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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从现在起到2010年,国家把目前生态环境最为脆弱,对改善全国生态环境最具影响,对实现近期目标最为重要的黄河上中游地区、长江上中游地区以及严重沙漠化的风沙区、草原区作为全国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地区。凡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确定,并安排中央投资的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二条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以县(市)为基本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与管理,按规划立项,按项目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按工程进度安排资金,按效益考核。第三条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和农艺措施相互配套,综合治理,发挥整体效益。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内容:(一)以增加森林面积、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为主的植树种草建设(包括退耕还林、还草)、自然资源保护;(二)以减少水土流失为目的的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包括淤地坝、拦沙(泥)坝、排水沟、水窑、打井、坡面水系等工程建设;(三)以改造25度以下坡耕地,修建水平梯田和沟坝地等为主的基本农田建设;(四)以增加沙区植被,控制风沙区土地退化为主的防治沙漠化工程建设;(五)以治理草地“三化”为主的草原建设;(六)生态农业(包括旱作农业、农村能源、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沃土工程)建设。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水利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安排,由项目区的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省、地、县计划、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都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计划部门要搞好综合平衡和组织协调工作,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搞好行业指导和工程质量管理。第五条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每年国家投资重点和各省治理任务的大小,研究提出分省投资规模、建设任务、建设的重点地区(具体到县)。第六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牵头,组织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依照“服从规划、集中连片、综合治理、择优划区”的原则,研究提出分县投资规模及建设任务。第七条县计划部门根据投资规模,组织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及有关科研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地(州、市)计委审核后联合上报省计委、水利厅、农业厅(局)和林业厅(局),由省计委组织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共同审批。实施方案要有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第一责任人。(二)基本情况。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现状,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三)现有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及其进展情况,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防治荒漠化、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农业和农村能源等项目。(四)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五)主要建设内容和任务,包括水土保持、防治沙漠化、“坡改梯’小型水利水保工程、植树造林种草(包括退耕还林还草)、自然资源保护、草地建设、生态农业及农村能源建设等。(六)投资估算。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以下水平测算,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每平方公里15-20万元;“坡改梯”:长江流域每亩400元,黄河流域每亩300元。人工造林种草(含退耕还林还草):长江流域每亩65元,黄河流域每亩75元;草地建设:长江流域每亩50元,黄河流域每亩投资60元;封山育林每亩35元。(七)预期效益。包括减少水土流失量、治理沙漠化量。增加林草覆盖率、坡改梯和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提高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等。(八)保证措施。包括组织领导、项目管理、主要技术措施和配套政策等。(九)必要的图表。包括全县水土流失现状图和沙漠化现状图、综合治理措施布局图、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表。(十)作业设计和施工图。各县的项目实施方案最后必须落实到作业设计和施工图。在进行作业设计时,一定要充分发挥有关专业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管理职能。作业设计和施工图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来承担。第八条省计划部门牵头,组织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各县项目实施方案,汇总编制全省项目投资计划,连同各县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国家计委、水利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第九条各省上报的项目计划经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国家计委会同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第十条各省根据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由省计划部门牵头,会同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审查批准各县的实施方案。县(市)级人民政府组织计划、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国家所批计划和省计委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凡变更建设地点的要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同一建设地点调整建设内容的,由省级有关部门严格审批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要积极探索项目法人责任制。重点骨干项目要采取招投标制,并实行合同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不能降低建设标准,不能搞“半拉子”工程,不能留投资缺口。第十三条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按批准的建设期竣工后,由省级计划部门组织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验收,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抽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要求完成;(二)主要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三)国家投资及省、地区(市)、县各级配套资金是否按批复的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群众投工投劳情况;(四)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违纪问题,并附有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报告;(五)单项工程的县级预验收证明;(六)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计划要求。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国家将视其情况给予扣减下年度投资直至终止项目执行、取消建设项目等处罚。第十四条加强项目区的建后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要明确管护责任和管护制度,确保治理成果长期发挥效益。第十五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国家选择监理单位对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实行统一监理。监理单位要同各项目单位签订监理协议。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监理协议的要求,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监理费用列入项目投资概算,从项目投资中列支。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六条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项目安排,不按部门切块,严禁挪作它用。第十七条生态环境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国家从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内拨款投资)中安排部分专项资金,地方各级政府(省、地、县三级)必须相应安排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为省、地、县三级基建拨款或财政拨款,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项列支。地方配套资金与中央投资的比例依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异,国定贫困县按1∶0.5比例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其中省、地、县分别各落实50%、25%和25%。省定贫困县按1∶0.8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其它县按1∶1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其中省、地、县分别各落实1/3。特别困难的国定贫困县的县级地方配套资金经国家批准后可以减、免配。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相应扣减下年度国家投资。各省在上报项目计划时,必须同时附报地方各级政府配套资金承诺文件。第十八条中央、地方各级生态环境建设投资应严格用于国家批准的建设内容:(一)生态环境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二)生态环境建设物资、材料、种苗的购置及运杂费;(三)直接用于建设项目的机械作业费用和劳务费用;(四)用于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实用技术的试验与推广;(五)核定的项目管理费用,只能用于项目论证、验收、图文材料制作及直接从事管理活动等的支出。不得用于单位事业费差额补贴。第十九条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资金一律实行专户管理,并在县一级资金专户实行报帐制。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按已完成工程量填写报帐申请书,经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监理人员签字后,并要经过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的质量检查,连同所有财务原始凭证,报县生态办审核后到资金专户报帐。第二十条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和审计,严格财务制度。省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项目竣工验收时,要附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世纪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计划、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明确责任,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国家成立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在国家计委农村经济发展司成立了办公室。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点建设县(市)政府在生态环境建设中负有重要的历史责任,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计划、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并在计划部门设立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重点建设县(市)办公室主任由计划部门主管领导兼任,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指定专人参加。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建设项目实施细则;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施工、管理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督促有关部门拨付建设资金,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或预验收等。第二十二条各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县都要明确一名县级主要领导为本县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县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全面负责。第一责任人要同省政府(或省生态办)和各项目实施乡镇及重点工程项目法人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各县第一责任人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第二十三条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建设任务和工程投资要具体落实到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定期检查,严格按效益考核。建立奖罚机制,对生态环境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家给予奖励;对不符合生态环境建设治理标准,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追究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制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来执行的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六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本文标题: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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