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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网址: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2001-06-13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新地税流转字[2001]7号现将总局制订的《税收情报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推进《规程》的实施,加强情报交换工作的开展,特提出以下要求:一、税收情报交换是我国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开展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情报交换对于增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核查跨国偷避税行为的重要性,认真做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要严格执行《规程》,对于转复不及时、查处不到位、草率应付及操作不规范的,或不按规定披露和使用情报、遗失情报的,应责令当事人作出检查;对于因泄密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二、鉴于税收情报交换应按外事工作要求进行,且对情报的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保密性有特殊的要求,各地应由涉外税收机构专职负责,并配备政治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国际税收业务,具备一定外语能力的人员。为便于联系,请各地于3月31日前将主管处(室)及负责专人名单报总局(国际税务司)。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网址:三、各地在税收情报交换的核查中要注意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对通过情报交换发现的偷税问题等,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应及时沟通,配合查处。由于情报涉及的纳税人较为广泛,有时难以确定管辖范围,各地税务局收到总局转来的情报后,如不属本局管辖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转往相关税务部门并报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相关税务部门接到此类情报后应视同从总局直接转发的情报予以查处,并在回复报告中作出说明。四、根据工作安排,总局已把税收情报交换作为2001年涉外税收工作的重点。为了进一步做好情报交换工作,并为2001年的全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作准备,各地涉外税收机构或相关部门应认真总结2000年度的情报交换工作,并按下列要求于2001年2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总局国际税务司:(一)填写《2000年情报交换工作汇总表》;(二)根据情报交换工作的实践和体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三)就情报查处过程中涉及的偷避税金额较大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形成专题报告。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网址:附:《2000年情报交换工作汇总表》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提高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水平,防止偷税、避税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我国政府与其他国政府签署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情报交换条款及情报交换专项协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情报交换工作的实践,制订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条款组织实施情报交换工作的全过程。第三条各级(县级及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涉外税收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税收情报交换管理工作。第二章情报交换的范围和类型第四条本规程中所称情报是指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交换的为实施税收协定和税收协定所涉及的税种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所必须的情报。情报一般仅涉及税收协定规定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等;个别税收协定中涉及其他税种的,按相应的协定规定执行。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网址:第五条情报交换仅限于与我国已经正式签署税收协定并生效的国家(以下简称协定国)。情报交换必须通过两国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实施情报交换的有关文件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代表负责签署,我国的税务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第六条交换的情报不应包括按照税收协定国的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情报,或者必须采取与国内法律或行政惯例相违背的措施才能得到的情报,也不应包括任何泄露贸易、经营、工业、商业或行业秘密或工艺的情报,或者泄露后会扰乱一国公共秩序的情报(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和重要利益等)。第七条情报交换的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同期税务检查和授权代表的访问等。第八条专项情报交换是指一国税务主管当局就国内某一税务案件提出具体问题,并依据税收协定请求另一国税务主管当局提供相关情报,协助查证的行为。可以进行专项情报交换的情形包括:(一)需要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个人或公司的实际地址及居民身份、公司注册地、公司控股情况、纳税凭证、佣金支付合同、银行记录等;(二)需要证实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网址:(三)需要获取纳税人境外关联企业的资料:关联企业的合同章程、财务报表、申报表、会计师查帐报告,以及独立企业或关联企业间交易情况等;(四)需要了解纳税人在境外取得或向境外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津贴、奖金、佣金等各种款项的情况;(五)需要核实纳税人与境外公司交易数额的真实性;(六)需要证实纳税人提供的境外收支证明的真实性;(七)需要证实纳税人境外纳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八)税务机关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有关税收资料。第九条自动情报交换是指一国税务主管当局以批量形式动地向另一国税务主管当局提供有关纳税人取得专项收入的情况的行为。上述纳税人是指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已构成另一国税收居住的个人或公司。