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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论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学号:1212001252158班级:12秋法学本科姓名:冯珈怎样理解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在任何社会中,每—个人都必须作为—个消费主体出现,必须满足衣、食、住、行各个方面的基本要求才能生存和发展。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同时,消费者又是市场经济的弱势群体。与消费者相伴而生的是消费者权益,没有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基础。一、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概论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是一种消费者主权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市场需求来配置资源,市场需求有时通过消费来反映,所以是需要什么,则生产什么,生产服从消费者意愿的变化,这样在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中就体现了消费需求的导向作用和推动作用,消费成为促进国民经济两项循环的关键,消费者的主导地位和自主权也同时体现出来。二、消费者的含义所谓消费者,通常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指出:“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含义:第一,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第二,个人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第三,个人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除了购买商品可以成为消费者外,接受经营者的服务同样可以成为消费者。如理发、邮寄、接受银行服务等。如果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经营者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三、公平交易的含义公平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符合市场交易规则及商业交易习惯基础上所进行的自愿、平等、公正、合理的交易行为。公平交易所追求的是交易过程及其结果的公平、公正、合理。由于市场的垄断、信息的不适当分布、现代消费交易形式的变化,消费者在消费交易中往往得不到公平的对待,因而,必须通过法律对消费交易关系进行适度矫正。正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现实差异,通过规范经营者的行为而实现交易公平,正是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价值所在。首先,交易公平要求在消费者能获得公正、平等的对待。第一,消费关系的建立与否,应当由消费者自主地做出决定,不得进行强迫交易。第二,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是在其对交易条件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自愿做出的。第三,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意志应当得到充分的体现。其次,交易公平要求交易的结果对消费者公平。所以交易结果的公平,是指消费者支付的货币与其得到的商品和服务在价值上相当。它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消费者支付代价与其得到的商品和服务价值相当。它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消费者支付代价与其得到的商品和服务价值相当。是否相当,应根据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或一般价格水平进行判断。第二,对消费者不得施加交易之外的其他附加条件。即便消费者在某一交易中支付的价格合理,但若经营者在此之外对消费者附加了其他交易外的条件,则这种交易仍然有可能是不公平交易。在消费者保护法中,公平交易价值主要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的:第一,通过各种市场竞争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消费者能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获得有利于自己的交易环境。第二,通过消费合同等法律制度,直接规定交易条件,使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第三,通过各种市场管理制度,取缔不诚实的交易行为和交易习惯,使经营者依法诚实地进行各种经营活动。四、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含义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中能够获得公正、平等的对待,消费者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与其支付货币按照一般的观念在价值上是平衡的、相当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确立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并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具体化。规定指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公平的交易条件关系到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由于消费者以满足生活需求为目的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当某种消费品不能得到时,其需求就不能满足,甚至危害自己的生命健康。因此出于对消费品的强烈需求,他们往往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信息不均衡分布,消费者要依赖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正确地判断商品、服务的价值。因而,更容易为经营者所欺骗而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所以通过法律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赋予消费者以法定的公平交易权尤为必要。在世界各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中,保障消费交易公平都是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消费者权益立法的时间本就不长,对于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法律保护的时间更短,因而,导致了对其理论研究的薄弱。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昭示了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而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使自身权益岌岌可危。体现公权力介入的消费者保护立法适时孕育而生。“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新世纪到来,中国经济稳步向前,消费市场日新月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商品和服务的大流通带来了契机,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也面临新的挑战,法律的“时滞”问题表现出来。健全和完善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立法离不开对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律问题的研究,这是消费者保护的精神内涵,是消费者保护法变革的首要基础。消费者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法律部门的协调合作,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论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近年来,我国网商群体从,400万迅速增长到2000万的规模,采用电子商务手段开拓交易市场,成为一股迅猛的潮流,电子商务发展前景十分可观。