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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国家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和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电力建设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和建设工程的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明确了基建安全管理目标、职责和工作内容,规定了基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关系和基本原则,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第三条公司基建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等要求,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公司和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三级管理模式,实施基建安全标准化管理。第四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的重点措施》、《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2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规定》等国家、地方、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措施,结合公司基建实际情况编制,用于规定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第五条本办法中用语指:(一)建设管理单位:指公司基建部;公司直接管理的建设机构、项目部、指挥部、供电公司、专业支撑机构;和受公司委托,负责各个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机构。工程组织单位:指受公司委托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组织建设的供电公司和专业支撑机构。(二)业主项目部:指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内部具体负责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机构,代表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行使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造价、技术、进度、合同、信息档案、综合评价、协调等管理职能和执行具体业务。(三)监理项目部:指监理企业派驻工程项目现场的,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业务的组织机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接受业主项目部对其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四)施工项目部:指施工企业(项目承包人、施工企业)的派出机构,是负责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的组织机构,承担项目实施的管理任务和项目目标实现的全面责任。接受业主项目部对其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接受监理项目部的监督管理。(五)安全生产费用: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中按照国家规3定的比例提取、使用和管理的用于完善和改进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指在工程概算直接费预算内的,专用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文明保障措施落实的费用,该费用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不列入竞争性报价,在合同中按规定单独计列。(七)垮(坍)塌事故:指工程项目中最重要建(构)筑物,如深基坑开挖、组塔、桥梁运输、大坝、隧道(井、洞)、主厂房、烟囱、水塔等因施工措施不当或工程质量原因所造成的垮(坍)塌。(八)安全工器具: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九)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十)施工安全方案:是指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工作执行的各类安全文件的统称,包括单独编制的安全策划文件、专项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也包括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作业指导书等施工管理文件内的安全管理章节。(十一)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的安全作业培训,4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十二)施工总承包:指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接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进行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十三)专业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专业分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其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十四)劳务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依法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作或任务。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基建系统各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及业主项目部、公司所属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其他参建单位,适用于公司“大建设”体系基建各类工程建设。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公司基建部安全职责(一)公司基建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编制年度基建安5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三)组织基建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四)建立在建工程项目安全文件直接联系通道,减少中间环节,缩短管理链条,境外项目由公司督办或负责直接传递至工程现场。(五)监督、指导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六)定期开展对所属施工企业(送变电公司)的安全检查评价,监督安全管理工作改进措施的落实。(七)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如高塔组立、主变压器安装调试、重要跨越等)过程中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的落实情况。(八)落实公司关于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及在建工程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九)监督、检查基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提取和使用。(十)组织公司基建安全相关检查工作,开展公司投资在建工程安全管理竞赛活动。(十一)对施工条件复杂且采取常规措施难以保证安全的重要危险作业项目,首次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重大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十二)组织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考核与评价。6(十三)制定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负责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十四)参与公司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十五)对公司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安全管理职责,对受委托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第八条公司各级行政正职是基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基建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公司各级分管基建副职或总工程师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基建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第九条公司基建系统各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和参建单位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基建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基建安全工作,接受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对基建安全工作的监督。第十条公司各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及业主项目部、参建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应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形成切实有效的基建安全保证体系。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基建安全职责7(一)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二)组织确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并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三)建立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四)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级各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制。(五)定期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委会会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六)确保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符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公司基建副总经理基建安全职责(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负责具体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二)审定公司年度基建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并组织落实考核和奖惩。(三)建立完善公司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组建基建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基建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四)组织落实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级各岗位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8(五)主持公司基建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基建安全工作。(六)组织基建安全大检查;主持召开基建安全情况分析会,听取基建管理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七)确保公司基建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符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八)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九)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十)组织或参加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三条公司基建部基建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二)制定公司年度基建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四)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会议要求。(五)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贯彻执行“三同时”原则。(六)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同时,组织审查标书和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奖罚条款。9(七)督促工程项目做好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解决基建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八)督促现场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落实到位,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九)编制并组织实施基建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十)规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提取和使用。(十一)组织基建安全施工检查活动,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十二)组织或参加有关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防范措施。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安全职责(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总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职责。(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三)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委会: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100人。10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项目安委会由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四)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目标。(五)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六)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同时,组织审查标书、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内容及奖罚条款,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七)负责在招标过程中按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且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八)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九)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十)组织配合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第十五条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基建安全职责(一)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应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二)制订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11(三)受项目法人委托,具体履行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四)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目标和主要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五)受项目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六)参加招投标工作,受项目法人委
本文标题: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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