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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降低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第三条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有外汇经营结算的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的业务。第四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第五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实际经营业务为依托,以锁定汇率的方式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和防范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第六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国有大型银行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七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每笔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外币收(付)款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公司全称名义遵从银行规定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允许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第九条公司需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第三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第十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需由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一条在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年度计划内,不超过公司年度预计外销收入60%的具体交易方案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超过公司年度预计外销收入60%以上的具体交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批。第十二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由子公司董事会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组织实施。第四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建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行使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职责,董事长或由其授权总经理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国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审计部部长、财务部部长和国贸部部长。第十四条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的职责为:1、全面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监督管理。2、制定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和其他各项配套的具体规章制度。3、听取具体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审议远期结售汇具体交易方案,并按审批权限报批。4、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经办部门,受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领导,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等事项。第十六条审计部负责审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第十七条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操作流程:1、公司财务部日常做好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并将银行每天发布的远期结售汇汇率发送国贸部。2、国贸部以财务部提供的远期汇率作为出口业务报价依据,并根据客户订单情况及时谨慎做出外币回款预测。3、公司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和国贸部提供的外币汇款预测,拟定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和银行的报价信息报送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4、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对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进行审核,按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并对银行报价信息进行比价,确定合作银行。5、公司财务部门按照上述流程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向合作银行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确认,签订协议。6、公司财务部应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每月向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7、公司审计部应每月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报送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第五章信息保密第十八条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有关的信息。第十九条公司远期结售汇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第二十条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及时与银行进行结算,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财务部内部业务分工严格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进行。第二十一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由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或董事会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第二十二条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潜亏损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由公司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第七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时,除需通过其内部审批流程外,每一笔业务还需报经母公司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接受母公司审计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会议记录、远期结售汇交易记录及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本文标题:利尔化学: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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