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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提高我县学前教育质量,加快推进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工作,加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提高使用效益,杜绝项目资金被转移、挪用、截留,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富源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上级财政补助(中央、省、市)、县财政配套、主管部门拨入及自筹的建设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第四条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用于偿还债务等。(二)效益原则。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2-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学前教育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第六条全县学前教育建设工程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前教育建设项目指挥部、负责全县教育的组织协调和具体事务。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学前教育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一)依法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调度和拨付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二)对所属学前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核、投资计划安排(包括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三)对学前教育项目建设单位(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县监察局。(四)收集、汇总、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3-(五)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险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第八条县财政局主要职责(一)制定学前教育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二)参与学前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三)审核下达学前教育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四)组织调度预算内学前教育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工作进度核拨资金;(五)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六)负责提供资金的分配、拨付、结转等情况。第九条教育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审计必须的各种账目、文件、电子数据文档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三)配合财政局、审计局监督资金的管理使用,督促中心学校(项目单位)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登记等工作;(四)对资金拨付严格审核把关。第十条审计局主要职责-4-(一)依据有关规定,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建设专项资金的流向,实施审计监督。(二)加强对学前教育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建设专项资金安全、完整、高效运行,实现专项资金效益的最大化;(三)依据相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前置审计、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审查及竣工结算审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学前教育基本建设各种规章制度;(二)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三)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四)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筹集、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五)收集、汇总并上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制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六)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增加工程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富政办发【2009】51号《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报批,工程结算要及时报送审计机关审核;(七)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第十二条县计划发展部门负责提供项目审批情况;其他-5-相关部门负责提供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等。第三章资金筹集及补助第十三条资金来源(一)中央、省、市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二)《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富政发[2011]20号)文件规定,县级财政根据办学规模给予补助的资金。(三)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四)投资者自筹资金;(五)其他经批准用于学前教育项目建设的资金。第十四条新建、改扩建幼儿园补助严格执行《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富政发[2011]20号)文件规定标准。若市以上各级(简称上级)有明确的项目补助的,补助额度小于县级补助标准差额部分由县财政补足;上级补助大于县级补助标准的,县级不再进行补助,上级补助金额按规定全部用于项目学校工程建设。第十五条各乡镇也要制定幼儿园建设项目的补助标准,多方筹集资金。鼓励支持幼儿园按照“政府主导、学校借贷、财政贴息、学校还本”的办法筹措建设资金。项目确定后,不论公办、民办学前教育项目在开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按概算投资中自筹资金的70%转入县级财政专-6-户(前期工作支出部分可剔除不再转入专户),剩下的30%在主体完工后5个工作日转入县级财政专户,如不按规定转入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最后投资额按审定总投资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第四章资金管理、拨付及使用第十六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在县级财政局设立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专户,负责资金筹集、划拨。银行贷款严格按照银行贷款拨付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资金的拨付程序。(一)工程项目开工后,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收集相关资料,并填制《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资金拨款审批表》,报经县学前教育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批后,送财政局办理资金划拨。(二)县财政局凭资金申请表及资金结算票据将应拨资金直接划拨到承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具体划拨按:完成招投标,施工方进场后拨付合同价的10%作为启动资金,基础完工拨付合同价的20%,主体完工拨付合同价的40%,统一要求的附属设施完成、必要设备到位且竣工验收后拨付合同价的10%,审计结束材料归档拨付至审定造价的95%,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拨付;(三)设备设施按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办理,拨付办法依-7-据采购合同、验收清单给予拨付。第十八条首次下拨项目建设资金,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送下列资料(一)拨款申请。包括项目名称、资金额度、批准文号、建设地点、计划投资总额及资金构成等情况;(二)项目立项及报批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初步设计、设计概算、投资计划、项目预算及其批准文件,用地批复,开工批准文件;(三)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包括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和工程进度计划等。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拨付资金(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三)资金未按办法实施专款专用的;(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拨款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第二十条县级专项资金专户代理银行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财政、教育部门做好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拨付监督和拨付反馈等工作,杜绝缓拨、压款现象。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按照拨款单据和资金结算票据复印件建设专账。各乡(镇)中心学校和县直学校严格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渋及项目的所有资金均纳入基建户支付、-8-核算,竣工审计结束后,及时转增固定资产。第五章报告制度第二十二条县学前教育指挥部、县级财政局、县教育局、项目乡镇中心学校和建设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及时报送信息资料。第二十三条项目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单位准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并及时向富源县学前教育工程建设指挥部报送决算资料、审计报告。第二十四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县学前教育指挥部(一)重大质量事故;(二)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三)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四)工期延误时间较长;(五)其他重大事项。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督查制度。由指挥部下设的项目资-9-金组、监察审计组、项目督办组,对各学前教育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财务管理等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三)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四)应上缴的各种税款是否按规定上缴;(五)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法办由县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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