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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开、有序的供应商良性竞争平台,规范供应商管理,促进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加强供应商产品质量及履约表现与招标采购的动态联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管理对象是指参与公司招标活动的投标人,以及为公司提供物资、服务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在参与公司招标采购活动以及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在投标响应、产品制造、发货运输、交货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环节发生的有关诚信、交货、质量等方面的问题。第四条本办法对供应商的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供电单位的供应商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物资管理部是公司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对供应商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二)负责收集公司有关部门及各供电单位反馈的供应商信息,并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在招标采购中执行;(三)负责对供应商的有关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四)负责组织对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与评估;(五)负责对供应商不合格产品召回进行监督;(六)负责公司供应商信息化管理。第七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提供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信息和评价。第八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提供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非计划停运信息,依据资产性质由公司相关部门提供重大缺陷的评价。第九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供应商的售后服务产品安装调试情况进行评价。第十条监造、检测单位负责对供应商产品的制造和抽样检测情况进行评价。第十一条各供电单位物资管理处的职责是:(一)负责收集、汇总物资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定期上报公司物资管理部;(二)负责收集、汇总项目主管部门/物资需求单位/生产单位对合同履约的有关情况反映,上报公司物资管理部;(三)其他与供应商管理有关的工作。以上第七至第十一条中的各部门、单位提供对供应商的信息和评价应定性到位、定量准确。第三章供应商不良行为分类第十二条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电网或设备事故(事件)、故障、非计划停电、计划停电,或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不良供电服务事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给电网建设、电网运行、公司经营管理和优质服务造成的影响程度和经济损失进行定性,并依次列为供应商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较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第十三条特别严重不良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一、在招标投标环节(一)供应商在投标时,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二)供应商在招投标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三)供应商在投标中存在串标、围标行为,或恶意以远低于成本价投标,扰乱招标采购秩序的。二、在生产制造环节(一)供应商未经业主单位许可,擅自转包、分包合同货物,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二)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更换或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及偷工减料,降低产品性能或功能,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三)供应商产品被国家有关部门或公司系统抽检认定为不合格,12个月内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的。(四)智能电能表等计量装置在监造或生产现场巡查中发现供应商生产工艺或元器件等质量不满足要求,12个月内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的。三、在入网运行环节(一)产品因质量原因给电网安全运行造成特别重大影响,依据公司《电力事故调查规程》确定为一至四级电网、设备事件,或者造成一至六级人身事件的。(二)智能电能表等计量装置因产品质量原因给公司经营和优质服务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在运行中发生四类质量问题的,或12个月内一类质量问题累计5次及以上的(智能电能表质量问题分类见附表)。四、其他经公司认定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的,如供应商有违法、违规活动或不良经济活动记录,被国家有关部门给予刑罚或行政处罚等情况。第十四条严重不良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不良行为:一、在招标投标环节(一)供应商在投标时,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发生1次的。(二)供应商资质业绩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但未及时做出说明,对中标结果公平性造成影响的。(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或供应商签约后不履行合同,需要重新采购或重新确定中标人的。二、在生产制造环节(一)供应商未经业主单位许可,擅自转包、分包合同货物,发生1次的。(二)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更换或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及偷工减料,降低产品性能或功能,发生1次的。(三)供应商产品被国家有关部门或公司系统抽检认定为不合格,12个月内累计发生2次的。(四)智能电能表等计量装置在监造或生产现场巡查中发现供应商生产工艺或元器件等质量不满足要求,12个月内累计发生2次的。三、在交货验收环节(一)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12个月内累计对3个及以上项目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二)智能电能表等计量装置在交货验收中发生四类质量问题的。四、在入网运行环节(一)产品因质量原因给电网安全运行造成重大影响,依据公司《电力事故调查规程》确定为五、六级电网、设备事件,或者造成七、八级人身事件的。(二)输电线路装置性材料因质量原因造成倒塔、断线,或给电网安全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三)智能电能表等计量装置因产品质量原因给公司经营管理和优质服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在运行中发生三类质量问题,或12个月内一类质量问题累计达3次的。五、其他经公司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的。第十五条较严重不良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严重不良行为:一、在生产制造环节(一)供应商产品被国家有关部门或公司系统抽检认定为不合格的。