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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第九章离婚制度主要内容:离婚制度概述协议离婚的条件、程序;适用诉讼离婚的情形诉讼离婚的特殊程序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离婚的法律后果一、婚姻的终止(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1、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2、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因夫妻一方死亡引起婚姻关系终止。二是因离婚引起婚姻关系终止。12(二)离婚的概念和特征离婚是指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1、离婚主体具有限定性2、离婚时间具有限定性3、离婚条件具有法定性4、离婚行为具有要式性5、离婚后果具有兼容性1、古代的离婚制度(1)出妻制度。据《大戴礼记·本命》所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2)和离制度。即通过协议离婚的法律制度。《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3)义绝制度。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殴杀奸情)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也必须解除。(4)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三)我国离婚制度的沿革(二)近代离婚制度1、两愿离婚《中华民国民法》第1049条规定:“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但未成年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1050条规定:“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之,并应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①台湾省在l985年对此条作了修正,增设了“应向户籍机关为离婚之登记”的规定。第1051条规定:“两愿离婚后,关于子女之监护,由夫任之。但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二)近代离婚制度2、判决离婚《中华民国民法》第1052条规定了判决离婚十大理由:“夫妻一方,以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请求离婚:重婚者;与人通奸者;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者;有不治之恶疾者;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被处三年以上之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1、处理离婚问题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坚持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合情合理合法”。2、新中国法定的离婚程序有两种:行政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三)新中国的离婚制度(一)行政登记离婚的概念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在达成离婚协议后,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二、行政登记离婚1、必须是已在我国内地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2、离婚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3、婚姻当事人双方真实、自愿离婚4、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协议的内容不违法;男女平等的要求;不损于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对重大事项没有遗漏)(二)我国行政登记离婚的条件1、1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政府的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婚姻当事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确定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权。2、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到场;不许一方包办,也不许他人代理;申请时应提交的证件和材料: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意思的表示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三)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3、不予受理离婚申请的情形《婚姻登记条例》12条规定:①未达成离婚协议的;②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③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申请后,按下列程序进行:①查验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②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③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④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在声明人一栏签名意见时,必须由声明人杂监誓人面前完成。⑤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离婚协议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⑥审查完毕之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4、审查与登记(四)《离婚证》的法律效力《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解除夫妻关系。如果《离婚证》丢失、毁损的,当事人可持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原来规定补发《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五)离婚登记相关问题1、离婚登记后,双方对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的问题根据婚姻法使适用的司法解释(二)8、9条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定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关于假离婚问题假离婚是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假离婚登记后发生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授予其撤销权。这种情况的解决目前很棘手三、诉讼离婚制度(一)诉讼离婚及适用的范围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法院以调解或判决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内地必须适用诉讼离婚的情形有六种:1、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2、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离婚后果未达成协议的。我国内地必须适用诉讼离婚的情形3、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4、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5、一方或双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6、是一方当事人确实无法到庭的。如下落不明、远在国外、因身体健康上的原因不能出庭等等。(二)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己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调解是离婚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2、离婚诉讼调解的结果(1)双方达成和好的协议。由原告撤诉,将调解笔录存卷。(2)双方达成对离婚及其后果的协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要按调解协议内容制作离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后,立即生效,夫妻关系即告解除。调解协议书与判决书的法律效力相同。(3)协议不成,调解无效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三)诉讼离婚的特别程序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胜诉权限制《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在一定期限内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3、对离婚原告再次起诉权的限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四)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1、概括式条款:夫妻感情确己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司法实践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五看”: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夫妻关系的现状;看有无和好可能。(四)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2、列举性条款: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上三种属于一方有严重过错的行为。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第五、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3、补充性条款: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②双方办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③一方被依法判处较长徒刑(5年以上),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又称犯有一些不名誉的罪行,如强奸罪、聚众淫乱罪等);④配偶一方婚后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⑤不能人道的五、离婚的法律后果(一)离婚对当事人的效力1、夫妻身份消灭;双方获得再婚的权利。2、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性规定《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3)判决分割夫妻就共有财产原则男女平等、;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和生活和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及经济价值;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4)总的分割方法:①实物分割、②价金分割、③价格补偿(即离婚当事人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链接文件夹\离婚诉讼中彩票中奖分割纠纷案AVSEQ02.DAT3、债务的清偿(1)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如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经营所负的债务,除另有约定的以外,也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某些以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务,如果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经查明属实后,应按共同债务处理。“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3、债务的清偿(2)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男女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后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个人债务自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负责清偿。他方既不负连带的责任,也不能从共同财产中扣除财产用于清偿。他方自愿帮助清偿的,法律自不予以禁止。下列债务是何种性质的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经济补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据此注意以下条件:(1)经济补偿发生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2)经济补偿实质条件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劳务,付出了较多义务。是一种劳务补偿。(3)尽义务较多一方提出了补偿请求(4)尽义务较少的一方应当补偿5、经济帮助(生活帮助)经济帮助,是指在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有条件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财物资助的制度。《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1)经济帮助的必要性既可消除离婚顾虑,保障离姻自由,又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时期内解决离婚后的生活问题。(2)经济帮助的性质它只是从原来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但这种责任不是纯道义上的责任,而是一种法律责任,是基于公平原则对离婚后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的法律保护。(3)经济帮助的条件①一方生活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因难。②提供帮助的一方须有负担能力。不仅指实际生活水平,而且包括住房条件。③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4)经济帮助的办法多种多样,可以是实物、住房,也可以是金钱;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约定分期分批多次给付。(二)离婚在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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