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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理避税十大案例分析[案例1]王某每月工资收入为2300元,其中800元为每月的房费支出,剩余的1500元是可用于其他消费和储蓄的收入。若王某所在单位每月向其支付2300元,依据个人所得额法,则王某个人应纳所得税为:(1500-500)×10%+500×5%=125(元)但若企业为其提供住房,而每月仅付其工资收入1500元,则其工资收入应纳所得税为:(1500-800-500)×10%+500×5%=45(元)王某可少纳税:125-45=80(元)这样对企业来说没有增加额外负担,而职工本人在消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也规避了一部分税收。[案例2]张某拥有一项专利权,若单纯将其转让,可获收入80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0万×(1-20%)×10%=6.4万元税后利润为:80万-6.4万-73.6万元若将该专利权折合股份投资,其专利折股80万元,当年获股息收入8万元。应纳个人所得为:8万×(1-20%)×10%-0.64万元税后所得为:8万-0.64万=7.36万元通过专利权投资,每年仅需负担0.64万元税款。且经营10年以后,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而且,张某还可得有80万的股份。[案例3]王某月收入12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公司准备发给3000元的年终奖金。若王某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3000元奖金,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3000-800)×15%-125-385元第二年1月份应纳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800)×10%-25=35元两月共纳税=385+35=420元若王某将3000元奖金分别在12月份和次年1月各领一半,则王某应纳税额:12月份应纳税额=(1200+1500-800)×10%-25=165元次年1月份同上。两个月合计税额=165×2=330元这样,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作法,使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案例4]赵某为一名教师,应邀到外地讲课,按约定可得劳务报酬2000元。但赵某要求对方为其提供路费、餐费、住宿费合计1200元,从其总收入中扣除。赵某实际获得报酬收入是800元。假设对方一次性支付2000元,没负担其他费用,则赵某应纳所得税为:(2000-800)×20%=240元通过净收入支付的方法,赵某避免了240无的税负。[案例5]何某为一设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设计图纸花费l个月,获取报酬25000元。何某要求建筑单位利用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限,将该项报酬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2500元。下面我们来分析何某税负的变化。若一次性支付25000元,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一次收入超过2万至5万元的,加征5成。则何某应交所得税为:收入×(1-20%)×20%×(1+加征收五成)=25000×(1-20%)×20%×(1+50%)=6000元若分月支付,每次应纳税额为:(2500-800)×20%=340元10个月共负担税款=340×10=3400元何某可少纳税为:6000-3400=2600元显然,由于按次纳税,纳税人便可以通过一次收入的多次支付,既多扣费用,也避免了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逃避税收。[案例6]孙某为一作家,他与出版社商定一部20万字的作品,稿费为40元/千字,每发行一万册,再支付发行费1000元。预计市场需要量为5万册。孙某可得13000元。假设孙某一次性取得13000元稿酬,其应纳税额为:13000×(1-20%)×20%×70%=1456元假设孙某将13000元分五次领取,每次取得稿酬收入2600元,其每次应纳税额为:(2600-800)×20%×70%=252元五次纳税合计=252×5=1260元可见,孙某运用分期收款的方法,可以降低税负。[案例7]马某独立完成一部作品,稿酬为8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总收入×(1-20%)×20%×(1-30%的减征)=8000×(1-20%)×20%×70%=896元为减轻一部分税负,马某将其好友四人也作为作者,则该笔稿酬就为五人所得,每人收入为1600元,五人合计应纳税额为:(1600-800)×20%×70%×5=560元比由马某一人取得稿酬少纳税336元。假设该作品由10个人来完成,则这笔稿酬就免予征税了。[案例8]我国某企业从外国引进一大型设备,购买合同上规定:由外方派技术人员来指导调试,直到机组正常运行。外方在中国期间的食宿、交通统一由中方安排,不领取任何报酬。在安装调试期间,外方采取分批向中国派出技术人员的方法,每批人员在中国居住时间均控制在90日之内。这样,这些外国技术人员在中国无需纳税。这是利用居所转移避税的典型例子。表面上,外方人员在中国没有获得报酬。其实在中方支付的设备款项中已包含了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外方人员从其外国雇主领取的报酬实际上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案例9]汤姆为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便根据各国在居民身份判定方面的标准不同来避税。a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1年的为该国居民,b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半年的为该国居民,c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半年为该国居民。汤姆就选择在a国居住7个月,b国居住3个月,c国居住2个月,从而避免三国居民身份的认定,不负担各该国的税负。可见,由于对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的标准不同,在同样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里,其居住时间长短规定不一。有的人可以通过多国间旅行,甚至长期居住在船上或游艇上的方式,来避免纳税,从而成为税收难民.[案例10]卡特是英国一名发明家,他将该项发明转让给卡塔尔一家公司,并以专利持有者的身份获得50000美元的技术转让费。而技术转让费获得者非卡塔尔政府规定的纳税人。与此同时,他又将英国的住所出卖,来到香港,英国政府无法向其征税。而香港,亦实行单一的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对卡特的收入无能为力。