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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奖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职工行为,制止并纠正“三违”、杜绝各类责任事故,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秩序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潞宁矿区的战略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长远目标,特制定本条例。第2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及所有员工要认真学习本条例并遵照执行。第3条安全生产奖罚坚持实事求是、奖优罚劣、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惩,使之确实起到促进安全生产的作用。第4条安全奖励的重点是在井下安全生产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在安全管理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者;在安全技术装备和安全设施上有重大改革和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者;在制止“三违”、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抢救事故和急救伤员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者等。第5条安全处罚的范围是造成事故(含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隐瞒事故或拖延不报者;“三违”行为者;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的责任者;对制止“三违”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者;偷盗或破坏安全生产器材和设施、破坏或影响生产行为等不遵守“三大规程”和公司管理制度者等。第6条安全处罚实行以教育为主,并与经济处罚相结合,对不同的违章行为有必要按分析追查、说服教育、现身说法、下岗培训学习、家属帮教提高、张榜公示、电视爆光、业务考试、行政处罚等处罚程序进行过关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章处罚第一节安全目标第7条凡发生一起重伤以上事故,扣除事故单位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30%,分别扣除职能管理科室、包队科室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20%和15%。第8条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扣除事故单位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20%,分别扣除职能管理科室、包队科室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15%和10%。第9条凡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扣除事故单位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10%,分别扣除职能管理科室、包队科室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8%和5%。第10条凡发生一起重大安全未遂事故,扣除事故单位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8%,分别扣除职能管理科室、包队科室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5%和3%。第11条凡发生因安全管理不到位、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导致的立即停产整改,对事故单位负责人罚款2000元/次,扣除事故单位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2%/次。第12条凡发生隐瞒事故不报或拖延不报者,扣除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5%/次。第13条上半年发生安全事故,连续6个月未再未发生事故单位,返还上次扣除的工资,后半年出现事故的,不再返还。第14条各队组安全质量标准化月度综合评分达到145分及以上,不予以考核,每低于标准分数1分,扣除队组全部工资总额的1%;同时,对当月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评分最差的专业负责人罚款500元/次。第15条凡发生严重违章,扣除本单位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1%/人次。第16条凡队干、班组长发生严重违章,扣除单位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2%/人-2-次;发生一般违章,扣除本单位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0.5%/人次。第17条凡发生一般违章,扣除本单位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0.2%/人次。第18条一线队组月度现场隐患整改率达到90%以上,二线队组达到95%以上,不予以考核,凡低于标准1%,扣除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第19条管理制度建立不健全,凡未按规定建立制度或台帐,扣责任单位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0.5%/项;有制度或台帐,凡查到填写不规范、记录不全等运行效果不好的,扣除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0.2%/次。第20条未按时完成公司领导及安全办公会议安排的重点工作,扣除责任单位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2%/项,并扣除责任人500元/项。第21条职工培训中心根据每月对各个责任单位的培训组织情况进行综合得分(100分制),考核得分=(100-综合得分)/100*8%。扣除责任单位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100-综合得分)/100*8%。第二节“三违”处罚第22条所有管理人员(科室管理人员、安瓦员)在升井后将所查纠的“三违”情况认真填报在井口调度的《“三违”人员登记台帐》上,调度室汇总当班“三违”人员并上报安监处;安全小分队在升井后直接将所查纠的“三违”情况直接上报安监处。安监处安派专人对当班所有管理人员下井查纠的“三违”情况进行追查分析,根据违章的严重程度和性质严格按照本条例对“三违”人员作出相应处罚。第23条为了更进一步唤醒和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教育效果,杜绝低级、相似、同类违章行为屡次发生,针对严重违章、重复违章、屡教不改者等严格按分析追查、说服教育、现身说法、下岗培训学习、家属帮教提高、行政处罚、张榜公示、电视爆光、业务考试等“三违”处理程序进行过关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第24条对于现场出现的“三违”,现场安瓦员未及时制止,若制止无效未向上级和相关部门进行汇报的,将对其进行处罚200元/次。第25条安全管理部门对出现的“三违”行为向责任部门发出通知。对严重“三违”行为,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查分析,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给予处罚。第26条作业人员因“三违”行为导致伤、亡事故的,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27条一年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三违”行为,下岗学习,由培训中心重新考核后上岗。第28条严重违章和屡查屡犯的顽固性“三违”,要求“三违”人员下岗培训学习,对责任人给予加倍罚款。第29条一年内个人累计5次“三违”行为,当年不得参加任何评先活动。