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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资源吧(),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更多相关资料免费下载,请登陆国家预算管理条例(1991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第9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预算管理,强化国家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下同),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国家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国家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第四条国家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第五条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第六条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第七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八条单位预算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中与预算有关的部分。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第十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管理资源吧(),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更多相关资料免费下载,请登陆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是预算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消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预算方面的不适当的决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具体组织和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编报本级政府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十四条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部门预算具体执行办法;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经费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十六条预算的内容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包括:(一)税收收入;(二)企业上缴利润收入;(三)基金收入;(四)专款收入;管理资源吧(),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更多相关资料免费下载,请登陆(五)事业收入;(六)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一)经济建设支出;(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支出;(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四)国防支出;(五)各项补贴支出;(六)其他支出。第十七条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国家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国家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地方预算支出、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支出。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收支范围的划分,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在保证中央宏观调控和监督的前提下,赋予地方相应的财政自主权。第十八条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加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中分配给地方的预算收入,大于地方预算支出的,上解中央;小于地方预算支出的,由中央给予补助。第十九条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具体划分、地方上解中央或者中央对地方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确定。在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前,可以继续实行不同形式的财政包干办法。第二十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与下一级总预算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具体划分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一条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确需设立专项基金或者列收列支项目的,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或者变相调用下级人民政府管理资源吧(),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更多相关资料免费下载,请登陆的预算资金。下级人民政府不得挤占上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资金。第二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安排,以及财政的管理权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执行;该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之前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草案。第二十五条预算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预算管理职权和收支范围的规定,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编制。预算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第二十六条国家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两部分。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例和结构。经常性预算不列赤字。中央建设性预算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的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地方建设性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国家预算的具体编制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坚持积极可靠、稳定增长的原则。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虚列,不得将上年的一次性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第二十八条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留有后备的原则。在保证经常性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安排建设性支出。第二十九条凡影响预算收支变化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当在编制预算草案前确定,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安排。第三十条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四设置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预算应当设置一定数额的预算周转金。管理资源吧(),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更多相关资料免费下载,请登陆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结余款项,应当视同下年的预算收入,用于上年结转支出和补充预算周转金;尚有余额的,可以用于下年必需的预算支出。第三十三条国务院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部署。第三十四条中央各部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具体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并负责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审核汇总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指示和上级财政部门的部署,具体布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并负责汇总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六条财政部将中央预算草案和地方预算草案汇编成国家预算草案,由国务院审定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七条各级总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向本部门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三十九条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第四十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前,暂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编制的预算草案执行。第四十一条一切有预算收入征收任务的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确保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任务按期完成,不得超越权限减免应当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应当上缴国库的资金。管理资源吧(),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更多相关资料免费下载,请登陆第四十二条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出预算执行,并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及时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资金的管理。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预算必须设立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预算,应当设立国库。各级国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退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少预算收入、增加预算支出的决定;对超越权限作出的减收增支决定,上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少预算收入、增加预算支出的决定;对超越权限作出的减收增支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消。第四十六条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行政措施,凡涉及财政、税收的,必须按照规定商得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同意;未经财政、税务部门同意的规章和行政措施,财政、税务部门有权拒绝执行。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保证财政、税务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严格管理预算支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或者将预算外支出转为预算内支出。第四十八条各级预备费的动用由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除因紧急情况必须支出的外,上半年不得动用。第四十九条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财政部门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用于增加支出或者挪作他用。管理资源吧(),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更多相关资料免费下载,请登陆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监督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五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五十三条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期限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五十四条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第六章预算调整第五十五条预算调整是指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政府预算在执行中因追加支出或者追减收入而发生的部分变更。第五十六条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发生、方针政策调整或者经济情况变化,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但是,追加支出,必须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追减收入,必须有相应的压缩支出措施。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五十八条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人民政府下拨各项专款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接受拨款的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执行,不得随意流用。预算科目间的流用,须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其财务关系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管理资源吧(),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更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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