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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宣贯——SHARE——分享《规定》的修订过程《规定》的六大特点《规定》出台对消防安全的重大意义《规定》的主要内容2020年1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下简称《规定》,为了帮助大家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规定》,现就有关内容作出如下解读,供参考。《规定》的修订过程01《规定》的修订过程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高度重视《规定》修订工作,于2017年2月开始启动,期间,调研了30个省市消防立法情况,3次书面征求市属39个部门和16个区政府意见,并在市司法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有46个(次)部门、区政府提出近百条修改意见;组织我市立法专家、行业代表、总队机关和基层支队召开研讨会20余次,对文稿进行20余次修改完善,天津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20年1月7日,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市应急局起草的《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1月21日,市长张国清签发第16号市政府令予以公布。02《规定》的六大特点《规定》的六大特点0201030506对标中央工作理念紧跟中央政策精神总则部分明确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作出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纳入本规章立法范畴,统领消防工作责任原则。同时,深入贯彻中央消防执法改革精神,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的实施主体进行调整,删除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要求,推广使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提出加强社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举措,建立了消防信用管理制度。回应关切着力破解消防车道治理难题创新提出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应当划设或者设置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线、标识。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行为。无物业服务管理的居民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突出问题导向加大重点领域违法成本增设违反消防控制室相关管理规定的罚则,明确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持证,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或者每班值班人员少于2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进行行政处罚。加大火灾高危单位电器安全监管措施,未对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或者未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责任明晰牵引消防工作落地见效重新界定各有关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专门明确重点领域的消防工作职责,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以清单形式细化了市、区、街(镇)3级政府,38个部门组织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单位以及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结合我市实际,首次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邮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4个部门和电力、燃气经营者等2个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予以明确。吸收借鉴工作措施更具前瞻性在各级政府公共管理和技术创新方面,推广大数据分析、电气火灾监控等先进技术装备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快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等智慧消防项目建设应用,明确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内容。在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上,明确大型连锁、集团企业对下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整改的工作职责。完善保障机制责任落实更具操作性从工作机制着手,重点突出了责任落实保障体系建设。建立了督促、约谈、考评、诚信监管4项责任落实工作机制,并对具体情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以严肃的责任追究,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真正具有震慑力和生命力。《规定》共8章67条04《规定》出台对消防安全的重大意义03《规定》出台对消防安全的重大意义《规定》的出台,对于夯实天津市消防安全基础底盘,建立健全责任牵引的消防工作格局,提升新时代天津市消防安全治理水平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04《规定》的主要内容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四)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五)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六)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八)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照规定落实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九)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十)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推广大数据分析、电气火灾监控等先进技术、设备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强消防远程监控等智慧消防建设。(十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消防安全防范等工作。(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十条区人民政府除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二)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者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十条(三)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四)加强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一条(五)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责人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三章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三章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鼓励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三章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二)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三)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三章政府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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