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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谈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机制的建立
1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建构浅析法官人身受到侵害事件时常出现在媒体:昌平的枪声无情的剥夺了一个美丽法官年轻的生命;利刃让广西陆川法官退休生活戛然而止;江苏沭阳的法官在步行上班途中遭被执行人袭击,生命垂危……所有这些,都只是因为他们从事的司法事业,是正义的守护神。法官们在用鲜血和生命捍卫着法律的尊严。一、研究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现实必要性英国丹宁法官说:“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和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由此可见,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是多么的重要!可以想象,法官的人身安全随时面临非正义的无情践踏,这种现象得不到改观,那么手握法槌的法官们,头顶笼罩着人身遭受侵害的阴影,即使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也很难做出公正恰当的裁判。一方面,让法官这个正义的化身,面对生命底线不保时心酸胆寒,从而不敢挺直腰杆办案;另一方面,则会对一些极端的当事人形成示范效应,滋生出更多恶性事件。①(一)法官的人身权不容侵犯这是法律自身要求法官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他们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保护他们的人身不受不法侵害,就是捍卫国家法律。《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①2017年2月21日《人民法院报》2版,周陈华《诉讼风险岂可由法官人身安危买单》2称《办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十八条……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结合《刑法》在妨害司法罪和故意伤害罪中无论是对维护司法秩序,还是对危害他人人身安全都有明确的量刑处罚标准。(二)法官的人身权不容侵犯是当前安全形势的要求当前,世界局势动荡,暴恐组织活动猖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下,诉求矛盾突出,表现在个体行为上是诉讼当事人举动怪戾,动辄诉诸暴力,司法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救济渠道,法官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中间人,稀里糊涂地卷进了矛盾的焦点,以致袭击法官事件时有发生,且后果严重。从规模上说既有群体性也有单个性;从诉求上说既有多样性也有单一性;从时限性说既有持续性也有短时性;从程度上说既有递进性也有突发性;从形成的动因上说既有义愤性即时起意也有残暴性蓄谋已久行为。法官人身权力没有保障,国家的法治建设就没有保障,国家就不会长治久安,因此加强法官的人身权力保障已刻不容缓。(三)法官的人身权不容侵犯是彰显司法公信力的要求法官的人身权遭受侵犯,受伤的是法官,挑战的是国家法律制度。法官连自己的生命权都没有保障,怎么去保护别人,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它必定挫伤人民群众对国家法治建设的信心,降低司法的公信力。(四)法官的人身权不容侵犯是司法正义理念的要求3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居中裁判案件是社会主义司法正义理念的要求。司法正义应完整地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法官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就无从谈起。因为法官审理案件是靠主观认识来裁判案件。主观认识受到外界不良因素干扰,居中裁判就很难做到,司法的信任危机就会产生。社会不重视法官的人身权益,要企求司法公正,这是舍末逐末。二、侵害法官人身权的种种表现,暴露了诉讼当事人在我国快速发展的司法进程中,心理准备的仓促性随着我国司法进程的步伐加快,尤其是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一部分当事人的思想理念不能适应司法改革的脚步,司法理念仍停留在过去封建专制的法治思维上,遇到矛盾仍想通过“蛮、横、狠、推、闹、乱”来解决问题,尤其是一些诉讼弱势群体,不善于依法主张权利,却热衷于剑走偏锋,对法官采取“暴力”,以此来要挟法律,达到自己非法的目的。