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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4年12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9月21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及立案通知1、立案2004年11月8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代表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2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4年12月28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2、立案通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环氧氯丙烷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驻中国大使馆。2004年12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二)初步调查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1)登记应诉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俄罗斯考斯迪克封闭式股份公司、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韩3国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日本大曹株式会社、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及其关联贸易公司香港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美国瑞瑟陆森公司,国内进口商满洲里万国化工塑料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2005年1月24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给予了公司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7家公司的答卷,分别为:俄罗斯考斯迪克封闭式股份公司、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韩国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日本大曹株式会社和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瑞瑟陆森公司没有提交答卷。(3)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调查期内,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覆铜板材料分会就环氧氯丙烷反倾销立案调查可能会对覆铜板行业造成的影响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材料,请求调查机关在对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对下游生产企业的影响予以关注。2005年6月21日和2006年4月5日,应诉企业日本大曹株式会社及其代理人拜会了调查机关;2005年6月30日和2006年2月17日应诉企业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代理人分别拜会了调查机关。各应4诉企业向调查机关陈述了对本案的意见。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公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有:俄罗斯考斯迪克封闭式公司、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韩国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日本大曹株式会社、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和美国瑞瑟陆森公司等8家国外生产者;出口商为中国香港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1家;国内进口商为广州宏昌电子材料工业有限公司、大连齐化化工有限公司、满洲里万国化工塑料有限公司、江苏三木集团公司和黄山市徽州恒远化工有限公司,以及部分下游用户代表中国化工学会涂料涂装专业委员会等6家,共计15家。(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2005年1月20日,调查机关成立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2005年1月20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和经批准延期递交问卷答卷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14份,其中: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2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5卷答卷9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3份。此后部分利害关系方对各自递交的调查问卷答卷又进行了补充。(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接收书面材料2005年1月20日,调查机关听取了本案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本案申请人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及其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陈述了本案的申请理由及意见。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意见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2005年5月25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对本案的抗辩意见;2005年6月21日和7月4日,日本大曹株式会社的代表及代理人,以及国内部分进口商和下游用户的代表及代理人分别拜会了调查机关,各自陈述了对本案的意见。(三)初步裁定及公告2005年9月21日,调查机关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步裁定结果,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2005年9月2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国家被调查产品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对应的现金保证金。(四)发布延期公告2005年12月21日,调查机关发布延期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6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6年6月28日。(五)初裁后的继续调查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1)初裁后接受书面评论和相关材料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事实,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各答卷公司对初步裁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2)赴国内企业调查2005年10月17日—20日,调查机关派出调查小组赴本案国内申请企业齐鲁股份公司和天津化工厂实地了解了环氧氯丙烷产品的生产工艺、成本、销售等有关情况。(3)实地核查为进一步核实各答卷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案实地核查小组,于2005年11月28日—12月26日对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及其关联贸易商香港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俄罗斯考斯迪克封闭式股份公司、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7责任公司、韩国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日本大曹株式会社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4)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应诉答卷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其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事实,并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最终裁定时,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依法予以了考虑。2、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1)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本案初步裁定公告之日起的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了美国陶氏化学公司代理人对本案初裁决定的书面评论。此后申请人的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对被诉方评论的评论意见。(2)实地核查2005年10月下旬和11月上旬,调查机关分别对天津渤海化工8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和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以及利害关系方对初裁的相关评论进行了认真核对和调查,并接收了相关证据材料。(3)召开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2005年12月6日,应环氧氯丙烷下游企业的申请,调查机关召开了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案的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环氧氯丙烷其他生产企业、环氧氯丙烷部分进口商和部分下游企业代表及其代理人,以及相关的行业协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并对环氧氯丙烷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和意见。调查机关认真听取了上下游企业的意见,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4)终裁前的信息披露本案终裁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产业损害调查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答卷、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评估,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二、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9调查范围: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被调查产品名称:环氧氯丙烷,又名1-氯-2,3-环氧丙烷、表氯醇(英文名为Epichlorohydrin,简称ECH)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03000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分子式:C3H5OCl化学结构式:OCH2─CH─CH2Cl物理化学特征:环氧氯丙烷在常温下是一种透明、有刺激性气味的低粘度、易挥发、不稳定的无色油状液体,其相对分子质量为92.53,熔点-25.6℃,沸点117.9℃,相对密度1.1812(20/4℃),闪点33℃,可混溶于乙醇、乙醚、氯仿、三氯乙烯等。环氧氯丙烷在水中的溶解度为6.58%(20℃),与水共沸于88℃,所含水的质量分数为28%。由于其分子结构中具有不对称C原子,一般以含有等量左旋和右旋结构的外消旋混和物形式存在。主要用途:环氧氯丙烷主要用于生产环氧树脂,还可用于生产合成甘油、硝化甘油炸药、玻璃钢、电绝缘品、表面活性剂、医药、农药、涂料、胶料、离子交换树脂、增塑剂、(缩水)甘油衍生物、氯醇橡胶等多种产品。此外,环氧氯丙烷还用作纤维素酯、树脂、纤维素醚的溶剂。三、中国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10(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环氧氯丙烷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1.物理和化学特性国内生产的环氧氯丙烷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相同,而且分子式、化学结构式和分子量等没有区别。2.产品用途及可替代性国内生产的环氧氯丙烷与被调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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