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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管理制度之設立一、員工離職管理制度設立要點程序內容勞動法律規範備註一定義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的解除二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不續簽,或勞動合同以完成某項勞動任務為限,而該任務已完成二、員工依法退休、辭職、死亡的三、因勞動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仲裁決定或人民法院的判決宣告終止合同四、企業依法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三企業立即辭退員工(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一、在試用期間,發現有不符合錄用條件者二、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者三、違反公司規章或因觸犯法律被開除者;或因觸犯法律被判勞動教養、被公安機關執行收容教育或被判刑的四、一年內累計大過三次(含),提報經最高主管核准者五、貪污舞弊受賄,有具體證據者六、虛報帳目或溢領款項,有具體證據者七、按企業管理規章規定曠工或累計曠工達到規定日數者八、有偷竊行為,證據確鑿的何謂“嚴重違紀”、“重大損害”,應有量化標準四企業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辭退(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一、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公司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者三、公司因生產經營或技術條件發生變化而多出富餘人員需裁員時四、公司宣告解散或者被撤銷五員工立即辭退(企業過失性)的條件一、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公司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員工身體二、公司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公司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員工合法權益者六員工退休(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員工按規定繳納基本退休養老基金滿十五年,符合退休規定的年齡,應辦理退休,享受養老待遇七企業不能辭退員工的規定一、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在治療、療養期間或醫療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者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者三、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員工懷孕期間及休產假期和哺乳期間者四、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條件者八員工辭退、辭職與退休的申請程序一、不必經預告程序(員工立即辭退)或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一般辭退)的程序二、員工提出離職(退休)申請書九公司辭退員工的程序一、不必預告的程序的立即辭退(過失性)或員工無過失性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的程序二、公司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十辦理離職退休移交手續一、企業檢查《保守商業秘密協議》與《競業禁止協議》對違約員工的約束行為二、員工依“移交清單”逐部門辦理移交手續十一經濟補償金之條件與補償金月數●符合下述條件者:一、被企業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辭退(勞動合同解除)的員工二、勞雇雙方協商一致,由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補償金月數:在本企業任職一年以上,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工資,最高不超過12個月十二工資福利結算企業不能扣留工資、獎金、佣金,可扣除欠款、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合法款項十三附則招聘費用、培訓費用之賠償;違反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或競業禁止協議之賠償一、由企業出資招聘與培訓、提供特殊待遇福利者可約定服務期條款與違約金條款,當員工提前離職時應負違約責任,賠償企業損失。二、員工與企業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或競業禁止協議,當員工提前離職或離職後對企業造成損失時,應負違約責任,賠償企業損失。二、說明:1.依照《勞動法》第25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的規定,員工有嚴重違紀事實,企業不需經過預告程序,即可隨時通知(書面)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該不適任員工:(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被法院判處刑罰及依法免於刑事處分)。2.企業如發現員工有嚴重違紀行為,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下,企業要負舉證責任,除了舉出事實證據之外,企業也應該以員工離職管理制度之規定,明確指出該員工的違紀法條,否則在對簿公堂時,企業是會很容易敗訴的。企業設立員工離職管理制度的原則如下說明:(1)、企業在管理制度或員工手冊中,對“嚴重違紀”、“重大損害”或的情形要有明確規定;(2)、企業在建立“嚴重違紀”、“重大損害”或的辭退條款時,要有比例原則的觀念,訂出細化、量化的標準。3.瞭解無過失性辭退之法律條款,建立員工離職管理制度依照《勞動法》第26條的規定,有下述情形不適任行為者,企業可以辭退,但是應當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換句話說,對於無法勝任工作的員工,企業應給予再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若無經此程序,企業是不能辭退員工的。員工若經培訓、調職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法律上才允許企業加以辭退,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企業應建立員工培訓管理制度,對所謂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要有一套培訓的程序與實體內容以及調動崗位的異動程序與實體條件,足以顯示企業照顧員工的人本管理管念與管理制度。如果這些程序都無法讓員工勝任工作的話,才能辭退員工。4.找出符合不適任員工的辭退條款,所依據的法律證據(法律與企業管理規章制度)在哪裡?依據中國大陸《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5.企業建立員工離職管理制度,規定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可以馬上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1)、員工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者(例如:500元以上以上);(2)、員工因違反公司規章或因觸犯法律被立即辭退者;(3)、貪污舞弊受賄或接受相關機關單位不當招待,有具體證據者(例如:500元以上)。6.避免員工離職管理制度與法律衝突或者不利於辭退的執行(1)、管理制度的內容,要合法,即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2)、管理制度要合理,例如規定不能吸煙、隨地吐痰,否則解除勞動合同,此為合法但不太合理,要有細化(地點、場合)原則,又如私拿公司財物立即被辭退,顯然也是合法但要有量化(財物多寡、重要性質)規定。(3)、管理制度用語規範準確要用法言法語,如用開除、除名等行政處分比較嚴格,最好不要用,如果操作不當時會引起麻煩,因為如果用開除、除名字眼時,法官可能引用1982年出臺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麻煩更大,用“解除勞動合同”或辭退即可。<以上>
本文标题:员工离职管理制度之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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