但网络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成为其发展的阻碍,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严峻的挑战。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模式,但是由此引发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传统的消费关系中,商家一般不会询问顾客的姓名、地址和月收入等,所以隐私保护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但是,基于互联网进行的个人电子商务活动则完全不同,网上消费者一般都需要向注册网站提供相关个人信息。然而对于这些个人资料,不少网站并没有像事先承诺的那样采取措施,加以保密,有的甚至还擅自将用户信息出卖给其他网站,谋取暴利。美国国家消费者联盟的一份调查报告就显示,64%的美国互联网用户认为网站将共享他们的个人信息;59%的用户担心网站在他们不知道的情况下收集个人信息。此外,部分企业利用消费者对于网络交易的好奇心,发布虚假、夸大的广告信息,推销商品;有的企业则利用网络经营的特殊技术,隐蔽从事非法传销等活动,使不少消费者受骗上当,达到企业敛财的目的。随着网上交易的不断发展,这一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必然会大量涌现。目前,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我国还是一个“盲点”,例如对于隐私保护,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了一个热点问题。一、网络环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挑战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网上侵权行为类型复杂、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这就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带来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消费者作为互联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显得极为重要。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对消费者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中,而丑内容简单、散乱,缺陷不少,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互联网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目前,互联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挑战主要有三个方面:(1)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这就使得网上产品或广告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难以得到保障,滋生了网上欺诈行为,同时消费者的信赖不实或无效信息也容易产生交易纠纷。特别是在我国商业信用不高的情况下,网上商品的品质良莠不齐,难以让消费者信赖,加之一旦出现了质量问题,修理、退货、索赔或其他方式的救济很困难,这些都成为困扰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2)互联网具有强大的信息整理与分析能力,这就为人们获取、传递、复制信息提供了方便,在线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随时都存在被非法收集或扩散的危险,从而对传统的隐私价值产生了潜在的威胁。(3)由于互联网的跨国界性,一些在传统的交易活动中并不常见的问题,在互联网中变得越来越突出。这里主要包括两个问题:一是经营者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时,可能受到多个国家法律的管辖,而世界各国对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定差别很大,当出现了这种情况时应如何解决。二是消费者进行在线消费时,可能丧失本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由于缺乏有效的国际性执行措施,著销售者所在地政府不能有效地执行其本国的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所在国几乎没有任何有效的救济措施。二、对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首先,建立网络环境下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信用体系。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我们就需要建立信用体系,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更为开放、更需要法制与监督机制的经济;而从市场经济再到网络经济,我们就更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因为与网络经济与市场经济相比,又是一种更为开放与灵活的经济模式,开放与灵活带来更大的市场与更多的商机的同时,也必然带来更高的风险,而面对种种风险与不确定因素,显然光靠商人的自觉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我们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与信用体系,法制体系有事后解决的作用,而信用体系却往往能达到事前预防,所以在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中,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的紧迫性与重要性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而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的作用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就更为重要,可能也是消费者辩识商家的唯一有效途径。其次,加强网络消费者的教育。消费教育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消费活动的方方面面,从提高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的识别能力,帮助消费者掌握和应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及培养健康的消费文化等。当然消费教育不单单只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同时还应该包括对经营者和生产者进行教育。这样可以减少在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少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现象发生。同时消费教育也可以提高消费者的消费文化和生活质量。它还在促进产业结构,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中有重要作用。最后,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网络环境下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体系。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关的法律法规除我们上面曾提到的消法第八条外,还包括消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针对网络环境的一些具体特点,有必要对上述法律规定作出一定的修改或补充规定:(1)承认通过网络等方式披露商品信息与企业信息属于合法披露信息的方式之一,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的网上信息披露,可以作为消费者已被告知的依据。(2)在承认通过网络等方式披露商品信息与企业信息属合法披露信息的方式之一的同时,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和要求也可作出具体的规定。在网络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采取种种措施使互联网的经营者如实的反映自身情况,尽最大努力减少网络环境中的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和问题,为我国互联网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本文标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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