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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和深入开展,规范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根据山东省环保厅、科技厅和商务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09〕83号),参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而建设的新型工业园区。通过园区的创建,促进资源能源的高效利用,有效缓解环境污染的压力,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及省级经济开发区、国家级及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大型企业为核心的工业聚集区域创建园区的申报、建设、验收、命名和管理。—3—第四条省环保厅、科技厅和商务厅联合成立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成员由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和省商务厅开发区管理处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园区的审核、验收、命名和综合管理以及推动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日常工作。第二章创建和申报第五条园区创建的申报条件:(一)建设单位得到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二)经济开发区的建设符合省商务厅相关管理要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符合省科技厅相关管理要求,其他园区符合当地政府的相关管理规定。(三)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四)园区已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ISO14001的要求已建立或正在建立园区环境管理体系,40%以上的重点企业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五)园区内所有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4—(六)园区具备集中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等相应的环境基础设施,具有一定的生态工业雏形。第六条园区建设单位向办公室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要求如下:(一)园区建设单位编写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园区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区域、产业规模、主导产业等)、创建意义、基本思路、基础条件、预期目标、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等。(二)提交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三)提交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合同书。(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专家意见或合同书。(五)环境绩效证明材料。1.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出具满足创建申报条件的证明文件。2.园区环境绩效其它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园区环境报告书;重点污染源、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报告等。第七条办公室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查,合格后由办公室复函园区建设单位,园区应组织编制《XX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和《XX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建设规划”),或委托具有编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技术报告和建设规划的内容、格式等具体要求参见《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关于在国家生态工业—5—示范园区中加强发展低碳经济的通知》(环办函〔2009〕1359号)等。第八条技术报告和建设规划完成送审稿后,提交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分预审核和专家论证两个阶段。(一)预审核由办公室委托技术支持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报告和建设规划审查,并将预审核结论提交办公室。未通过预审核的技术报告和建设规划,应按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办公室,按照本条的规定重新进行预审核。(二)技术报告和建设规划(送审稿)通过预审核后,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通过论证后,形成技术报告和建设规划(报批稿)报送办公室。未通过论证的技术报告和建设规划修改后,按照本条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论证。第九条办公室将审核论证意见向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对技术报告和建设规划(报批稿)审定后,由省环保厅、科技厅、商务厅联合发文批复。第三章建设、验收和命名第十条园区建设单位根据批复要求进行园区建设。园区建设过程中,若需对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园区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办公室备案。园区应每年12月底向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6—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重点项目的落实情况,获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取得的建设经验,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等。第十一条园区建设应结合建设规划和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考核标准(附一)进行自我评估,达到建设规划阶段目标和考核标准要求的,由园区向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一式三份):(一)园区建设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园区的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园区建设的工作情况等。(二)园区建设技术报告。主要包括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中的阶段目标、规划项目完成情况、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考核标准中基本条件和具体指标符合性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三)园区建设回顾性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园区生态产业的建设完善、主要能源和资源的消耗水平及其变化、园区污染源数量和分布的变化、主要污染物特征和产排污量的变化、区域环境质量的变化、园区组织管理保障体系的完善等内容。回顾性评价以园区建设规划获得批复当年为基准年,进行园区创建阶段的总体评价。(四)相关档案资料。第十二条考核验收程序包括资料核查、公众调查、现场验收三个部分。—7—(一)资料核查。办公室委托技术依托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园区验收资料的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提交现场验收组。(二)公众调查。为了保证公众调查的客观性、科学性,采用第三方调查的方式,办公室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公众对生态工业的认知率”和“公众对环境的满意度”的问卷调查(调查内容见附二、附三),并形成公众调查报告,提交办公室。(三)现场验收。办公室对通过资料核查和公众调查的园区组织现场验收组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第十三条通过验收的园区,办公室在有关政府网站公示15天。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经核查后,办公室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第十四条命名。对符合要求的园区,由省环保厅、科技厅和商务厅联合发文,正式命名该园区为山东省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并授予标牌。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各级环保、科技、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园区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领导小组每两年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绩效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园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园区予以取消命名、收回标牌。绩效评估的组织形式、评估程序、评估内容等要求参见《国—8—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山东省环保厅、科技厅和商务厅负责解释。附一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考核标准附二公众对园区环境满意情况抽样调查表格式附三公众对生态工业认知情况抽样调查表格式
本文标题: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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