主要表现:(一)“软暴力”是专制社会的遗毒残余法官是法治的信仰者,更是公平正义的裁决者,他们踏着自己的理想在法治的阳光下艰难前行。社会有太多影响法官依法裁判的因素,让法官不甚其扰。一是来自行政领导的干扰。虽然司法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司法人员的管理已经“去行政化”,但是在中国人心目中,法官仍是一种“官”,他们是一种社会地位和权力的象征,尤其是我们有些地方法官的职级晋升仍然与法官的“行政职务”有着千丝万4缕的联系,在承办案件中遇到行政领导过问的案件,难免“投鼠忌器”,心中失去天平。从当事人层面说,他们更是如此,坚信“中国是个人情社会”,案件到法院,他们不相信法律和证据,而是到处“托门子、找关系、打招呼”,打招呼的“来头”越大,他们越心安。二是来自信访投诉的干扰。当事人的诉求得不到满足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人不依靠法律,而是到处投诉、信访。压降信访量是评价一个单位一个法官工作业绩的尺度,有的为了减少信访压力,增强法官息诉信访“责任心”直接让承办法官去做违法信访当事人的工作,将法官置身于矛盾旋涡,更易诱发法官人身安全问题,让法官心灰意冷。三是来自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干扰。稍不满意,法治意识淡薄的当事人就会采取哄闹、谩骂、侮辱、威胁法官或对案件承办法官近亲属无理纠缠来干扰司法。当事人的主张未必得到法官的支持,法官判决支持的权利也未必兑现。②由于当事人对司法裁判心理承受能力的差异,一部分当事人在诉讼目的没有达到后,无视国家法律尊严,无视法官人格,为了一己私忿,公然对法官采取语言伤害、胁迫,有的甚至用不雅行为随意践踏法律,如有一个女当事人为发泄心中不满,居然在法官办公室大小便,有的跟踪纠缠法官年迈的父母,未成年子女,不仅影响法官居中裁判,也干扰法官及亲人的正常生活,更影响法官的身心健康。②2017年2月21日《人民法院报》2版周陈华《诉讼风险岂可由法官人身安危买单》5(二)暴力是对法官的直接伤害中国法官并不是能办好案就能做法官,还需要有息事宁人的技巧,可见做好法官有多难?当事人的司法心理承受力稚嫩,超乎想象。到法院打官司必然要有胜败,即使胜诉也很难是当事人心理预期的胜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种种怪戾行为,让法官心理茫然。一是当事人自伤自残,让法官感到揪心。高度法治是法官的理想王国。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他不是去伤人,而是采取自伤、自杀的方式来表达,这让很多法官错愕:事情发生,法官你不能不管,管又该如何管?如:有一位当事人拿到裁判文书后,发现裁判文书不如意,于是他当众欲吞下刀片,被制止后他又要割自己的手腕,刀片被收缴后,他就用牙咬自己的动脉血管。还有一个当事人因对赡养诉讼纠纷裁判文书不满意,居然跑到法庭上吊自杀,种种法盲行为让燃灯前行的法官措手不及:在普法教育深入的今天,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二是当事人伤人尤其是伤及无辜的人让法官感到痛心。对法律不懂你可以问,对裁判不理解你也可以问,也可以上诉、申诉,但你不能伤及无辜的人,你伤人,不是伤的别人其实是伤的法官,伤的是国家法律,伤的是当事人自己。三是当事人直接伤害法官让法官感到灰心。司法容易遭受不满。这是由司法裁判的特点决定的,它不可能使案件的每个当事6人都满意,它不可能使每个案件的当事人都满意,它也极有可能使案件的每个当事人都不满意。无论怎么不满意,当事人都不应把怨气撒在法官身上,对法官诉诸暴力,甚至残暴地危害法官生命安全。法官只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再说法律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它有滞后性,即使法律跟上时代步伐,但它不一定迎合每一个当事人的诉求。三、透视当事人侵害法官人身权根源的社会性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于中国来说进入了战略机遇期,也进入了社会转型期,更是进入了矛盾高发期。社会矛盾凸显,如何解决,各级法院肩负着定纷止争,维护稳定的重任。想象一个员额法官每年人均结案在400件左右,这种高负荷的工作强度,必然会导致一些社会问题。一是司法裁判程序的机械化。一个法官入额后考核他(她)业绩的标准是结案率,法官的办案压力真的很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官办案是有时间限制的,案件审结时限作为一个考核指标,会引导锐意进取的法官走向极端,他们案件的审结时限会变的越来越短,片面的追求结案率,会省略很多必须经历的程序,那么生产出来的“产品”难免粗糙。法官审理案件也是需要思考、辩别论证、加工、修正、释明,然后才能成为优等品“出厂”的。二是普法教育的形式化。当前的普法教育还是经常的,但只停留在教条的学习,形式的考试,经验的总结。不深入,我国的立法已经相对成熟,但为什么还会出现无视法律的后果呢?就是7不贴近百姓生活。笔者赞成保护人权,但我更赞同一个正义的宣判胜过一堂法制课。公开法官审理、执行典型案件的过程,让普法的情景剧大行其道,使百姓以一种喜闻乐见的方式接受普法教育,这样普法的效果也许会更好。