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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险第二章公司保险制度管理一、失业保险(一)何为失业保险?1.充分就业与失业所谓充分就业,是指在既定的工资水平上,愿意工作的人,都能够得到工作机会,而且在既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的工作量饱满。反之,则为失业。失业作为一种经济现象,与社会制度无关,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不可避免的产物。2.失业保险所谓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失业保险的核心内容是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失业这一劳动风险,使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这种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保障生活,二是促进就业。正因这两大功能,人们又称其为失业现象的“减震器”和“安全网”。关于失业保险的性质和特点,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第一,失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不同于社会保障的其他部分。例如,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就不同于社会救济金。失业保险的对象是有劳动能力但一时失去了工作的劳动者,而社会救济的主要对象是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以及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者。得到社会救济并不要以事先尽义务、缴费为前提条件,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者必须以事先参加保险、缴纳保险费为条件。社会救济可以是一次性的、短期的或长期的,而失业救济领取一般以一段时间为期限。失业保险实际上是劳动者劳动的积累,是按劳分配在一定程度上的延续,而社会救济则与劳动无关。第二,失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不同于商业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如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和福利性的特点,不以盈利为目的。以货币资金为提供物质帮助的主要形式,具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功能。拿强制性说,凡法定范围内的企业员工都属保险对象,都得按规定缴纳保费。拿互济性说,失业保险的收入和支出要在失业率高低的不同企业间和不同时期间实行统筹,互助互济。从福利性说,失业保险绝不以赚钱营利为目的,而以保障失业工人基本生活为目的。所有这些,社会保险的其他险种如养老险、生育险、疾病险、死亡遗属险、工伤险等等,也同样如此。第三,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子系统,不同于工伤、养老、疾病、生育、死亡等其他保险项目。工伤、养老、疾病、生育、死亡等保险项目的保险对象是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而失业保险的对象是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这部分人一旦有工作机会,将脱离失业状态。因此,失业保险尽管其直接目的是保障生活,但制度的设立要有利于促进劳动者重新就业,为此失业保险待遇不可能如同养老保险或工伤保险那样长期给予。而且,在待遇资格上要进行甄别,只有那些非自愿失业者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功能,二是促进就业的功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劳动力流动,为产业结构调整创造条件。如果没有失业保险,传统劳动就业制度的改变将难以起步,劳动力也就无法在各行各业合理流动。一旦有了失业保险制度,一方面员工在失业期间能得到经济援助;另一方面失业保险的待遇水平、领取资格、领取期限、等待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又会积极促使劳动者寻找工作,接受工作,促进劳动力向短缺部门流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可以积极大胆地释放多余的劳动力,消除隐性失业,提高效率,降低工资成本。政府可以大胆地推进劳动制度改革,实行全员优化劳动组合,并真正将破产付诸实施,淘汰落后企业和落后产业,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用如何改进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并提高其使用效率,是目前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一大问题。失业保险资金的来源有: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和国家财政补贴。可见,失业保险资金主要由企业和国家两方负担。有的把职工个人也列为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对象,变原来的两方负担为企业、国家、个人三方负担。这种做法在增加失业保障资金来源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提高了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但目前失业保险资金的筹集仍存在一定的困难,许多企业不理解失业保险制度,认为失业保险是“一平二调”、“劫富济贫”。并以各种方式拖欠、抵制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出现了类似少报员工人数或工资总额等“失业保险漏税行为”。这些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当事人认识上存在偏差,另一方面也与目前采取的统一费率制不无关系。失业保险金的缴纳费率由政府统一规定,无法体现企业失业率和其保险费缴纳之间的关系。对效益好失业率低的企业来说,因其只有很少甚至没有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所以这些企业常常把缴纳保险费看做是对效益差失业率高的企业的无偿补贴,使得这些企业不愿参加统筹失业保险,即使参加了也抵制、拖欠保险费。而反观效益差、失业率高的企业,统一费率无疑助长其懒惰与依赖思想。改变这一现状,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不失为一种好办法。目前,在一些国家这种做法已得到实施。其具体措施是,政府根据各行业的情况,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低的费率来征收。这种作法,一方面可以改变现在“鞭打快牛”的局面,另一方面也使失业率高的行业,放弃依赖思想,努力挖掘自身潜力,减少失业。保险基金运用问题实际上包括两方面问题。一是失业保险基金能否用作培训费用。我们知道,失业保险不仅有保障功能,还有促进就业功能。国外的经验也说明,这两方面的功能应当有机结合起来。既然如此,失业保险金一部分用作转业培训是理所当然,完全必要的。培训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为技能培训,如厨师、点心师、电工、驾驶员等社会上需要的多种人才,另一个层次是新成长的劳动力,在就业前进行就业法规、劳动制度等教育,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此外,还有生产自救性培训,主要是那些年龄偏大、文化素质较差的人员,这些人就业较难,列为就业难点。