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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网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改革试点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国家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厅或局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财政部门为同级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人民政府批准或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同级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第五条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系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通知,代理银行根据支付通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通知,代理银行根据支付通知,在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第七条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第八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别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向二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第九条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第十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规定程序和项目进度支付的原则。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一节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第十一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办理预留印鉴手续。第十二条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银行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一),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第十三条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所属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申请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第十四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第十五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并由财政部门通知一级预算单位。第十六条预算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开户通知书,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基层预算单位和一级预算单位分别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二)和《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三)。《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二份,一级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同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各一份;《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三份,基层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一级预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各一份。预算外资金专户印鉴按现行办法管理。第十七条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第十八条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严禁预算单位多头开户。第十九条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第二十条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精品资料网33第二十一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第二十二条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将支付的财政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第二十三条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另文下达。精品资料网37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超过一定额度(省级为5000万元,地市级为1000万元,县级为100万元,下同),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超过一定额度(额度数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帐、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第二十七条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第二十八条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财政部门有关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精品资料网43第二十九条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记录、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第三十条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户,并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支付通知,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精品资料网47第三十二条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第三十三条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第三十四条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精品资料网51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第三十六条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第三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总账册,分别按预算科目类、款、项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第三十八条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第三十九条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预算资金的支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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