上述专项收入可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劳务报酬、退休金、财产收益、工资、津贴、奖金、佣金及营业收费等。第十条自发情报交换是指一国税务主管当局向另一国税务主管当局自发地提供其认为对另一国税务机关有用的情报的行为。第十一条行业范围情报交换是指不针对特定纳税人,而针对某一经济部门,由协定国税务主管当局共同研讨某一经济业的运营方式,资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网址:金运作模式,价格决定方式,偷税、避税新趋势,相互交换有关信息的行为。第十二条同期税务检查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的税务主管当局同时并独立地在各自国家内,对有共同或相关利益的纳税人的纳税事项进行检查的安排,并互相交流检查中获得的相关信息。第十三条授权代表的访问是指一国税务官员经本国税务主管当局的授权并应另一国税务主管当局的邀请,或经另一国税务主管当局的同意,对另一国进行实地访问以获取情报。第三章情报交换的保密规定第十四条根据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情报的使用和披露有以下限制:(一)交换的情报仅应告知与查定、征收、管理、执行协定所含税种有关的人员或政府机关,以及起诉、裁决上诉的人员或部门(包括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不得直接向有关的纳税人出示,不得向其它纳税人或其它无关人员透露。(二)上述被告知人员或政府机关应仅为税收的目的使用情报,但可以在法庭诉讼程序或法庭判决中透露有关情报。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网址:第十五条情报交换有关函件应作密件处理,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确定情报的密级;凡对协定国提供的情报,一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加盖保密印章第四章由对方提出情报交换的执行程序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在收到有关协定国要求我方进行情报交换的函件后,应首先审核情报的类型,要求是否有效,对方所提供的案情线索是否明确完整等。审核无误后,应向有关省一级税务机关行文限期查复。第十七条省级税务机关收到情报交换公函后(公函格式见附件样式一),应首先将情报正文和有关外文附件译成中文,并组织情报涉及的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进行情报的查复工作。(一)利用案头现有的纳税人资料,以核查来函中提出的问题,或核对来函中注明的情况。核查的依据包括:纳税人在案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表、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财务报表等;(二)案头资料缺乏或不完全,或纳税人未申报收入的,可按情报上注明的地址或经查询确认的地址向纳税人发出“查询通知单”,也可直接向纳税人询问(通知单格式见附件样式二);(三)涉及案情复杂的,可经上级税收机关同意,有计划地组织进行专案税务调查;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网址:(四)对于纳税人漏报、少报或不报来函中所载收入的,一经查实,在执行情报交换程序的同时,还应按税收协定、我国税法及刑法的规定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及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第十八条核查完毕后,有关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总局报送核查报告和给专项情报请求方的英文复函,其中,专项情报核查报告应包括对方情报涉及的纳税人基本资料,情报请求项目的核查结果、证明相关款项支付、交易、文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报告复印件等;有关省级税务机关负责根据核查结果拟写英文复函,英文复函应针对对方的情报请求内容,措辞简练、规范(见附件样式三)。自动情报核查报告应包括自动情报核查统计表(见附件样式四)及情报使用情况说明。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接到情报核查报告后,如属于专项情报,应首先审核请求国所要求的情报是否收集完全,情报是否涉及到工业、商业或行业秘密、是否需向协定国对方特别注明情报的保密性,以及英文复函的准确性等。审核后,应以税务主管当局的名义正式函复情报协定国对方。如属于自动情报,应进行整理汇总,并在审核后将情报的使用情况和相关建议反馈给提供情报的国家。第二十条对于行业范围的情报交换的请求,被确定参加的税务机关应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下收集相关情报。第二十一条对于协定国提出的同期税务检查的请求,应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并组织实施。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网址:第二十二条对于协定国提出的授权代表访问的请求,应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并组织实施。第五章由我方提出情报交换的执行程序第二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其它渠道难以获得所需的境外税收情报时,可以根据我国与其他国的税收协定,按本规程所指定的程序及格式,提出情报交换请求,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办理。第二十四条省级税务机关负责根据下级税务机关提出的情报请求,拟写专项情报交换请求公文及给被请求国对方的英文函,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专项情报交换请求公文及英文函(格式见附件五)的内容应包括:(一)相关的协定条款;(二)基本情况:纳税人名称、详细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纳税登记号、纳税人姓名、出生年月、国籍、境内外住址、联系电话、护照号等;(三)案情事实:涉及的税种、涉及的纳税年度等,如涉及到中介付款,要提供中介人/公司的名称、地址;当请求银行信息时,应说明银行帐号、银行名称和地址;(四)疑点;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网址:(五)要求获取的情报内容:相关原始凭证、发票、合同,帐簿、申报表、完税凭证等的复印件及文字说明;如果涉嫌偷避税案件,应说明背景,注明向纳税人保密等;(六)请求回复的迫切度,包括希望对方回复的时限。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专项情报请求后,应认真审核情报交换请求是否符合有关税收协定条款,内容是否明确,有关纳税人基本资料是否齐全,英文函表述是否清晰,措辞是否简练、规范。审核无误后,以税务主管当局名义向协定国对方发函;对方无回复的应发函催报。第二十六条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向协定国提供自动情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在每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总局上报《向缔约国对方居民支付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记录表》(格式见附件样式六)。第二十七条各地税务机关在日常税务审计或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的,可拟订情报以正式公文上报总局,由总局作为自发情报向有关国家税务主管当局提供:(一)涉及到与另一国的居民交易涉税金额巨大的;(二)怀疑支付给另一国居民的巨
本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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