为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我国目前由政府下达指标并负责安置,从待业保险金中拨一部分资金给这些人员组织生产自救,这些资金暂时也不回收。从各地实施情况看,失业保险资金一部分用作促进就业是完全应当的。但是,也应看到,我国失业保险目前尚处于初创阶段,失业保险主要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而失业风险的波动较大,失业率时高时低,难以预料。因此,在失业保险基金积累比较少的情况下,不宜把失业保险基金过多用作培训费用。保险基金运用的第二方面问题是基金要不要在运用中“增殖”的问题。能够“增殖”当然是好事,问题是失业保险属短期待遇,从长远看这项基金的储备量不会很大,而失业风险的波动性决定了这项基金随时随地都可能动用。因此,这项资金不宜作投资或购长期债券。只应强调保值,如购买短期债券,进行保值储蓄等,而不应强调增殖。这是和养老保险金不同的地方。养老保险费从收入到支出有一个很大的时间差,故可强调在运用中增殖,而待业保险金从收入到支出的时间差很小,故不宜过分强调增殖。(三)国外失业保险制度概况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全球共有38个国家实行了失业保险或类似办法,各国现行的大多数失业保障制度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建立的。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像中国、俄罗斯、东欧一些国家也陆续建立起了失业保险制度。失业救济制度主要实行于工业化国家,因为这些国家劳工市场的组织程度很高,为这种保障提供了可行的基础。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介绍一下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1.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提供失业保险资金的方法,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提供资金的方法相同,即按一定手续缴纳保险费,保险费率则为所挣工资的一定百分比。许多国家的政府还给予失业补贴,特别是补贴长期的救济金,例如长达26~52周的救济金。在几项社会保险合并征收保险费的国家,失业保险可能不单独征收保险费。许多国家的失业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平均负担,有些国家的保险费则全部由雇主负担。但是,政府给予强制性的和自愿性的两种失业保险的补贴,数量可能非常之大。在某些情况下,竟高达失业保险开支总额的2/3。上面提到的根据经济情况给予失业补助的办法,其资金完全从政府财政收入中拨款提供,雇主或雇员都不直接缴纳保险费。2.失业保险范围上述实行强制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约有半数国家的保险范围包括大多数受雇人员,而不管其所在产业的类别。其他国家的保险范围,则以工商业职工为限。少数国家的保险范围,不包括收入高于一定数量薪金的雇员。有些国家对临时工和季节工的失业保险另有专门规定。有几个国家还分别实行特种职业的失业保险制度,如对建筑业工人、码头工人、铁路员工和海员的失业保险,另有单行办法。自愿保险制度限于产业工会已经建立了失业基金的,因而其保险范围的大小要看这些产业的工会组织的情况而定。参加失业保险基金会通常对产业工会的会员是强制性的(工会会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基金),并且吸收非工会会员的员工自愿参加。丹麦和瑞典的自愿保险制度,现在约包括全部雇员的2/3。这两个国家未参加保险的工人,如刚从学校出来的毕业生和独立劳动者,失业时可领取政府补贴的救济金。3.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从对各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调查表明,大约有30个国家实行了强制性的失业保险,保险范围都相当广泛。丹麦、瑞典和芬兰这三个国家,都建立了单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但都不是强制性的,也不由政府管理而是由工会自愿建立的失业基金会管理,不过这些基金会都从政府那里得到大量补贴。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澳大利亚、匈牙利、新西兰和前南斯拉夫,失业救济金只限于发给符合经济情况或收入调查规定的救济条件的失业者。在德国,实行双重性的失业保险制度,即既有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也有由政府供给资金的、以经济情况调查为依据的失业补助制度。除按等级发给失业救济金的上述各种制度外,若干国家仅发给一次性的失业救济金,由有关政府机构或雇主支付。此外,还有一些国家规定雇主应给被解雇的工人支付一次性的解雇费4.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工人要取得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权利,必须具备某些条件。首先,他的失业必须是非自愿性的失业,通常还要求他缴够一定期限的保险费,或达到受保工作的一定工龄。这个条件可以保证失业者确系劳动力队伍中的一名正规成员,并因失业而丧失其工资收入。大多数国家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合格期限,为失业开始前的一年内已保险6个月。但愈来愈多的工业化国家对于新近的中学或大学毕业又不能很快找到工作者,另有特殊照顾。这些人即使没有工作经历,也可领取失业救济金。这些特别规定,缓和了学校过渡到工作岗位的紧张状况,在经济衰退时期尤其如此。大多数国家规定,如果失业者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职业介绍所介绍的适当工作,则将暂时或长期停止发给他救济金。其理由是失业者既然无理拒绝介绍的工作,说明他的失业不能再视为非自愿性的失业,在客观上显然是自愿失业的。所有国家都已明确规定,按这种方式取消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资格,给失业者介绍的工作必须是“适合”该工人的工作。但所谓“适合的工作”的定义,各国的规定差别很大。鉴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我们在介绍各国情况时,没有提出“工作适合性”的统一标准。一般说来,工作适合性的标准包括所介绍工作的工资和以前收入相比较的高低关系;所介绍的工作的地点与失业者住家地点之间的距离;所介绍的工作与失业者以前的职业关系、工作能力以及职业训练之间的关系;所介绍的工作可能有危险性或有碍健康的程度等方面。失业者可能完全具备领取救济金的所有条件,但有时由于其他原因,还是暂时或长期被取消享受资格。一种理由是和他是怎样失业的这一问题有关。如果查明他“无正当理由”而自愿离职,由于“行为不端”而被解雇,或因在一定程度上介入劳动争议而导致停工造成自己失业,在这种情况下,几乎所有国家的失业救济制度都规定取消这些失业者享受救济金的权利。取消资格的有效期限,国与国之间很不相同,少的不过几周,有的永远取消其领取资格。5.管理机构失业保险制度可以由政府部门管理,或授权自治性的机构管理。这些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受保人、雇主和政府三方的代表进行。丹麦、芬兰和瑞典的失业救济基金,是在政府监督下由工会负责管理;比利时和法国的失业救济基金,则由工会和资方联合委员会共同管理。失业保险和安置就业两种业务,经常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前面已经提到,这种联系可以保证失业救济金只支付给确实已在职业介绍所登记的失业工人。同时,这种联系还可通过救济金的支付,鼓励失业者及时登记并定期汇报,从而提
本文标题:公司保险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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