第30条未涉及到的内容,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第3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降级,情节严重者给予免职、开除矿籍处分1、岗位责任履行不好,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2、有停电工作票,不执行停电工作票的;不需要停电工作票,不执行停、验、放电制度,且单独作业,无专人监护的,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3、设备操作运行过程中,不按岗位责任制、操作程序执行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4、乘坐皮带;趴、蹬运行中的卡轨车和单轨吊等架空车的;-3-5、采掘工作面微风、风量不足强行生产的;6、瓦斯检查员脱岗,检查瓦斯过程中出现空检、假检和漏检等行为的;7、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8、没有通风部门及相关部门批准,随意开、停井下局扇,人为造成无计划停风的;9、无安全预防措施擅自进入盲巷的;10、剩余炸药、雷管未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的(另追究刑事责任);11、不执行“一炮三检制”或“三人连锁放炮制”的;12、仓房掘进放炮作业和耙煤时,全巷道和耙煤段巷道内电气设备未停电的;13、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进入“六个禁区”(1、综采工作面端头、尾三角区2、综采工作面大溜及煤墙变化区域3、掘进工作面掘进割煤时窝头至转载区域4、绞车运转时钢丝绳两侧及前后受力区域5、起吊、运输大型设备可能下滑、滚落倾倒的区域6、实行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作业,造成重大未遂事故和重伤以上事故的;14、私自携带烟火及手机、游戏机、MP3等非防爆电子玩具入井的;15、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煤眼爆破;放明炮或糊炮(裸露炮破)的;16、擅自违章操作机电设备,造成安全事故的;17、井下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逐级上报,导致安全控制不到位,延误调度指挥,造成安全事故的。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罚款300—10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降级处分1、对安全技术措施、单项工程卡的审批把关不严,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不能有效辨识和控制,造成安全事故的;(其中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者将给予开除矿籍处分)2、规程、措施未及时安排进行编制的;3、各生产业务科室,不能按时对本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出现不尽职行为,业务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出现影响安全、生产、通风等事故或其它未遂事故的;4、生产调度、井口调度、队组值班、现场跟班人员等对现场出现生产条件变化或异常情况,不能及时逐级汇报的;5、生产调度、井口调度对变化调度管理、变化的安全管理执行不到位的;6、各队组在班前会上,未安排相应的安全注意事项,未了解掌握职工身体状况、思想情绪而安排入井引发意外事故的;倒班时不执行倒班申报制度的;7、特殊工种岗位人员(队干、工长、安瓦员、皮带司机、大溜司机、看护设备运行的岗位工等)脱岗、睡岗的;8、不执行“四位一体”开工预警制度;9、不执行“四不生产”原则,强行作业;10、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12、特殊作业、非正规作业时,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监护或现场安全监护人员以各种借口离开,不在现场的;13、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管理规定的;14、因管理不到位、操作失误、检修不到位等造成主扇、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15、临时性、特殊性工程未经有关部门允许,擅自安排进行作业的;16、掘进贯通、穿越时,无《贯通通知单》或通风安全设施不完善而强制作业-4-的;17、综采工作面上隅角悬顶面积大(超过2×5m2),不停产进行处理的;18、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未打开,强行割煤的;19、综采工作面及巷道空顶区域未进行临时支护进入作业的;20、检修采煤机时,未闭锁大溜、切断机组电源、摘开滚筒离合器;21、综采工作面未背帮、未停机、闭锁大溜和转载机,进入大溜更换刮板、打眼装药等作业;22、综掘机作业时,安全监护人员不到位的;停机后,机组未闭锁进入窝头作业;割煤期间,副司机不在操作台上进行监护;23、采掘工作面检修项目进入煤墙作业时,无背帮措施;采掘工作面提前回撤超前支护;掘进工作面不上防片帮设施(临时超前支护);炮掘工作面不采取护窝头煤墙措施或护窝头煤墙设施不起作用的;24、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程进行顶板支护,锚杆预紧力不合格,使用失效支护材料,私自截短支护材料的给予开除处分,部门负责人等负连带责任;25、电气设备的各种保护甩掉不用的;皮带输送机保护甩掉不用的(皮带甩掉堆煤保护,倾斜巷皮带甩掉断带保护),给予责任人开除处分,相关部门负连带责任;26、不及时采用密闭措施,造成微风作业或引发自燃事故;27、随意开停机电设备的;28、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损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短路;29、破坏和损坏监测监控设备、线路和通风设施的;30、工作面监控设施安设不到位,不完好或不显示、运行不正常,无安全补充措施进行作业的;31、不定期冲洗巷道,冲洗不彻底;无喷雾、净化水幕或雾化效果不好;消防设施不完善的;32、同一巷道内两种运输设备同时运行(特殊规定除外);33、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34、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检修电气设备不闭锁开关的;35、运输物料的车辆出现超载、超高、超宽和超重挂车;36、井下绞车未经运输部门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37、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档”安全设施的;38、卡轨车的制动车失效或甩开制动车不用,防跑车装置不能使用的;39、卡轨车无防止挤伤钢丝绳措施;40、更换、安装大型配件时,起吊用具不完好、承载力不达要求,起吊点不符合规定;41、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是否导通;42、放炮后不认真检查,且不按规定方法处理瞎炮或掏残眼的;43、皮带输送机、煤溜等开关使用三联按钮的;44、检修皮带机、掘进机时,不闭锁开关;45、安排无证人员上特殊岗位的;46、对外委队伍涉电管理项目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47、巷道坡度大于7‰时,进行人力推车;48、携带火工品人员乘坐猴车;装配引爆药卷时,电雷管脚线未扭接成短路的;爆破前后,爆破母线未扭结成短路的;49、井下检修电气设备时未检查瓦斯;-5-50、无证驾驶、操作各种车辆(包括龙门吊、卡轨车、绞车、单吊轨等)和机电设备的;51、掘进机割煤时,人员进入炮头前方进行作业或机组前方有人作业时,启动掘进机的;52、未认真组织培训的,未认真培训随意上岗的,随意违反规定招收工人的。第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降级处分。1、掘进机割完煤后,截割头、底座未落地;2、井下作业不按规程措施施工;顶板管理不执行敲帮问顶,巷道维修过程中在无支护区下作业或不符合站位规定的;3、对盲巷不进行密闭或不设置栅栏警示的;4、掘进工作面未安排专人看护局扇、空压机的;5、不定期冲洗巷道、冲洗不彻底;无喷雾、净化水幕或雾
本文标题:安全管理处罚(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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