(二)供应商产品质量管理存在漏洞,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三)供应商不配合监造、抽检工作,或对监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积极,12个月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四)智能电能表等计量装置在监造或生产现场巡查中发现供应商生产工艺或元器件等质量不满足要求的。二、在交货验收环节(一)供应商在设备运输中,保护措施不完善,在产品运抵现场后,发现产品有损伤,经处理后满足质量要求,但对工程进度造成较大影响的。(二)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12个月内累计对2个项目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三)智能电能表等计量装置在交货验收中发生三类质量问题的。三、在安装调试环节(一)在供应商交货后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工程进度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因产品质量原因在试验、调试、试运行期间发生短路、击穿、烧毁等问题,造成较大损失的。(二)供应商安装调试现场服务人员到位不及时,或技术指导不到位,对工程质量或进度造成较大影响的。四、在入网运行环节(一)产品因质量原因给电网安全运行造成较大影响,依据公司《电力事故调查程序》确定为七级电网、设备事件的。(二)输电线路装置性材料因产品质量原因给电网安全运行造成较大影响的。(三)智能电能表等计量装置因产品质量原因给公司经营管理和优质服务造成较大影响的,或在运行中12个月内累计发生一类质量问题2次的。(四)因供应商售后服务不到位或者服务质量不良,12个月内累计被投诉3次及以上的。五、其他经公司认定为较严重不良行为的。第十六条一般不良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不良行为一、在生产制造环节供应商不配合监造、抽检工作,或对监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积极的。二、在交货验收节(一)供应商在设备运输中,保护措施不完善,在产品运抵现场后,发现产品有损伤,经处理后满足质量要求,但对工程进度造成一定影响的。(二)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对1个项目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三、在安装调试环节(一)供应商交货后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工程进度造成一定影响的。(二)供应商安装调试现场服务人员到位不及时,或技术指导不到位,对工程质量或进度造成一定影响的。四、在入网运行环节(一)产品因质量原因给电网安全运行造成一定影响,依据公司《电力事故调查程序》确定为八级电网、设备事件的。(二)智能电能表等计量装置因产品质量原因给公司经营管理和优质服务造成一定影响的,或在运行中发生一类质量问题的。(三)因供应商售后服务不到位或者服务质量不良,被项目单位投诉的。(五)其他经公司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的。第四章处理措施第十七条处理措施主要包括限制授标、暂停授标、扣减评标分值。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措施不代替合同约定中对供应商违约的责任追究。一、限制授标是指在公司批次招标中,停止对供应商在部分项目单位全部或部分标包的授标。二、暂停授标是指在公司批次招标中,停止对供应商在所有项目单位全部或部分标包的授标。三、扣减评标分值是指在公司批次招标的评标中,对供应商所投全部或部分标包的评标得分进行扣减。第十八条处罚的具体运用一、对存在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取消其十二个月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待其整改完毕且经公司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授标限制。并在解除处理之后的第一个批次招标中,在其不良行为所涉及的项目单位相应物资类别标包中,扣减其评标得分2分。二、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取消其三个批次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待其整改完毕且经公司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授标限制。并在解除处理之后的第一个批次招标中,在其不良行为所涉及的项目单位相应物资类别标包中,扣减其评标得分2分。三、对存在较严重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取消其二个批次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待其整改完毕且经公司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并在解除处理之后的第一个批次招标中,在其不良行为所涉及的项目单位相应物资类别标包中,扣减其评标得分2分。四、对存在一般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取消其一个批次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待其整改完毕且经公司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并在解除处理之后的第一个批次招标中,在其不良行为所涉及的项目单位相应物资类别标包中,扣减其评标得分2分。五、对于供应商产品在安装或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在原因未查明前,应先进行暂停授标处理。待原因查明后,若非供应商原因,应立即解除对供应商的处理。若为供应商原因,按本规定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六、供应商发生的不良行为所涉及的产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公司批准可酌情处理:(一)若某类产品的供应商数量少,不能达到充分竞争的,对供应商该类产品的授标限制可从轻处理。但若其存在的问题,如工艺控制等原因对其生产的其他产品质量也造成一定影响的,应按本规定对其生产的其他产品进行处理。(二)在特定时期相关产品市场供应能力不能满足公司招标采购需要,且供应商不良行为是非质量问题的,可适当从轻进行处理。(三)对于首台首套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技术创新类产品,不纳入本办法考核范围。第十九条信息报送与处理一、信息报送公司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各供电单位应于每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物资管理部提供当月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对于供应商产品在安装、调试、运行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在48小时内向公司物资管理部反馈。二、处理意见审批(一)公司物资管理部每月根据收集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及核实情况,提出对供应商的处理建议并实施。(二)供应商解除授标限制后对其评标分值进行相应扣减,在招标中应用。(三)在每批次集中招标评标期间,如供应商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由公司物资管理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向公司有关领导进行汇报。第二十条供应商整改一、供应商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对于产品质量问题,供应商须对出现问题的产品进行处理,对同类产品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并经公司验收合格。对于经确认属于批量质量故障或存在批量质量隐患的同型号、同批次产品,供应商应全部免费召回,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三、对于交货、服务、诚信等问题,供应商应制定整改措施,并向公司物资管理部书面承诺不再发生类似问题。第二十一条工作流程一、各单位物资管理处收集、汇总本单位供应商不良行为相关信息,报送公司物资管理部。二、公司物资管理部收集汇总各单位上报及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
本文标题: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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