三是社会传媒的贬法化。如今社会传媒非常发达,网络、微信等新闻手段多样,自媒体时代让我们在获得巨大的信息量的同时,也带来信息的杂乱性、虚拟性、随意性。别有用心的媒体会把个别司法事件放大了作反面宣传,以致如今出了一个司法事件,大家首先怀疑法官怎么啦?甚至法官在执法办案中因公牺牲、受伤都要引发反面质疑。肯定是这个法官怎么怎么……四是法官人身权益保障的简单化。值得庆幸的是国家颁布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还成立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许多地方法院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有的还和公安部门建立权益联防联动机制,笔者觉得还不够,要从国家长远发展的高度,重视法官的人身权益保护。四、构建中国法官人身权益保障的良性机制(怎么才能避免法官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中国法官比起法治成熟国家的法官,更容易受到质疑、挑衅和伤害,轻则被投诉、辱骂,重则被人身攻击甚至生命受到威胁,8因此,也更需要加以特殊保护。③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已经形成,但人们的法治意识,司法理念尚不成熟,加上国外反华势力猖獗,一些弱势群体极易被敌对势力利用,成为对付国家政权柱石的急先锋,他们公开站出来挑战法律,利用个案作说辞,把司法人员置身于对抗冲击的旋涡,成为被伤害的靶子,已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如何才能让手持利剑的法官,拥有保护自身安全的盾牌?笔者觉得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从提高法官的业务能力入手,增加人民的满意度。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虽然承办案件不可能使每个当事人都满意,但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一要做优“精英工程”。入额的法官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原则、讲学习。法官要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在短时间内实现员额法官的角色转换,通过多种形式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使他们成为活法典、法学家、政治家。二要打造“铁案工程”。要办好案件,法官必须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光有扎实的法律功底,法官不一定能办好案件。这就要求法官有“工匠精神”:办案有公心、有良心、有善心、有爱心、有耐心、得民心。诸心协力打造铁案。三要打造“草根工程”。最易受到人身伤害的是基层法院的法官,最难干好的也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基层人民法院应该是③2017年2月7日《人民法院报》五版胡昌明《法官不容伤害安保机制亟待建立》9大法官成长的摇篮。基层法院的法官追求一定要有高起点,这个高起点当然也是包括扑下身子,用老百姓容易接受的方式释法明理,用老百姓容易接受的方式息诉止讼,用老百姓容易接受的方式解决新类型纠纷。二是要从提高法官的工作方法入手,增加人民的信任度。人民法官为人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人民满意和信任是对我们司法工作最大的褒奖。虽然我们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以后,当事人仍然不满意,这说明他们不认可我们法官的工作,这就要我们从工作方法上找原因。毛泽东说:“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我们法官具备了执法办案的法律知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也依法办案,老百姓却不信任我们,这说明我们的方法出了问题,这就要我们改善工作方法。长期以来,我国逐渐摸索出了巡回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制度、人大代表监督制度,以及地头庭审、床前庭审、巡回审判模式。当然还可以开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诉案件当事人参与案件执行、旁听案件庭审,让他们参与到案件审执过程中来,感受到法官的付出和辛劳,增加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和理解。三是要从提高法律宣传力度入手,增加人民的守法度。伤害法
本文标题:谈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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