某纺织厂利用10年时间自我积累资金1000万元,拟用这1000万元购进设备,投资收益期为10年,年均盈利200万元,该纺织厂适用33%的所得税率。则该厂盈利后每年应纳所得税额:万元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66万×10=660万元若该厂不用自我积累的资金,而是采取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融资。假设企业从银行取得1000万元的贷款,年息支付15万元;企业年均盈利仍为200万元,则企业每年应纳所得税额为:万一15万)×33%=61.05万元实际税负为:61.05万十200万×100%=30.5%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61.05万×l0=610.5万元显然,对该纺织厂来说,以贷款方式投资,一方面可将积累1000万元所需的10年时间节约下来;另一方面,企业税负也由于贷款利息的支付而减轻了(由33%降为30.5%)。案例2]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180,000元,预计残值为1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5年内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泣和产量表如下所示。该企业适用33%的比例所得税率。年限未扣除折旧利润(元)产量(件)第一年100,0001,000第二年90,000900第三年120,001,200第四年80,000800第五年76,000760合计466,0004,660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企业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一)直线法: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估计使用年限=(180,000-10,000)/5=34,000(元).第一年利润额为:100,000-34,000=66,000(元)应纳所得税为:66,000×33%=21,780(元)第二年利润额为:90,000-34,000=56,000(元)应纳税得税为:56,000×33%=18,480(元)第三年利润额为:120,000-34,000=86,000(元)应纳所得税为:86,000×33%=28,380(元)第四年利润额为:80,000-34,000=46,000(元)第五年利润额为:76,000-34,000=42,000(元)纳所得税为:42,000×33%=13,860(元)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21,780+18,480+28,380+15,180+13,860=97,680(元)(二)产量法:每年折旧额=每年实际产量/合计产量×(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1.第一年的折旧额为:1000/4660×(180000-10000)=36480(元)利润额为:100,000-36,480=63,520(元)应纳所得税为:63,520×33%=20,961.6(元)第二年折旧额为:(180,000-10,000)=32,832(元)利润额为:90,000-32,832=57,168(元)应纳所得税为:57,168×33%=18,865.4(元)第三年折旧额为:1200/4660×(180,000-10,000)=43,776(元)利润额为:120,000-43,776=76,224(元)应纳所得税为:76.224×33%=25,154(元)第四年折旧额为:800/4660×(180,000-10,000)=29,184(元)利润额为:80,000-29,184=50,816(元)应纳所得税为:50,816×33%=16,769.2(元)第五年折旧额为:760/4660×(180,000-10,000)=27,725(元)利润额为:76,000-27,726=48,275(元)应纳所得税额为:48,275×33%=15,930.7(元)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30.7=97,680.9(元)三)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直线折旧率=2×(1/估计使用年限)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双倍直线折旧率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最后两年折旧额时,应将原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用当年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去估计残值,将其余额在使用的年限中平均摊销。双倍直线折旧率=2×1/5×100%=40%.第一年折旧额为:%=72,000(元)利润额为:10,000-72,000=28,000(元)应纳所得税为:28,000×33%=9,240(元)第二年折旧额为:-72,000)×40%=43,200(元)利润额为:90,000-43,200=46,800(元)应纳所得税为:46,800×33%=15,444(元)第三年折旧额为:-72,000-43,200)×40%=25,920(元)利润额为:120,000-25,920=94,080(元)应纳所得税为:94,080×33%=31,046.4(元)第四年后,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第四、第五年的折旧额=(180,000-72,000-43,200-25,920-10,000)/2=14,440(元)第四年利润额为:-14,440=65,560(元)应纳所得税为:65,560×33%=21,634.8(元)第五年利润额为:76,000-14,440=61,560(元)应纳所得税为:61,560×33%=20,314.8(元)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634.8+20,314.8=97,680(元)四)年数总和法:每年折旧额=(可使用年数/使用年数总和)×(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本例中,使用年数总和为:第一年折旧额为:-10,000)=56,666(元)利润额为:100,000-56,666=43,334(元)应纳所得税为:43,334×33%=14,300.2(元)第二年折旧额为:-10,000)=45,333(元)利润额为:90,000-45,334=44,667(元)应纳所得税为:44,667×33%=14,740.1(元)第三年折旧额为:-10,000)=34,000(元)利润额为:120,000-34,000=86,000(元)应纳所得税为:86,000×33%=28,380(元)第四年折旧额为:-10,000)=22,666(元)利润额为:80,000-22,666=57,334(元)应纳所得税为:57,334×33%=18,
本文标题:个人合理避税十大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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