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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0年第28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有效投入,预防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专门用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置和更新、改善施工安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费用。第四条各州、市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工作。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安全措施费用费率(以下简称公布的费率)确定安全措施费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拦标价时,应当按照公布的费率,将安全措施费用编入拦标价并单列。第六条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明确安全措施费用计取、使用等相关要求。第七条投标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等,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且报价不得低于公布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中明确的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不得低于公布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施工合同备案机关在合同备案时,应当严格审查安全措施费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之前,将合同中明确的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一次性存入工程所在地安全措施费用专户,在与施工单位办理安全措施费用决算之前,不得擅自动用。安全措施费用是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必要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缓支安全措施费用。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时,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审查安全措施费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存入专户。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安全措施费用有效投入,在项目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及相关凭证备查。第十二条安全措施费用原则上按照开工阶段40%、合同工程量过半阶段40%、竣工阶段20%定额拨付。开工阶段,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使用计划,完善开工安全前提条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建设单位批准拨付。合同工程量过半阶段,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会同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对照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检查实体确认,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批准拨付。未按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实施的部分,或实施的质量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的作相应扣减。竣工阶段,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完成情况报告,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评定合格,建设单位批准拨付。剩余的款项及利息建设单位收回。第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投入、使用安全措施费用。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签认。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未落实的,总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十四条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规定,以及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以及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拨付安全措施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拨付条件,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拨付,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第十六条超出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保障生产安全所需的其他措施费用,在施工合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当自行承担。第十七条非招投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报价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进行投标报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第三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宜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相关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第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第五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第六条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条件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107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03]668号)及其相关配套的计价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工程量清单误差、遗漏项目的修正:1、招标人若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误差或有遗漏项目的,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对工程量清单作修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由此影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作随意调整,投标人若对工程量清单有疑问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由招标人视情况作出书面回复。第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后采用综合单价形式进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形式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企业成本价。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报价作出相应综合单价报价分析,报价分析应包含投标报价清单中各项报价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利润等费用,以及人工、材料、机械等用量的分析。该报价分析中的内容应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内容一致,并应作为投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判定分析。第八条本办法中的商务部分评审(见附件一)分为综合评估打分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部分评审(见附件二)按技术复杂程度分为工程技术相对复杂、施工技术要求相对较高和工程技术相对简单、施工技术要求一般的两种评审办法。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情况选择组合后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九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采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工程应当实行履约担保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云南省建设厅文件《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履约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建建[2001]859号文)规定,明确履约担保金和支付担保金的数额、形式。采用现金担保的,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招标工程拦标价与中标总价之差。第十条为控制投资和防止投标人串通抬高标价,招标人可以编制拦标价作为最高限价,其中:采用综合评估打分法的工程可以也可以不编制拦标价,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应当编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应当编制拦标价。拦标价应在开标前15天公布。若投标人对拦标价有异议,可在开标前10天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根据投标人的书面异议对拦标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公布。若由于招标人对拦标价的复核影响开标时间的,招标人应重新公布新开标的时间。拦标价的编制应依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和设计图纸,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107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03]668号)及其相关配套的计价文件的规定,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其中主要材料应明确单价来源依据、产地或厂家),综合考虑投资、通常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工期和质量要求、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合同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合理确定的全费用价格。拦标价的计算公式为:J=P+C+Q+F+S+X式中:J为拦标价;P为分部分项工程费;C为措施项目费;Q为其他项目费;F为规费;S为税金;X为风险费。〔X=(P+C)×f,其中:f为招标人确定的风险系数,最低不得小于1%,跨年度的工程不得小于3%〕。拦标价应当附有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用于说明设定拦标价所依据的主要施工方法、技术措施及机械设备配置等内容。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拦标价,开标后拦标价编制的全套资料应交招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案。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1]第12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的一般程序为:(一)评标准备;(二)初步评审;(三)详细评审、评分;(四)提交评标报告。第十二条招标人可视情况在开标后组织清标工作,参与清标工作的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并遵守评标的相关规定,具体人员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清标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承担评标的准备和协助进行初步评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供评标使用的各种表格;(二)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并列出投标文件在符合性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三)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并列出投标文件在响应性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四)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并修正所有的算术计算错误;(五)列出过高或者过低的投标价格;(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协助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询标和澄清。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也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清标工作应记录,并存档备查。清标的结果应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时应对每一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作检查,若存在算术错误的,应要求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1]第12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算术修正。投标人拒绝对存在算术错误按规定进行修正的,该投标书应由评标委员会按无效投标书处理。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时应认真审查
本文标题: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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