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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就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核实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核实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到2013年12月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全面完成核实工作,实现在行内业务系统中标识、查询、统计核实结果,依法对存款人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开立的虚假银行账户、假名银行账户、匿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依法中止为身份不明的存款人提供服务。(二)核实原则。1.主动稳妥。银行应采取内紧外松、先易后难、先内后外的方式主动稳妥开展核实工作,积极采取一切措施核实存款人身份信息。增强服务意识,将客户服务寓于核实工作当中,正确处理核实工作与客户服务、日常工作的关系,尽一切可能减少核实工作对存款人及其业务办理的影响。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加强社会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公众对核实工作的认知度,及时妥善处理核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和不良社会反应。2.依法合规。核实工作以法规制度为依据,银行对虚假银行账户、假名银行账户、匿名银行账户及存款人身份不明银行账户的处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规制度的规定进行,切实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二、明确核实工作任务(三)核实范围。1.2007年6月30日(含)以前开立且尚未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查,或未向公安等身份证件发证部门核实,或未经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鉴别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2.2007年6月30日以后开立,且开户证明文件为非居民身份证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上述身份信息统称为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包括目前尚未销户的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个人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个人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个人人民币通知存款账户等各类人民币银行账户。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三年(含)以上未发生任何交易的,可以暂不纳入此次核实工作。银行应标识此类账户,并在存款人办理业务时,先对账户相关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后再办理业务。(四)核实内容。核实的内容是存款人开户资料中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下同),或重新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上记载的身份信息,主要是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照片。(五)核实主体。核实的主体为银行,由各银行总行组织本行分支机构开展核实工作。(六)核实方式。银行可以采用联网核查系统核查、向公安等身份证件发证部门核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鉴别等多种方式核实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核实顺序:先对本地存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后对外地存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先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后对其他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先采用核对留存开户资料档案、共享行内其他业务办理信息等内部方式进行核实,后采取存款人配合的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同一存款人以同一身份证件(第一代、第二代及临时居民身份证可以视为同一身份证件)在同一行内同一网点或不同网点开立的多个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可以只对其中一个账户留存的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存款人本人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共享该账户的核实结果。如账户为他人代理开立的,还应对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七)核实步骤。核实工作分为业务准备、技术准备、身份信息核查、疑义身份信息核实、相关账户处理、银行自查验收、人民银行检查、总结报告等八个步骤。三、做好核实准备工作(八)业务准备。银行应对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全面摸底,了解账户种类及数量、开户时间、金额大小、留存身份证件种类等情况。制定本行核实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核实时间、步骤、进度、任务分工及要求等。编制核实操作手册、宣传手册,开展业务培训,确保核实人员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制度、业务流程。建立核实工作报告制度、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掌握工作进度,交流工作经验,解答有关问题。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核实工作宣传,取得存款人理解和配合。建立投诉及纠纷处理机制,公布投诉电话,确保核实工作平稳开展。(九)技术准备。银行应对本行业务系统进行改造,使行内业务系统能够记录、反映核实工作开展情况,实现标识、查询、统计核实结果和疑义原因,补充、更新存款人身份信息及代理人身份信息,共享同一存款人联系方式和核实结果,中止为身份不明的存款人提供服务等。同时,银行应根据《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申报接口格式》(见附件1),做好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账户信息的准备。四、组织开展核实工作(十)对居民身份证信息的核查。存款人开户资料中留存的开户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复印件的,银行可以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或公安部门对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账户相关身份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如信息相符的,可以认为账户相关身份信息为真实;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照片存在一项或多项不一致的,作为疑义身份信息进一步核实。留存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复印件已过有效期,或姓名为手写、生僻字等难以识别的,银行应要求存款人重新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进行核查。(十一)对其他中国公民身份证件信息的核查。