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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讲解铜仁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陆安法2011年12月7日星期三制作•动物检疫工作,不仅关系到肉食品的安全,更是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2010年1月4日农业部2010年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动物检疫工作的成功经验,在2002年出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规定的内容更加详细、更具可操作性。那么这部新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涵盖了哪些方面?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呢?在今天的时间里,和大家一起走进这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我们来了解一下这项农业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第6号令发布的,201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动物检疫工作的实践经验,在原《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即农业部令2002年第14号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制定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动物检疫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它的颁布施行,对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范动物检疫行为,完善动物检疫法规体系,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共设有5项行政许可。一是动物检疫,包括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二是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三是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四是动物诊疗许可;五是执业兽医注册。在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对前2项行政许可做了进一步细化。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遵循哪些原则呢?•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可追溯管理相结合这四项原则。五个法定•大家都知道,动物检疫就是为了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机构(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即由农业部制定),对法定的检疫对象(即需要检疫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采取法定的处理方式,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并出具法定检疫证明的一种行政许可执法行为。所以说,这个《办法》主要是围绕这2项行政许可、4项原则、5个法定进行规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主要由10章组成,分别是总则、检疫申报、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检疫监督、罚则和附则。•第一章总则是对这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一共六条。•第一条主要阐明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宗旨,即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第三条明确了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权。•即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明确规定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这里的检疫范围指的是检查的动物种类,如猪、牛、羊、禽等。是先从饲养量大的、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动物种类的规程开始制定,其它的动物种类的检疫规程以后会陆续制定出台。•检疫对象指的是需要检查的动物疫病种类,包括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对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实施检疫的目的,就是通过检疫,发现和处理带有检疫对象的动物及其产品。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各类动物疫病的危害大小、流行情况、分布区域以及检疫范围及其产品的用途,规定必须检疫对象。目前,农业部已相继出台了13个动物检疫规程。为什么这些需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调整和公布呢•这是因为,动物检疫工作是实行全国一盘棋的,尤其现在的检疫证明、检疫程序、检疫标准等都是全国统一的。只要在产地、屠宰环节,按照“5个法定”,也就是由法定的机构人员按照法定的检疫对象、法定的检疫规程实施检疫,给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法定的检疫合格证明,这张证明就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各省自己调整检疫范围的检疫对象,就会出现这个省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到了其它省就可能由于漏掉检疫对象而变成不合格的问题。所以,规定动物检疫范围、对象、规程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调整和公布的。•总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检疫,也就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这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这里的兽医专业人员,和目前在部分地区实行的协检员相类似,他们的职责是协助官方兽医开展检疫工作,但是无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这些指定的兽医专业人员是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工作,他们没有出证权。•同时,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的补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做出受理决定后,可以指派官方兽医,也可以指派兽医专业人员去实施具体的检疫工作。就如何指定,农业部将出台相应的要求和管理办法,包括这些人员的条件、职责、权力和义务,以及指定的程序和如何管理•总则第六条规定的是动物检疫遵循的原则,也就是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这是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基本原则。首先是过程监管原则,在《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各个环节。换句话说,这里强调的是日常监管。以产地检疫为例,在这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已出台的产地检疫规程中,都明确规定了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应符合农业部规定,这就是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要了解辖区内动物的种类、数量、分布等基本情况。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中,也有明确要求。这既体现了过程监管原则,同时也体现了风险控制的原则。只有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监管,对不同类型的场所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才能为检疫工作打好基础。•另一个原则是区域化管理原则。这个原则不仅包括本辖区的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也包括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区域化管理。现在新的检疫证明一共4种,2种动物的、2种动物产品的;这个和原来的检疫证明比较,扩大了范围,由县境内、县境外,变成了省境内、省境外。那这样改变的目的是什么呢?•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为了便于管理,二是给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管理预留了空间。•那么,关于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基本原则。除了我刚才介绍的过程监管原则、风险控制原则和区域化管理原则,还有一个就是可追溯管理原则。新的检疫证明包括畜禽标识的信息,使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结合起来,从而达到追溯的目的。“检疫申报”都有哪些具体规定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第二章主要是针对动物检疫的一些事情做的规定。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实行申报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走向法制、走向服务的一个重要象征,既十分必要,又有其深远的意义。无论是动物或是动物产品,只有货主才能够决定出售、引进或运输的时间,才知道什么时候需要检疫。只有货主主动申报,检疫人员才能有效实施检疫,确保检疫质量和密度。所以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这其中有哪些具体规定需要了解和把握呢?•前面说了,动物检疫是行政许可行为,检疫申报是启动这一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只有货主申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后方可按规定实施检疫。检疫的启动不是掌握在官方兽医手里,而是掌握在管理相对人手中。没有申报是不能启动许可的。对于正常饲养的动物是不牵扯或不涉及这个许可的,只有饲养的动物要移动进入流通环节,就必须履行检疫申报的义务,通过申报来启动这个行政许可。但是大家要注意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是个特例。•其次,在动物检疫申报这一章中强调了几点。第一,是检疫申报点的要求。也就是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合理布局,首先就是要便于管理相对于人的检疫申报,要体现便民的原则,这也是《行政许可法》要求。其次,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检疫申报点。按照《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要求,东部地区,每个乡镇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不少于2个、中西部每个乡镇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不少于3个,每个屠宰场(厂、点)设置1个;并实行官方兽医负责制。在检疫申报过程中还需要填写检疫申报单。大家要注意,无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还是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二次检疫”,都需要填写检疫申报单,并需留存。各类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有没有具体规定呢?•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到第十条就针对不同种类、不同用途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时限做出具体要求。其中第八条规定了三大类,一类是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第二类是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第三类是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第九条是关于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第十条关于屠宰动物、急宰动物的。在申报检疫的时候,我们都应当提交哪些资料?在资料准备齐全以后又有哪些申报方式可供选择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检疫申报需提交的资料和申报方式。其中第一款规定,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第二款规定了申报方式。原则上行政许可允许的方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均为有效,鼓励以现场申报为主。如果是电话申报,可由申报点人员代为填写申报单;到现场时,需要管理相对人对代填的申报单确认签字,到此申报程序才算完整。•另外,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检疫申报中还涉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货主的检疫申报要及时做出响应;一种是对畜主的检疫申报做出受理决定,要派出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另一种是对畜主的检疫申报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要说明理由。•申报受理与不受理的依据,一是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二是是否是本辖区管理,因为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要求,是属地管理。动物产地检疫•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动物及其产品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所进行的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的检疫。动物产地检疫是一项维护养殖业和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工作,一是可以防止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通过执法手段,切断运输、屠宰、加工、储藏和交易等环节,防止动物疫病蔓延;三是防止人畜共患疫病在人间的流行;四是将动物疫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局限化;五是及时发现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迹象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其消除;六是可以借助检疫工作加快动物养殖周边环境的环保工作推进,净化空气,促进绿色低碳经济的发展等,从而确保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安全。•同时《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章谈的就是产地检疫问题,一共有七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什么情况需要进行产地检疫?•即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要进行产地检疫,并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和生产地。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都有哪些条件呢?•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对出证有五条硬性规定:•一是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这是要求,动物不能从疫区来的,说明动物的生存、生长环境没有问题。•二是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这是反应了动物疫病,尤其是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情
本文标题: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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