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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码:1“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失效]【文件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6号【颁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时间】2003-01-22【实施时间】2003-03-01【时效性】失效*注: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优质、高效播出与传输,维护广播电视用户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是指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对拟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的有关设备器材进行检测、认定、发证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拟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的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准入制度。全国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不得使用没有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包括新产品)目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布,入网认定适用标准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当前页码:2“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本办法在该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颁发。本办法规定外的任何单位不得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进行入网检测与发证。 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并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七条入网认定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第二章入网的申请和认定 第八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委托的入网认定受理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分别承担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申请受理和产品检测工作。 第九条下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须进行入网认定: (一)有线电视系统前端设备器材; (二)有线电视干线传输设备器材; (三)用户分配网络的各种设备器材; (四)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 (五)广播电视信号无线发射与传输设备器材; (六)广播电视信号加解扰、加解密设备器材;当前页码:3“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七)卫星广播设备器材; (八)广播电视系统专用电源产品; (九)广播电视监测、监控设备器材; (十)其它须进行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 第十条生产企业申请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应向受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申请书(见附件); (二)有效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或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文件; (三)产品的技术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功能介绍、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及设备外观 照片、产品的企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区别的说明等);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并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机构的有效证照;(五)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出示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商标注册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要求字迹工整、装订整齐,一律使用A4纸,图片也应贴在A4纸上。当前页码:4“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申请书一律用中文填写。外文的文件资料,应具有中文对照文字。 第十一条入网认定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第十二条审查、审核合格的,对其申请入网认定的产品进行抽样、封样。封样产品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收到封样产品后,对照抽样凭证进行核查,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一个月内(按检测标准要求测试时间需超过一个月的除外)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申请材料、质量保证体系审核报告以及检测报告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三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入网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对已获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申请单位,经入网认定受理机构审核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确认,在申请入网认定时可以免予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对已获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并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合格的申请单位,在申请入网认定时,经入网认定受理机构审核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确认,可由该单位自行送样检测。 第十五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及时向社会公布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目录。 第十六条入网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申请单位申请换证应在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并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除入网认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对申请换证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当前页码:5“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按以上规定重新办理。主管部门发放新的入网认定证书时,应收回并注销原入网认定证书。 已获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改变,产品本身和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未改变的,申请单位应凭原入网认定证书并持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手续;发生其它项目改变的,应重新办理入网申请。 第十七条入网认定证书不得伪造、冒用和转让。 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可在外包装上标注有入网认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产品名称、型号、产地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中文标识的质量标志。 第十八条申请时尚未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新产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除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委托的入网认定受理机构提交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方案。 (二)入网认定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三)审查、审核合格的,对其申请入网认定的产品进行抽样、封样。封样产品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收到封样产品后,对照抽样凭证进行核查,并进行检测,一个月内(按检测标准要求测试时间需超过一个月的除外)出具检测报告。 (四)对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和产品抽样检测合格的设备器材,由申请单位联系入网试验或在规定的试验系统中进行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三个月。试验完成后,提交有效的试验报告。当前页码:6“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五)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上述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试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三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入网认定申请。试用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试用证书的管理同入网认定证书。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已入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可组织进行产品质量跟踪、抽查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承担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检测业务必须与其取得的检测资格、检测能力和检测范围相符。 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检测能力不再适合进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检测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根据情况取消、变更检测指定。 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样品一律返回申请单位。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保守秘密。第二十一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年度检查,并于第二年一月底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二十二条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应保证产品质量不低于通过入网认定时的水平。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查处;对由此造成播出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当前页码:7“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人的行政责任,对由此导致重大播出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用户权益的,并追究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予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一)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 (二)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 (三)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四)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第二十五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予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转借、租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入网认定受理机构三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管理部门、申请受理机构、质量体系审核人员、检测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泄露申请单位秘密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视情况取消对有关机构业务的委托和指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前页码:8“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证明材料、错误数据或不按标准进行检测,以及违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站、实验室)认可制度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将取消对其检测任务的指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日颁布的《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规定》(广发技字[1997]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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