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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课程简介第一章企业法第二章公司法第三章破产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五章担保法第六章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劳动法第一章企业法第一节企业法概述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节合伙企业法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与特点1,企业是按照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结合起来的经营者、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集合,从事商品生产、销售、运输或提供劳务、服务,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企业一般具有营利性。一,企业的概念与特点2,企业的特点第一章第一节企业法概述①企业是按照一定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的生产要素的集合②企业以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为活动内容③企业是营利性组织④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⑤企业是一个持续经营的组织二,企业的分类《民法通则》中依据所有制的标准进行分类《公司法》《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依据企业的组织方式进行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1,企业法是规范和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2,企业法的法律渊源黄河的渊源在哪里青海省巴颜喀拉山脉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部门规章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第二节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一章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必须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2,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所有。3,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三,独资企业的设立1,设立的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三,独资企业的设立2,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以其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四,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1,自行管理2,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四,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2,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1)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③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④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⑤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四,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2,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1)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⑦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四,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2,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2)投资人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但是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1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解散原因:■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清算(1)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由投资人自行进行清算投资人: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3,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案例2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三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的类型(一)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根据法律规定有些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二,合伙企业的类型(一)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也称有限责任合伙。目前,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均采用了有限责任合伙形式。普华永道(PWC):全球共有合伙人8979人;毕马威(KPMG):全球共有合伙人6561人;德勤(DDT):全球共有合伙人5145人;安永(EY):全球共有合伙人6000人情形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责任承担形式该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如案例3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表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二,合伙企业的类型(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三)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企业类型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人数2人以上2人以上50人以下出资方式除了一般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力外,普通合伙人还可以个人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案例41,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二,合伙企业的类型(三)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企业类型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规定1,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2,(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3)合伙人之间的转让,应该通知其他合伙人。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2,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二,合伙企业的类型(三)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三,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具有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合伙人以书面合伙协议确定各方出资、分享利润和亏损分担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属于人合型企业。四,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五,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1,经营管理方式(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全体合伙人都取得了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具有对外代表权。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这种代表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即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受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并且《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五,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2,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普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损失案例5。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六,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和“双重优先原则”(一)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原始财产)、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二)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合伙财产份额以外的个人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六,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和“双重优先原则”(三)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六,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和“双重优先原则”(四)双重优先原则情况: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解决办法: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若有剩余则可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人个人债务,若有剩余则用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课本上的案例。七,入伙与退伙(一)入伙1,入伙的程序2,新合伙人的权利与责任新合伙人一旦入伙就应当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入伙与退伙(二)退伙1、退伙原因协议退伙自愿退伙退伙原因通知退伙当然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七,入伙与退伙(二)退伙1、退伙原因(1)协议退伙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七,入伙与退伙(二)退伙1、退伙原因(2)通知退伙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3)当然退伙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七,入伙与退伙(二)退伙1、退伙原因(3)当然退伙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入伙与退伙(二)退伙1、退伙原因(4)除名退伙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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