七)办公室对经过2次筛选后确定的人员,组织进行体检,7体检的项目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八)办公室与录用人员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沟通,达成一致;(九)按照规定的职权将拟用人员名单及其资料和情况提交会议研究,确定录用人员,并由办公室向录用人员发出录取通知书。被录用的员工应按期报到,并填写有关人事表格,提交保证书、体检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学历等证书;(十)办公室负责岗前培训。第十四条申请到本行工作的员工,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拟任职位的资格和关联条件。下列人员不得录用到本行任员工:(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执行与本行业务有关的人员;(四)依法不得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应职位的人员。第十五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员工,经行长会议同意,可以简化程序和手续,或通过其他测试办法。第十六条新录用的员工由领导指定岗位进入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前两个月,以试用部门经理为主、办公室配合,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年度全面考核指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以提前转正,合格的按期转正,并与考核转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聘用制程序确定岗位;基本合格的留用察看6个月,8不合格的,或有旷工记录和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以上的,取消录用。新录用到非领导职务且无银行业从业经历的员工应当先到营业一线至少工作1年。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十七条本行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法合规、平等协商和权责相称的原则。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第十八条劳动合同以书面订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试用期限;(二)职位及其内容和工作质量要求;(三)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本行不向已经享受或按政策能够在外单位享受的员工提供相同项目的保险、住房公积金、补贴及退休退职保障。(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的终止及其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新录用的员正签订试用期合同,期限6个月。试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签订正式合同,期限最低三年。9处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员工,处于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员工,其合同期可延长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或医疗期期满。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应由员工本人与本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亲自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本行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本行拥有的合同权利和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或承担。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事项:(一)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二)订立合同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了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变化;(三)订立合同的员工不能胜任或从事合同指定岗位的工作的;(四)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合同指定的工作的;(五)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的双方未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原合同所有条款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至少30日内,合同双方应当向另一方表达是否续签的意愿。双方经协商同意续签的应予续订;10协商不一致的,本行应当对不能与本行续签合同的员工进行离任审计和脱密安排。对在财务、信贷及计算机等部门或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本行应当提前180天主动与合同的另一方协商。对未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及早履行离任审计和脱密安排。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期满的;(二)双方约定终止条件出现的;(三)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离职条件的;(四)一方的主体资格消失的;(五)双方协商一致的。第二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含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含30天)及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的;(三)违反规章和操作规程,给本行利益和形象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泄露本行秘密或为竞争者服务,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害的;(五)服务态度恶劣,经常被客户投诉,或接受客户的宴请、高档娱乐及消费,严重影响单位信誉的;11(六)利用职务便利将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转给自己或他人经营,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七)违反规定为关系人贷款、提供担保、承包本行和客户的工程及推销产品,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的;(八)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等、打架斗殴及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九)有贪污、受贿、挪用和重大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十)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十一)违反劳动合同,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害的;(十二)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上岗考试不合恪,经培训后补考仍不合格的;(十三)被处以留用察看处罚,察看期间仍不悔改的;犯有其它严重错误,不宜留本行工作的。员工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经培训和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有本条四款规定的情形,不能胜任新安排的工作的;或有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情况严重的,本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O日以书面通知被解除合同的员工。第二十五条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本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本行另行安排的工作,根据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劳动鉴定的伤残等级,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职、退休手续,或解除劳动合12同。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二)本行用非常手段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本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至少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在财务、信贷及计算机等部门或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掌握本行重要秘密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提前180天提出申请,接受离任审计和脱密安排。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经济纠纷尚未处理完结的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和批准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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