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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管企业党委(支部):《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主题词:干部管理企业暂行办法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送:市直有关部门,市国资委各科室、国资公司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造就一支职业化、现代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按照市委《关于市属企业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滨委[2006]63号)中明确的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一)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中代表国有股东出任的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董事)、监事会成员(不含职工监事)、经理层成员、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二)国有相对控股、参股企业中经市国资委党委提名并依法当选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三)其它市委明确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党委班子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第三条本办法对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激励、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等作出相应规定。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中共滨州市委《关于市属企业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滨委[2006]63号)明确的管理权限履行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六条国有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第七条董事会成员由内部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组成,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有关负责人;负责对经理层的考核,决定其报酬等事项。第八条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九条经理层成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组成。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第十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五至九人,可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一人。党员人员较少的企业可设党支部、支部委员会或党总支,职数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第十一条党委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经理层中除总经理外,一般不进入董事会。第十二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党委会任期,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党委会应按时换届。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行任职手续。第十三条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市国资委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明确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办法、薪酬方式、违约责任等。第十四条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职的须按管理权限报市国资委审批。第三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一)政治素质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业。(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强。(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四)具有在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五)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六)新担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或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新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两年或下一级副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格条件。第十六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一)董事会成员1、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2、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3、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经理层成员1、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2、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三)党委会成员1、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2、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3、符合《党章》规定的其它要求。第十七条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经营管理人才,对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选拔使用。第十八条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第四章选拔方式和程序第十九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素质、重能力、重经历、突出业绩。第二十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公开招聘、公推竞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和依法选举。第二十一条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三)提出人选建议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四)市国资委党委审批。(五)任前公示。(六)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二条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发布公告。通过媒体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一般由笔试(知识与素质测试)和面试(演讲答辩)组成。对考试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察对象。(四)组织考察。(五)提出人选建议方案。(六)市国资委党委审批。(七)任前公示。(八)依法聘任。第二十三条公推竞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发布公告。根据竞聘职位要求,在主业相近企业和业务相近单位以适当方式发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进行民主推荐。(四)演讲答辩和现场测评。(五)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六)提出人选建议方案。(七)市国资委党委审批。(八)任前公示。(九)依法聘任。第二十四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在本企业范围内发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考试一般由笔试(知识与素质测试)和面试(演讲答辩)组成。(四)民主测评。(五)对笔试、面试及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六)提出人选建议方案。(七)市国资委党委审批。(八)任前公示。(九)依法聘任。第二十五条市场选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提出报告。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市场选聘职位的报告。(二)职位描述。企业对选聘职位职责、资格条件、职位要求、任期目标、薪酬待遇、考核办法等进行规定。(三)委托选聘。企业选定人才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选聘协议。(四)人选推荐。人才中介机构按照协议要求推荐人选。(五)人选筛选。对推荐人选进行面试,并进行必要的组织考察。(六)市国资委党委审批。(七)依法聘任。第二十六条依法选举产生企业领导人员的程序,按《党章》、《公司法》、《工会法》及《工会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七条组织选拔企业领导人员,民主推荐按管理权限组织,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职工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范围内,以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企业领导人员公开招聘、公推竞聘、竞争上岗,由市国资委党委组织,企业参与。第二十九条对拟任人选公示,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七天。第五章组织考察和任免第三十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组织考察。组织考察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由市国资委党委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位数。(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四)采取听取述职、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报告,提出拟任人选初步方案。第三十一条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所在部门全体或部分工作人员。(四)其他有关人员。第三十二条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通过公开招聘、公推竞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方式产生的人选,在其考察材料中还应有笔试(素质与能力测试)、面试(演讲答辩)成绩,或其它相关情况。第三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主要有委任制、聘任制和选任制。一般对董事会成员、党委会成员实行委任制或选任制;对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第三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列入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职务任免,一般由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程序酝酿和考察后,提交市国资委党委会议研究审批;企业副职及相当职务的调整充实,也可以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事先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汇报沟通,按规定程序酝酿、民主推荐、考察,企业研究提出意见后,向市国资委党委呈报,由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审批。(一)市委管理领导班子企业中属国有独资的企业,党委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等党内职务,由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任免;工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党委审批后,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副主席、监事,由市国资委党委审批后,市国资委委派或更换;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报经市国资委同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二)市委管理企业领导班子中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党委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等党内职务,由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任免;工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党委审批后,按照工会法及工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依据国有股比例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选由市国资委党委研究提名,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产生。经市国资委党委提名并依法当选的董事会成员,在投票表决经理层成员聘任或解聘前,需事先征得市国资委党委的意见。(三)市委委托市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独资企业党委成员、纪委书记,由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任免;工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党委审批后,按照工会法及工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委党委审批后,
本文标题: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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