存款人开户资料中留存的开户证明文件为户口簿、中国护照、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军人(武装警察)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军事学院学员证、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身份证明、学生证连同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等复印件的,银行应协商公安部门对账户相关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如存款人或代理人已申领居民身份证,则要求存款人或代理人重新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进行核查;如存款人或代理人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则应协商公安部门和开户证明文件主管单位对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经核查,如信息相符的,可以认为账户相关身份信息为真实,存款人重新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进行核查的,还应将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照片存在一项或多项不一致的,作为疑义身份信息进一步核实。(十二)对港澳台及外国人身份证件信息的核查。存款人开户资料中留存的开户证明文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边民出入境通行证、外国人护照复印件的,银行应协商公安部门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对账户相关身份信息进行核查,也可以要求存款人提供其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机动车驾驶证等进行辅助核实。经核查,如信息相符的,可以认为账户相关身份信息为真实;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照片存在一项或多项不一致的,作为疑义身份信息进一步核实。(十三)对未留存身份证件的核查。存款人的开户资料中未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银行应要求存款人重新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查。经核查,信息相符的,可以认为账户相关身份信息为真实,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照片存在一项或多项不一致的,应作为疑义身份信息进一步核实。(十四)合理安排核查方式和时间。银行应合理安排核查方式和时间,避免核查工作影响日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应在每个营业网点设立核查窗口,也可以采取集中核查、上门核查等多种方式,提高核实效率。对存款人相对集中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学校、商场(市场)、居委会、社区、福利院等,应提供上门核查服务。银行应合理安排联网核查时间,避免集中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办理核查业务(每日9:30至11:35,14:30至16:00为联网核查业务高峰时间;每日20:00至次日8:00为联网核查系统维护时间,不接受核查请求);对于存款人在现场进行联网核查的,联网核查业务种类选择“银行账户业务”,对于存款人不在现场的,联网核查业务种类选择“其它”。(十五)疑义身份信息核实。对经核查发现存款人或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照片存在一项或多项不一致,或公安、军队(武警)等部门无法判别身份信息真伪,以及存款人未重新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查等尚未确认身份信息为真实的疑义身份信息,银行应分类整理、区别对待,有针对性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核实。1.共享行内挂失、现金支取、贷款等其他业务留存的存款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进一步对疑义身份信息进行核实。2.在存款人到柜台办理业务时核实存款人身份信息。3.其他可以采用的合法疑义信息核实措施。例如,要求存款人提供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护照、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户籍证明等辅助证明文件进一步核实存款人身份信息。4.向社会发布通告,要求存款人重新提交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实。第一次通告中应说明核实工作的目的(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维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依据、范围和重新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实的时间期限(由银行确定),并列明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疑义公民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年月用“*”代替)、开户银行名称。第一次通告期满后,存款人未在第一次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开户银行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实的,应发出第二次通告。第二次通告的内容应包括第一次通告的内容以及“对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实的存款人,银行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中止向因存在身份证件过期以及身份不明等情况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内容。(十六)信息登记及更新。银行在开展身份信息核查及疑义信息核实工作时,应及时在行内业务系统中登记核实结果、疑义身份信息种类、无法核实原因等。对于核实过程中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行内系统记录的信息。银行应根据《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申报接口格式》规范本行所有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含存量账户及新开立增量账户)的数据项。在核实工作结束后,人民银行将重新组织开展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信息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报备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在此之前,各银行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工作维持不变。五、依法处理相关账户(十七)未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实的处理。对在银行通告时间结束后仍未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实的存款人,银行根据其风险管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五款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中止为身份不明及身份证件过期的存款人提供服务。银行应依法采取处理措施,并妥善保存相应的账户处理记录和资料。同时,银行应按照账户管理及反洗钱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归档保存存款人开立账户的所有账户资料、身份资料和账户交易信息。(十八)身份信息虚假账户的处理。公民身份信息为虚假的情况是指存款人开立账户时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经核实存款人身份信息确为虚假的,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有关规定,中止为虚假账户提供服务。银行应依法采取处理措施,并妥善保存相应的账户处理记录和资料。同时,银行应按照账户管理及反洗钱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归档保存虚假账户的所有账户资料、存款人身份资料和账户交易信息。银行发现账户涉嫌洗钱行为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等规定进行处理。(十九)身份信息为假名、匿名的处理。公民身份信息为假名、匿名的情况是存款人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时出示非本人身份证件,未用本人实名开立的情况,该类账户名称与账户资金实际控制人不为同一人。1.对于2000年4月1日《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发布)实施前开立的假名银行账户或匿名银行账户,如该账户自2000年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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