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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理工大学自主科研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央财政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高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专门设立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第二条为用好分配给我校的基本科研业务费,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依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设立自主科研专项计划,并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我校自主科研专项计划支持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科研项目。具体包括:(一)重大研究计划。在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瞄准国际前沿,拓展新方向,培育新的增长点。主要资助科研人员结合国家、行业、地方的重大需求,面向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及国防现代化建设开展基础性、创新性前沿探索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重大研究计划采取统一规划、分批立项的方式组织。每年度根据我校优先发展的领域,在深入研讨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重大研究计划的研究领域。以期通过较高强度的支持,在关键科学问题研究方面取得突破;重大研究计划以项目的形式组织实施,项目由若干课题组成,项目实行技术首席负责制;(二)一般项目。全面均衡布局,瞄准科学前沿,促进科学发展,2激励原始创新。主要分为自由探索项目和国家基金培育类项目。自由探索项目支持科研人员结合我校学科布局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重点推动新概念、新原理、新方法、新材料、新器件和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国家基金培育类项目资助我校科研人员申报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初审结果良好的项目,为其继续申报、争取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奠定基础;(三)国家、省部级专项计划先期投入项目。瞄准国家重大专项、型号等国家、省部级专项计划项目,对已有良好研究基础的系统集成技术和关键部件技术,通过学校先期投入和项目组资金配套,提升研究水平,为承担国家、省部级专项计划项目做好储备;(四)优秀人才类科研项目。吸引和稳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发展潜力的教师潜心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学术水平;鼓励优秀的在校学生开展科研探索,锻炼科研能力。优秀人才类科研项目分为高层次人才汇聚和发展项目及优秀学生科研训练项目;高层次人才汇聚和发展项目主要包括如下方面:创新学术团队培育和支持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支持计划、青年教师培养和发展计划、教师队伍国际化发展计划等;优秀学生科研训练项目适度支持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结合所学专业开展科研训练;(五)国际(地区)合作项目。鼓励科研人员充分利用国际科研资源,开拓研究视野,与国际著名的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科研攻关,提升我校科学研究的创新能力。第四条自主科研专项计划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稳定支持,培育学科。稳定支持优秀的科研人员和团队在本学科领域内开展持续研究,形成完整的科研体系,对学科发展起到3培育和带动作用;(二)自主安排、注重效果。学校自主安排自主科研专项计划资助项目的项目指南、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等。每年资助总额以当年财政部下拨至我校的自主科研专项计划总额为准。重点支持符合学校科技发展规划、有助于形成科研优势、促进学科发展的项目,不搞平均分配;(三)科学民主、公开公正。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组织评审、立项、验收等工作,保证资金管理和使用全过程的公开、公正;(四)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自主科研专项计划纳入学校财务,按相关要求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校成立自主科研专项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科技、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科技处、财务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自主科研专项计划管理办法审定、申报指南审定、立项项目审定等重大事项决策。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自主科研专项计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负责自主科研专项计划的日常事务管理,专项办设在科技处。第七条自主科研专项计划评审专家组负责申报指南制订、项目评审等工作。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工作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可视情况适当扩充。第八条申报人所在学院(系)应履行以下职责:4(一)组织自主科研专项计划申报工作;(二)审核申报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三)组织本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预评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四)提供获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开展项目研究的时间;(五)跟踪获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资助经费的使用;(六)配合专项办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九条科研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自主科研专项计划资助:(一)具有良好的学风和学术道德;(二)申报当年不超过40周岁,国外引进人员、重大研究计划和国家、省部级专项计划先期投入项目申报人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三)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第十条学生申报项目须经导师同意。第十一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支持计划申报人原则上应在国外已被聘为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第十二条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重点支持双方有实质性合作的科研项目,不支持一般性的学术交流、访问,原则上只支持与全球排名前一百位(排名参照申报年度泰晤士报公布名单)的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究。第十三条申报人每年限申报一项,申报和参与总数不超过两项;在研的本类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之前未获过任5何资助。第十四条自主科研专项计划项目的评审程序:(一)专项办对各学院(系)上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二)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第十五条在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一)评审专家是申报人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二)评审专家是项目申报人。第四章立项与实施第十六条专项办根据评审结果拟定立项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并将拟资助清单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立项项目并自公示日起七天内接受质疑。第十七条获资助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资助额度填写项目任务书,报专项办核准。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任务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获批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报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第十八条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并拨付研究经费,项目研究经费原则上分年度拨付;项目研究周期原则上为两至三年。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所在学院(系)向专项办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学院(系)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向专项办提交年度项目管6理报告。专项办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对于审查通过的项目将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拨付其余研究经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将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终止资助。第二十条一般项目、优秀人才类科研项目、国际(地区)合作项目负责人在执行年度内必须申报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和国家、省部级专项计划先期投入项目负责人在执行年度内必须申报国家、省部级重大、重点计划项目。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审核报专项办批准。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中,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系)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学院(系)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专项办批准;专项办也可以直接做出终止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一)不再是学校教师或学生的;(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三)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研发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一)设备费。是指用于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7材料、试剂、药品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种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含出差补贴)及市内交通费;(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六)国际交流合作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八)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10%;(九)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用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5%;(十)其它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了以上费用以外的各项费用。其它费用必须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支。第二十四条项目研发过程中开支范围必须与预算一致,不得超出项目预算书范围开支费用。第二十五条项目研发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8第二十六条项目研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按相关规定管理。第二十七条项目研发经费管理的其他要求参照《南京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结题验收第二十八条自项目资助期满起三十日内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要求通过所在学院(系)向专项办提交验收材料。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下列完整的验收材料以及一定形式的项目成果(包括专利、论文、样品、样机等):(一)《项目任务书》;(二)《项目研发工作总结》;(三)《项目研发技术报告》;(四)项目经费决算表;(五)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第三十条专项办负责审核提交的验收材料,对于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统一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在全校通报。第三十一条验收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对于验收结果为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或者参与申报校内各类科研项目。第三十二条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结束前一个月内提交情况说明和总结报告,由所在学院(系)审核后报专项办审批,审批通过后可延期一年验收。第三十三条资助额度二十万(含)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成果鉴定,成果鉴定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对取得重大突破、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9人,学校将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第七章成果管理第三十五条项目实施期间发表的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南京理工大学自主科研专项计划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第三十六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须在一个月内上交《南京理工大学自主科研专项计划资助项目总结材料》纸质材料一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材料至专项办进行归档,未归档的项目视为未结题处理,不予申报新项目。第三十七条专项办将建立自主科研专项计划项目库,对结题的项目进行入库管理,并进行后续实施情况跟踪。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专项办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南京理工大学自主科研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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