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 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达到以赛促教、以赛促做、以赛促学、以赛促改的目的,从而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促进学风建设,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提高学校办学质量,扩大学校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是指由学校和市级及以上政府主管单位举办的针对某一领域的高职院校学生技能比赛活动(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化类、文娱类、体育类比赛)。学校鼓励提倡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各项竞赛,严格限制非政府组织的竞赛。第二章竞赛级别及类型第三条技能竞赛级别分为校级技能竞赛、市级技能竞赛、国家级技能竞赛三个级别。(一)校级技能竞赛是指各系(部)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各类全校性学生技能竞赛,一般在每年的9月底至次年的1月内进行。(二)市级竞赛是由重庆市教委、市人社局和市级相关政府部门或全国性竞赛分赛区组织的面向全市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三)国家级技能竞赛是指由国家教育部、人社部等部委直接主办,面向全国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第四条学校重点支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市级及以上的技能竞赛项目,如重庆市教委组织的全市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等。第五条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组织的技能竞赛由各系(部)向教务处申报审批。第三章竞赛组织与管理第六条教务处负责校级及以上学生技能竞赛工作的审批和管理。第七条承办竞赛的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选拔或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学校组织的校级及以上学生技能竞赛活动。(二)受学校委托作为承办部门或作为组织部门负责制定校级及以上学生技能竞赛实施细则。(三)受学校委托负责承办或组织校级学生技能竞赛活动。(四)负责确定赛前集中培训的指导教师,督促和指导教师开展赛前培训工作。(五)负责本部门学生技能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第八条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教务处根据技能竞赛文件要求,按照学校专业分布情况,协商确定竞赛承办部门,并协助其选拔竞赛选手和制定竞赛培训实施细则。在经费预算方案报教务处批准后,承办部门组织与实施培训活动、指导学生参加竞赛等工作。外出参赛时视比赛要求原则上各项目组只能外派领队或指导教师1-2人。第九条校级技能竞赛由承办部门具体实施。校级技能竞赛由承办部门向教务处提出竞赛项目申请,同时制定竞赛实施方案,经审批同意后予以实施。第四章竞赛经费与培训管理第十条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学生技能竞赛,该经费由教务处与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各竞赛项目教师和学生差旅费参照学校相关经费报销管理办法,参赛报名费参照竞赛主办单位竞赛通知列支;竞赛准备过程中涉及的设备增添及耗材费、图书购置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审批后采购,增添设备及耗材按规定纳入学校资产,购买图书实行图书馆入库后借还。第十一条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活动,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的原则,严格管理经费使用。学校鼓励竞赛承办单位多方筹措经费,争取企事业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第十二条参加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的学生赛前集训和比赛期间,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课时补助,比赛期间指导教师按学校有关财务报销规定的报销差旅费;校级竞赛无课时补助,原则上校级竞赛项目由学校按每个项目1500元进行包干资助(提供校级竞赛组织方案及经费使用清单)。第十三条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原则上均需对参赛队员进行集中培训,由承办部门制定培训方案(含经费预算),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参加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的指导教师人数,根据竞赛规程确定,赛前集训时间原则上不能低于相应竞赛级别项目工作量,赛前集中培训原则上应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第十五条参加市级以上技能竞赛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参赛的获奖情况,按相关规定给学生加学分;参加过校级竞赛的学生可获得0.5学分。第五章指导教师竞赛工作量计算第十六条指导教师应本着提升自身能力和奉献教育事业的精神,全力参与技能竞赛的指导工作。凡按规定组建专项集训小组,按计划实施训练并完成所有训练内容,集训结束后竞赛成绩经学校核定后,可根据参赛规格、项目、难度和获奖等情况核算该竞赛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第十七条学校对已进行集中培训的市级及以上竞赛,按竞赛项目(不是参赛组数,也不是指导教师人数)计算指导教师工作量,具体标准为:国家级按50学时/项计算;市级按50学时/项计算,指导教师学时标准为45元/学时。每个竞赛项目的总课时费计算方式如下:项目总课时费=规定学时数×获奖系数×学时标准备注:各获奖项目只能选取小组最高获奖系数以计算课时费,不得多次或重复计算。获奖系数表竞赛级别竞赛获奖等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及参与奖国家级政府组织的竞赛项目21.61.41省(市)级政府组织和全国性行业企业组织的竞赛项目1.41.21.10.8备注: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赛、教育部公布的竞赛项目及各部委组织的竞赛纳入国家级政府组织竞赛项目。第十八条以学生作品参展方式参加的竞赛项目、省(直辖市)级行业企业组织的竞赛项目指导教师竞赛工作量不按上述方式计算总课时费,以学生作品参展方式参加的竞赛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报批工作量,省(直辖市)级行业企业组织的竞赛项目按每个竞赛项目给予1000元经费支持。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竞赛项目承办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技能竞赛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第二十条学校其它各级各类竞赛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71199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